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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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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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方形旗 | ||||||
概況 | ||||||
簽訂時間 | 2003年12月9日 | |||||
簽訂地點 | 墨西哥梅里達 | |||||
生效時間 | 2005年12月14日 | |||||
簽約國 | 83個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首個用於打擊國際腐敗犯罪的法律文件。反腐公約於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腐敗高級別政治會議上開始供各國簽署。根據規定,該公約將在第30個簽署國批准後第90天生效。截至到2007年初,已有83個國家批准了此公約。
《反腐公約》草案於2003年10月1日在維也納會議上確定並核准,並於同年10月31日在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投票通過。公約被定義為是聯合國為世界各國加強反腐工作、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領域的國際合作而通過的一項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
歷史
[編輯]- 2000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制訂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並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特委會隨即成立。
- 2003年10月1日,在維也納舉行的特委會第七屆會議確定並核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
-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腐敗高級別政治會議上開放供各國簽署。
- 2005年12月14日,該公約正式生效。
意義
[編輯]該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並確立了打擊腐敗的措施,奠定了各國就打擊腐敗犯罪開展國際合作的多邊法律基礎,在預防性措施、刑事定罪、引渡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別是在腐敗資金的返還問題上,開創了一種新的合作模式,第一次在國際法律文書中確立了「被貪污的公款必須返還」的原則,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各國參與
[編輯]截止2007年1月20日,《反腐敗公約》被140個國家政府所承認,其中83個國家政府批准了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2003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1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並決定有關公約同時適用於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2007年9月6日,為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國家預防腐敗局正式成立[1]。
英國政府於2015年根據該公約代澳門政府成功向英國法院申請充公因貪污罪入獄之澳門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位於倫敦之物業及其他資產並將房產拍賣,把所得之2,870多萬英磅款項交還澳門政府,由時任英國駐港澳總領事吳若蘭和澳門行政法務司陳海帆簽署備忘錄確認資產移交[2]。
公約內容
[編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個章節、71項條款,包括:
- 總則
- 預防措施
- 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
- 國際合作
- 資產的追回
- 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
- 實施機制
- 最後條款
草案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
- 「腐敗」的概念
- 「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
- 挪用或轉用犯罪
- 財產非法增加罪
- 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
- 「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
- 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
- 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產的追回機制
- 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
- 被追繳資產的「分享」
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來源
[編輯]- 網頁
- 背景資料: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全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