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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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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憲法菲律賓的最高法律

其最終草案於1986年10月12日由憲法委員會完成,並於1987年2月2日在公投中通過實行。

建立「菲律賓共和國」的最早憲法,即1899年的馬洛洛憲法,由於美國的入侵和沒有得到國際公認,在整個菲律賓從未得到充分實施。歷史上只有三部憲法有效地統治了該國:1935年的「英聯邦憲法」,1973年的「憲法」和1986年的「自由憲法」。

1986年3月25日,科拉松·阿基諾通過法令裁決和人民力量革命成為總統,廢除了馬科斯政權期間通過的1973年憲法的許多條款。包括一院制立法機構(Batasang Pambansa),總理辦公室以及賦予總統立法權的條款。這部憲法通常被稱為「自由憲法」,只是作為一部臨時憲法,旨在確保人民的自由和恢復民主統治。不久,一個憲法委員會被要求為該國起草新憲法。

制憲委員會由來自不同背景的人員組成,包括眾議院成員、最高法院大法官、羅馬天主教主教、反對馬科斯政權的政治家。委員會選舉前最高法院副法官塞西莉亞·穆尼奧斯·帕爾馬為總統。委員會會議期間有幾個問題飽受爭議,包括政體,是否廢除死刑,是否保留美國在克拉克蘇比克的基地,以及是否將經濟政策納入憲法。委員會於1986年10月12日完成了最終草案,並於10月15 日提交給了Corazon Aquino。該憲法於1987年2月8日在全國公民投票中得到批准。

2018年7月4日,菲修憲委員會的22名法官全票通過《聯邦憲法草案》,提議將政體改為聯邦制。[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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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趙建東. 迎来巨变?菲律宾全票通过《联邦宪法草案》最终版本_国际新闻_环球网. 國際新聞_環球網. 2018-07-05 [2019-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01)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