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
外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6年1月8日) |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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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系列部分 |
合同訂立 |
(免責)辯護 |
合同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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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權利 |
違約 |
救濟 |
准契約責任 |
相關法律領域 |
其他英美法系領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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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對價(英語:consideration),又稱做約因,是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
內涵
[編輯]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衝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係來解決這一衝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係衝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一項有效的對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對價必須是合法的。
- 對價必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但不能是過去的對價。
- 已經存在的義務和法律上的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 對價須具有真實價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 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包括其代理人。
例子
[編輯]代表性的例子
[編輯]- 若A與B簽署一份合同,A承諾從B處購買一輛車並付出5000美金,那麼A的對價即是這5000美金,而B的對價就是這輛車。
- 此外,若兩人又達成一份合同,A裝飾B的房子而獲得500美金的報酬,那麼A的對價就是裝飾房屋的服務,而B的對價則是其所支付的500美金。
- 另外一種情況,若A與B訂立契約,商定A的房屋必須使用白色,而B則每年為此支付500美金,這同樣存在對價,儘管A並沒有直接的作為某種行為,但其承諾不作為特定的行為(而他本有權這樣做),那麼A同樣付出了對價。A的對價就是在裝飾房屋時不得使用白色之外的其他顏色,而B的對價則是每年支付500美金。
- 若A與B所簽訂的合同中,A不需要支付B車款,此時B的對價仍是這輛車,但A並沒有付出對價,則這樣的合同在法律上不成立,即不會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股權分置
[編輯]把這一概念引入股權分置改革,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於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顯然,這實際上是雙向承諾。其目的要是展望中華人民共和國股市必然並軌的未來,尤其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把對價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
- 對價的雙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
- 對價的標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要流通,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會給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可流通權的獲得必須要與股民對價才能實現。
- 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
在歐美股市中,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屬性是與生俱來的,非流通股到時候就流動出來,並不受與中小股東對價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的政策原因,導致上市公司發起人大股東在其持有的股份轉入可流通問題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對這一給社會公眾股東肯定會造成的風險既沒披露,更無防範措施公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權就必須要靠和流通股股東對價、通過贖買或者承諾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