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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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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6年12月修正後的《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九條,以下人歸化者無須喪失原國籍。

  1. 第六條: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內政部為之審核歸化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者。
  2. 第九條 第二項:高級專業人才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內政部歸化國籍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審核通過者。
  3. 第九條 第三項: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故「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相關分類,已不可直接分入「放棄原國籍的中華民國人」分類內(例如:Category:放棄美國國籍的中華民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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