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制度
居住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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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機構 | 中國境內各地公安機關 |
證件類型 | 居住地證明 |
用途 | 接受居住地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 |
簽發對象 | 常住本地且有需要接受本地社會福利等待遇的非本地戶籍居民 |
居住證制度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其境內非本地戶籍居民在當地作長期定居、工作和生活時,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以便享受當地的社會福利以及其它待遇和政策,而地方政府則可以以此對外來人口進行統計和管理的制度。旅遊、出差、探親、醫療等目作短期停留的外來人員無需辦理居住證。部分地區雖要求要求外來人員主動上報相關信息,但通常並不強制執行,因此事實上外來人員可以在不辦理居住證的情況下在當地不限目的作無限期停留,但這種情況下只能享受有限的公共服務。
該制度的前身是暫住制度,該制度實施期間,沒有暫住證的外來人員根據暫住制度會被予以罰款和收容遣送。一般認為,暫住證與暫住制度對外地人口帶有明顯的歧視且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暫住制度被廢除後,由居住證制度取而代之。
歷史
[編輯]人戶不分離時期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至改革開放前,中國的社會服務大多由人們所在的工作單位負責,並且在全民配給制和戶籍制度的作用下,人口極難自由流動。若工作單位發生變更,需要憑介紹信等一同變更戶籍。故這一時期並無暫住證和居住證等證件,居民的實際居住地和戶籍地是一致的。
雖然如此,收容遣送制度在1950年代初便已存在,當時的主要目的是收容中華民國國軍散兵游勇、妓女、吸毒者和遊民、乞丐等。
暫住制度時期
[編輯]改革開放後,隨着經濟領域管制的放開,人口自由流動日益增多。198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根據辦法,城市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檢查該證件,若發現沒有身份證、務工證及暫住證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並遣送回原居住地。此辦法一直執行至2003年。
1985年6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暫行規定》,在全國率先實行暫住制度。
孫志剛事件發生後,200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第381號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並實施《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救助站的救助對象僅限流浪乞討人員,且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
雖然《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已經廢止,但暫住制度並沒有完全取消,仍在各大城市繼續實施,實現對外地人口特別是農民工的限制准入。北京市政協委員張惟英提出的北京准入制度,引發大範圍的質疑和反對;重慶市行政體制的特殊,將一部分本市居民(主要是重慶恢復直轄市建制時新劃入重慶的邊遠貧困地區)亦作為外來人口對待,引起了一些社會問題。瀋陽等城市曾率先取消了暫住制度,但大多又恢復了這一制度。[1]
居住證時期
[編輯]2000年以後,上海等部分城市開始嘗試將暫住證改為居住證制度。此後隨着孫志剛事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佈,暫住制度受到質疑,此後部分城市開始開始將暫住證向居住證轉變。
2016年1月1日,《居住證暫行條例》開始實行,意味着居住證制度開始在全國推行。
與暫住證不同,居住證並非強制辦理,外來人員即使無此證件也可以在當地無限期逗留,但由於各地都將社會福利和待遇(例如購房和子女教育、積分落戶等)與居住證掛鈎,因此在外地工作或定居的人員基本上都會辦理居住證。
式樣
[編輯]居住證的式樣一般由各地自行設計,有實體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兩種形式,實體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尺寸相同,嵌有晶片可供機器識讀,後者則沒有實體卡片,要使用特定的手機app打開,機器則通過屏幕上的二維碼進行識別,目前有的省區市僅發行前者或後者,有的則兼而有之,允許申請人自行選擇。
居住證通常包含持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居住地址以及居住證的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申請和簽注
[編輯]居住證的申請流程由各個地自行制定,申請人通常需要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或辦事大廳現場辦理,部分地區也開通了網上申請,一般來說主要包括如下步驟:[2]
- 完成居住登記:辦理居住證前,要先完成居住登記,辦理居住登記時除了需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以外,還需要房產證、租房合同或集體宿舍證明等材料以證明申請人的居住地址;
- 辦理居住證:完成居住登記滿一定時長(一般為6個月,部分地區無此要求,可以在完成居住登記後立即申辦居住證)後,可憑個人身份證件和居住登記憑證辦理居住證。
- 辦理簽註:居住證要定期(通常是每年)辦理簽證,否則會影響居住證的效力,辦理簽證所需材料和辦理居住登記相同。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沈阳公安局透露可能恢复暂住证 户籍改革倒退?. 《小康》雜誌. 2006-04-07 [2023-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12).
- ^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