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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仇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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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一點境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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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發現任何證據確定是否有外國使用者為此網民辯護,如有證據,請及時補充。

凋零鐵道運輸總署茶室 2021年2月24日 (三) 22:51 (UTC)[回覆]


未通過的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為什麼標題不是辣筆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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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筆小球 知名度 比 仇子明大--155.254.28.142留言2021年3月3日 (三) 23:07 (UTC)[回覆]


名字是仇子明的三條理由:1、本名是仇子明;2、仇子明在2010年當記者報道凱恩事件成為輿論焦點時,媒體行文中只有仇子明;3、個人認為要注重人物詞條的線性時間上的連貫性,仇子明不只有2021年以蠟筆小球名陷入輿論漩渦這件事情被廣泛報道,還有2010年成為凱恩集團事件。--Xixihahagreen留言2021年3月6日 (三) 20:07 (UTC)[回覆]

仇子明詆毀嘲諷中國官兵以及衍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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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事件最具關注的是其言論本身,其次是被拘留,然後是網民以及媒體的譴責,至於微博賬號被管理員處理等等都屬於衍生內容,放在導言以及強調沒有意義。

另外「仇子明被懺悔」或者「電視認罪」恐怕只是少部分媒體的觀點。不論百度還是谷歌,搜索結果都明顯少於「仇子明道歉」。——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15:14 (UTC)[回覆]

(:)回應:觀點:反對在編輯原文中加入「仇子明被懺悔」;是否加入「電視認罪」需要進一步探討。(這兩個觀點的理由本質是一樣的:都是避免部分媒體評論佔主導和避免個人主觀猜測) 反對「仇子明被懺悔」理由:維基百科對於這種「新聞事件」描述的應該是「新聞事實」:即有可靠來源的原有事件的新聞報道原文或不背離本意的引述。因此,就這個採訪本身而言,仇子明自己的原文就是「自責、懊悔」,「懺悔」一詞接近這兩個意思,可以引用;但是「被懺悔」就是相反的意思了,背離了這個新聞視頻原文表述,我們只能引述新聞本身或事件當事人表面的表達,不要去揣測當時的環境或者當事人心理狀態。如果有編輯想加入「被懺悔」應該註明某某媒體認為,這些認為「被懺悔」的媒體,顯然加入了自己對該事件的評論和揣測,如果不註明某某媒體認為,顯然背離了維基百科客觀中立的原則。──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Xixihahagreen討論貢獻)於2021年3月8日 (一) 01:29 (UTC)加入。 需要進一步探討是否加入「電視認罪」理由:首先「電視認罪」從我的個人感覺來說,是一個被污名化的詞語,但是我不能僅憑我的個人感受就反對加入這個詞,這有悖於維基百科原則。需要回到「電視認罪」原意,原意就是上電視認罪,和上報紙認罪,上電台認罪,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從這個意義而言,可以表述為上電視認罪。當然由於某些媒體將「電視認罪」污名化,使得「上電視認罪」不完全等於「電視認罪」,「電視認罪」在某些媒體筆下變成了某種違規操作,因此加上這一條給人的感覺像是「被迫的」、「刑訊逼供」或是「利益交換」。但是,這種「污名化」,「給人的感覺」都是某些媒體的報道和個人潛意識的猜測。我們不能因為某個詞被「污名化」就禁用,而是應該在維基百科相應詞條「電視認罪」中加入更多與「污名化」對立的有可靠來源的觀點,來做某種形式的「正名」。[回覆]

關於該條目被管理員保護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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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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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兩位陷入編輯戰的朋友來到討論頁面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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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戰的焦點似乎是「電視認罪」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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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認罪本身是一個有爭議的詞彙,目前,仇子明詞條被保護,電視認罪詞條也被保護,結合編輯的歷史記錄,盲猜兩個被保護行為有相關性。

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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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子明詞條被保護和仇子明詞條本身沒有直接相關,是「電視認罪」詞條出現的問題,需要將「電視認罪」詞條進行如下完善即可解決仇子明詞條的爭議:

1、電視認罪本身是一個有爭議的做法:維基百科秉持中立不做價值評判,需要將正反兩方面的觀點進行充分地引述和客觀的表達。 2、仇子明的行為是不是電視認罪?這個爭議本身隱含着電視認罪是不是「正當」的爭議,這種是否「正當」是需要評判者的,維基百科不是評判者的角色,不是某一方的宣傳口徑,因此完善「電視認罪」詞條是最重要的,而不是糾結電視認罪這個表述怎麼樣引用或者表達。 3、退一步講,就算是不去完善「電視認罪」詞條,也完全可以將相關段落做爭議標記。──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Xixihahagreen討論貢獻)於2021年3月6日 (六) 12:23 (UTC)加入。[回覆]

(:)回應:1.央視發佈新聞寫的為「公開道歉」,莫名其妙一定要加入「電視認罪」。就如閣下所說「電視認罪」本身就是個極具爭議性的條目,英維都沒有的條目而這單詞(Televised confessions)創造方就是英語媒體。電視認罪,個人認為其實是公開認罪的一種。之前電視沒如此廣泛時,新聞發佈會、說明會更加普遍而這些內容刊登於報紙,總不能說這種叫報紙認罪吧?對於強迫、被迫一說,更是具有爭議性,不是每個人都能堅持自己的主義與理想,也不是每個人都能擔當自己的所作所為。可能他/她/第三性為了某些利益承認自己沒有犯過罪行,另一方面也可能他/她/第三性在確定自己安全不會再因自己罪行收到懲罰後為自己開脫、洗白。維基相對的只能兩方面寫出。 2.描述仇子明「電視認罪」的來源均寫「中國特色『法治』」、認罪加上雙引號等帶有明顯觀點性描述。而「混有較多評論的報道不應視為新聞報道,其可靠性需單獨討論。」這是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新聞組織中寫明的。我之前的編輯已經說明了「若要加入請寫明這是某某媒體觀點」[[1]]。但另一位置之不理。 3.爭議標記可能需要明確寫出爭議理由、對象否則會被認為內容審查。其他條目已經出現過連爭議、質疑模板都不允許添加甚至不惜進行編輯戰的情況。 PS:@Xixihahagreen在下移動了下討論,閣下好像並不是選擇添加新話題而是直接編輯了討論頁。請閣下見諒在下的擅自移動。--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3:04 (UTC)[回覆]

