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特權與豁免公約
外觀
簽署日 | 200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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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烏茲別克塔什干 |
生效日 | 2007年10月4日 |
簽署者 | 6 |
保存處 | 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 |
語言 | 中文、俄文 |
上海合作組織特權與豁免公約,是2004年上海合作組織制訂的公約。公約訂於烏茲別克斯坦塔什干,於2007年10月4日生效,保存人是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1][2]
內容
[編輯]公約[3]對上海合作組織的特權和豁免,官員、專家、成員國代表和常駐代表的特權和豁免作了規定。
參考文獻
[編輯]-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0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 ^ 俄政府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和豁免公约. 光明網. [2021-0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1) (中文(簡體)).
-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01-18].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1-22) (中文(簡體)).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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