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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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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由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與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承擔部分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構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獨立司法體制,此體制只適用於中國內地

政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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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從中央到縣級地方各級黨委設立了中國共產黨政法委員會,實施對審判、檢察、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領導。

審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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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可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設立憲法法院,不單獨設立行政法院

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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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檢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可分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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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徽

公安機關是中國內地的刑事偵查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承擔着維護社會治安、民事糾紛調解等准司法職能。

公安機關同時也負責戶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口岸邊防管理、等其他事務。

現在中國內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機關而不是司法行政機關管理。

國家安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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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徽章

國家安全機關由國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廳、局組成,原來是公安機關的一部分,但是業務上比較獨立。負責反間諜和重點場所的保衛事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其負責的範圍內行使警察權力,必要時可以憑《國家安全任務執行證》調動其他警察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協同執行任務。[來源請求]

司法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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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法徽及標識

中國的司法行政機關是從革命時期的行政機構發展而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可分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與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是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省、自治區司法廳,直轄市司法局是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地級市、地區(盟)、自治州司法局是地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縣級市、市轄區司法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鄉、鎮司法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出的基層司法行政機構。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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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市司法局為例,一般設有: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政治部
  • 紀檢監察室
  • 基層工作科(兼社區矯正幫教安置辦公室)
  • 法制宣傳教育(普法)科
  • 計財裝備科
  • 法製法規科
  • 強制戒毒
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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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監獄的任務是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以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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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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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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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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