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大年
聶大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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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403年1月5日 明朝 |
逝世 | 1456年 明朝 |
職業 | 明朝詩人、書法家 |
聶大年(1403年1月5日—1456年),字壽卿、號東軒,生於建文壬午十二月十二,臨川(今江西省撫州市)人。[1][2][3]明朝文學家、詩人、書法家,著有《冷齋集》、《東軒集》。[4][5][6]
生平
[編輯]聶大年之父聶同文,曾任中書舍人,去世五個月後聶大年才出生,所以由母親胡氏撫養長大。宣德十年(1435年),由經明行修薦任浙江仁和縣訓導,母親去世後,辭官歸葬,深感悲痛,悲傷到感動了路過的行人。同鄉的人們將他們母子賢德言行上書給官府,朝廷詔令旌表。聶大年服喪期滿後,任常州教諭,歷官九年。改任浙江仁和教諭。景泰六年(1455年),被舉薦入翰林院修遼金宋三史,隔年,因病逝世,享年五十五歲。當時的人們將他和梅堯臣相比。[1][3][5][7]
當初尚書王直將他的其詩寄給錢塘戴文進,請求他爲那首詩配畫,信中說當年和戴文進交遊,曾戲說要做詩一聯,做了十年才完成。聶大年在信後寫說他喜愛戴文進的畫作,十年都沒敢忘,如果用這樣的心態對待天下賢能的人,那麼天下就沒有被遺忘的賢人。王直聽聞這言論後,沒生氣,也沒舉薦聶大年。聶大年病重時,寫詩送給王直,詩中有「鏡中白發熟憐我,湖上青山欲待誰?千里故人分橐少,百年公論蓋棺遲。」王直得詩後哭說這是打算讓他爲聶大年寫墓誌銘。聶大年去世後,王直就為聶大年寫了墓誌銘。[1][5]
軼聞
[編輯]聶大年在杭州時,看見有二位僧人為了住禪院而爭吵,聶大年招呼他們而喝酒。贈一首詩給他們說:「蕭蕭落日下荒基,古殿淒涼白塔低。燕子不知身是客,秋風猶戀舊巢泥。」二位僧人感到很慚愧而離開。[5]
聶大年的詩文手跡著名於當時,但卻仕途艱難,聶大年感慨而在春聯上寫下「文章高似翰林院,法度嚴如按察司。」因此得罪了地位較高的官員。[5][8]
座右銘
[編輯]聶大年的座右銘為「短不可護,護則終短;長不可矜,矜則不長。」[9]
西湖亭亭亭
[編輯]亭亭亭位於三潭印月九曲橋東北段。原名百壽亭,這座四角亭因聶大年詩句「塔影亭亭引碧流」而改名。[10][7]
文學作品
[編輯]聶大年博學多才,精通詩和古文,有詩文四十卷。葉盛稱贊他的詩是三十年來的絕唱作品,為臨川「三黎一聶」(黎近、黎公弁、黎公穎、聶大年)之一。[11][12]。聶大年的書法研習歐陽詢、趙孟頫、李邕等人之法。
聶大年常作西湖十景詩,有《蘇堤春曉》、《南屏晚鐘》等作品。[7]
宣德二年(1427年),妙行寺重建,聶大年為其題詩。[13]
在蘇州時,有《答內子寄衣詩》、《諭兒輩詩》等作品。
正統九年(1444年),道士范應虛重修紫陽庵,聶大年為其寫了記文。[14]
書法作品
[編輯]行書《煩求帖》:縱22.6cm,橫33.8cm,為聶大年寫給從理老友簡短的書簡,館藏於北京故宮博物院。鑑藏印有:「安山道人」、「顧崧」、「枝安堂圖書印」、「曾藏周作民處」、「張珩私印」等六方。[15]
父親
[編輯]評價
[編輯]- 郎瑛:仁和教諭臨川聶大年。亦有聲當時者。又每題作《臨江仙》一章。皆工緻也,然王、聶二集少刻板,誌收亦不全。[16]
- 徐泰:臨川聶大年俊逸,九轉丹成,毛骨盡脫。[17]
- 葉盛:聶大年詩,三十年來作家絕唱也,有文集若干卷。袁衷主事愛其醉後跌起口占詩云「老我不勝金谷罰,傍人應笑玉山頹」之句。王翰林稱其「願得明朝又風雨,免教行李出都門」。而吾友張篠庵喜誦其送僧「十年湖海孤舟別,萬里雲霄一錫飛」,以為不能忘之。但未知大年曾以此為極致否?[18]
- 夏承燾:聶大年為明朝中葉製曲大家,《卜算子》一詞窮極艷冶,氣體雖不逮溫韋,其腔調亦自婉美。[19]
延伸閱讀
[編輯][在維基數據編輯]
- 《國朝獻徵錄·卷之八十五》,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 《明史卷二百八十六》,出自《明史》
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1.2 1.3 《明史·聶大年傳》
- ^ 《皇明文衡·教諭聶大年墓誌銘》
- ^ 3.0 3.1 《國朝獻徵錄·卷之八十五》
- ^ 《明詩綜·聶大年》
- ^ 5.0 5.1 5.2 5.3 5.4 《堯山堂外紀》
- ^ 《江西通志·卷八十一》
- ^ 7.0 7.1 7.2 《西湖遊覽志·餘卷十一》
- ^ 《水東日記·卷五》
- ^ 《解人頤·達識集》
- ^ 汪菊淵. 中國古代園林史.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ISBN 7112079977.
- ^ 《撫州府志》
- ^ 《臨川縣志》
- ^ 《西湖遊覽志·卷二十三》
- ^ 《西湖夢尋》
- ^ 北京故宮博物院. [2017-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 ^ 《七修類稿·夾城八景詞》
- ^ 《詩談》
- ^ 《水東日記·聶大年警句》
- ^ 夏承燾. 金元明清詞選. 人民文學出版社,1983. ISBN 702009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