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叛亂、暴亂罪
外觀
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一種。
定義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或者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1]。
構成要件
[編輯]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 犯罪客體,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以及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行為。
-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 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
量刑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4條規定:
- 犯武裝叛亂、暴亂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惡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依照《刑法》第113條規定,犯武裝叛亂、暴亂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2]。
-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從重處罰[3]。
案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劉愛軍 武漢大學法學院.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理論月刊》. 2006年, (第3期)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8).
- ^ 謝暉. 死刑双重控制论. 《襄樊學院學報》. 2008年, (10期)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7).
- ^ 什么是武装叛乱、暴乱罪?如何处罚?. 中國人大網.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