在中文互聯網,使用「仇子明道歉」這一措辭的比「仇子明被認罪」的多很多,不論是使用哪一個搜尋引擎結論皆如此,有的編輯強行要加入少數人的觀點,且不參與討論(見上)發起編輯戰,這個條目被保護是很容易預見的……--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7日 (日) 04:36 (UTC)[回覆]

(:)回應@Xixihahagreen仇子明被刑拘的原因並不是質疑傷亡數字(RFI、幾個台灣親綠媒體是這麼寫的),而是因為詆毀嘲諷傷亡的軍人引來了網民眾怒,有網民選擇了報警,警察決定立案然後仇子明被刑拘。這次編輯的摘要說得很清楚。有的編輯無視多個可靠來源提到的民憤,把事件的敘述改成官方主導,後來更是直接刪除了「網民」的字樣。且不論「官方」這個模糊描述,根本不知道指代的是誰(共青團中央、南京市公安局、中央軍委還是其他?),刪除了重要的網民反應,加入少數人的觀點,讓民間對此事的反應在條目中無法體現,這種編輯方式明顯違反WP:NPOV。至於在其他條目的類似做法,甚至做不到就事論事,強行寫入個人觀點,對編輯的惡意推定,我覺得各位自有公論。——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7日 (日) 04:56 (UTC)[回覆]

(:)回應@MINQI首先亮觀點:要不要加入「電視認罪」的表述需要進一步討論。作為回應,我同意閣下第1、2條觀點中的大部分內容,反對第3條觀點的大部分內容內容。同意的觀點篇幅原因不予贅述,下面說一下我關於不同意的觀點。(以下回應不是與閣下留言一一對應,也並非針對閣下) 1、我認為不能因為這個詞語是某些人創造出來的就否認這個詞語的本意,本意就是上電視認罪,和上報紙認罪沒本質區別,要是有可靠來源,也可以加入「報紙認罪」這個條目,只不過當下的維基百科處於紙質媒體式微的時代,因此只有「電視認罪」條目沒有「報紙認罪」條目。 2、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電視認罪」這個條目有問題,雖然「電視認罪」這個詞被某些媒體污名化,但是維基百科要做的不正是中立客觀麼?應該在「電視認罪」這個條目加入「有爭議」之類的表述、應該引入更多有可靠來源的支持「電視認罪」的觀點。 3、當然這種支持「電視認罪」的觀點是比較少的,就算是存在上電視認罪這種做法的地區,媒體的報道也多是反對:嫌犯「電視認罪」該壽終正寢了-光明網但是這不是維基百科需要考慮的問題,這是實施這種認罪形式的機構沒有正面回應相關爭議造成的。但是這些機構實施電視認罪行為本身,就隱含着對這種電視認罪行為的支持。 總結:回到仇子明條目:仇子明在視頻中從頭到尾沒正面表述:「認罪」這個詞,當然他隱含着這個意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沒有這樣直接表述,因此把「電視認罪」表述加到仇子明這裏有待商榷。可以加入,但是需要完善「電視認罪」的條目,我還是原來的觀點,「電視認罪」條目存在客觀性問題,至少應該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所有在羈押前、羈押中的所有在電視上道歉、懺悔的現象都應該歸為「電視認罪」。維基百科不應該受媒體片面誤導,應該回到這個詞語的本意進行客觀表述。——Xixihahagreen(留言討論🧐) 2021年3月8日 (一) 09:56 (UTC)[回覆]

(:)回應@Xixihahagreen閣下可參見討論:電視認罪#電視認罪條目寫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合不合適。其中電視認罪條目主編User:Cheetahze的意見之一「「電視認罪」作為專有名詞,意義和「在電視上認罪」有本質區別。「電視認罪」(或稱「判前電視認罪」)特指「背下警方寫好的台詞」的「強迫電視認罪」、「在中國官方媒體或親中媒體上播放的 (...) 違心的『悔過』」,而不是泛指所有在電視上播出的供認罪行的行為。」閣下的「維基百科不應該受媒體片面誤導,應該回到這個詞語的本意進行客觀表述。」願景,在下以為無法達到或有本質上偏差。--MINQI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8:16 (UTC)[回覆]

請管理員對 白鹿真名 進行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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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真名閣下4次同樣編輯1234,在本人已經明確告知情況下故意違背:1.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都應立即移除而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無論該內容是負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確的;2.倚賴之來源不符合可供查證方針規定的內容亦應被移除;3.混有較多評論的報道不應視為新聞報道,其可靠性需單獨討論;4.其所添加內容均為對仇子明行為定義及觸犯的法律的某些觀點與仇子明自身毫無關聯——不合理的比重。應當依據「重複於在世人物條目添加無來源或來源不足之爭議資料的編者可能會因其擾亂行為而受到封禁,進一步的說明詳見封禁方針。」對其進行封禁。--MINQI留言2021年6月3日 (四) 18:5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