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由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與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承擔部分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構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獨立司法體制,此體制只適用於中國內地。
政法委員會
[編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從中央到縣級地方各級黨委設立了中國共產黨政法委員會,實施對審判、檢察、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領導。
審判機關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可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設立憲法法院,不單獨設立行政法院。
檢察機關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可分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
[編輯]公安機關是中國內地的刑事偵查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承擔着維護社會治安、民事糾紛調解等准司法職能。
公安機關同時也負責戶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口岸邊防管理、等其他事務。
現在中國內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機關而不是司法行政機關管理。
國家安全機關
[編輯]國家安全機關由國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廳、局組成,原來是公安機關的一部分,但是業務上比較獨立。負責反間諜和重點場所的保衛事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其負責的範圍內行使警察權力,必要時可以憑《國家安全任務執行證》調動其他警察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協同執行任務。[來源請求]
司法行政機關
[編輯]中國的司法行政機關是從革命時期的行政機構發展而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可分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與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是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省、自治區司法廳,直轄市司法局是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地級市、地區(盟)、自治州司法局是地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縣級市、市轄區司法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鄉、鎮司法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出的基層司法行政機構。
機構設置
[編輯]以地市司法局為例,一般設有:
-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政治部
- 紀檢監察室
- 基層工作科(兼社區矯正幫教安置辦公室)
- 法制宣傳教育(普法)科
- 計財裝備科
- 法製法規科
- 強制戒毒科
- 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監獄
[編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監獄的任務是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以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來源
[編輯]- 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