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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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本條目的歷史是之前「三權分立」底下就存在,而非全部接由我個人開始所寫。—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Dowba(對話|貢獻)於2008年5月26日 (一) 04:04 (UTC)加入。
香港在九七前是三權分立嗎?
[編輯]香港在九七年前不是依服英國體制嗎?英國也沒三權分立,只有議會至上,那麼香港的三權分立是從何而來呢?—Kittyhawk2(談♥) 2008年12月23日 (二) 15:44 (UTC)
宋朝的三權分立制呢?
[編輯]三權分立制,同時有兩種意思:現代的三權分立和宋朝的三權分立。是不是應該做一個三權分立_(宋朝)? --Lrouvbey‧Lune 2011年5月21日 (六) 02:07 (UTC)
議會制國家
[編輯]議會制國家(如大部分英聯邦國家、德國、日本等)的國會集行政立法權於一身,算不算三權分立?西敏制國家的司法機關無違憲審查權,行政機關既掌控法官提名權,控制下議院,又享有上議院議員提名權,算不算三權分立?
建議改名:「三權分立」→「權力分立」
[編輯]「三權分立」 → 「權力分立」:三權分立於2008年5月24日 (六) 14:21被剪切粘貼至權力分立,現請求移動以合併頁面編輯歷史。--Pengyanan(留言) 2014年1月5日 (日) 10:06 (UTC)
(-)反對,我反對改名。因為權力分立這個詞語用的頻率太低了,大家都不知其為何物,而三權分立這個詞語運用頻率很高很高,所以我支持三權分立這個名字,反對改名。——Ddg1000(留言) 2014年1月10日 (五) 06:51 (UTC)
- (!)意見。我可能同意您的意見,但是,三權分立近六年前就已經被剪切粘貼到權力分立了,現在只是個重定向,這裏的移動請求純粹是為了合併頁面編輯歷史,等編輯歷史合併了之後,可以再討論是否把權力分立移動回三權分立,那樣就方便多了,可以嗎?否則,只能阻礙頁面合併的進程。--Pengyanan(留言) 2014年1月10日 (五) 06:57 (UTC)
- (!)意見。Ddg1000一再把三權分立恢復為主條目,請問您是想把三權分立和權力分立分成兩個條目還是合成一個條目?如果是合成一個,那請到權力分立那裏掛移動模板,具體程序參見Wikipedia:移動請求。如果共識的確是權力分立移回三權分立,您恢復的頁面也會被覆蓋,問題解決前最好維持現狀,否則只能帶來更多的麻煩。--Pengyanan(留言) 2014年1月10日 (五) 07:31 (UTC)
- (!)意見。我再澄清一遍,我的這個移動請求只涉及合併頁面編輯歷史,不涉及條目命名問題,如果現在就對條目命名爭執不下,只會導致頁面合併工作遲遲無法執行,長期存在兩個頁面。謝謝!--Pengyanan(留言) 2014年1月10日 (五) 07:48 (UTC)
- (:)回應:過去本來就是違反規定的隨意刪帖,所以現在改正回來。——Ddg1000(留言) 2014年1月10日 (五) 07:58 (UTC)
- (:)回應:我認為應該刪除權力分立,現代共和制有四種:議會制,總統制(即三權分立制),半總統制(即雙首長制),委員會制。而這個權力分立頁面裏的【權力分立的實行】一欄,即寫三權分立,又寫議會制,還寫雙首長制,什麼東西啊,完全是亂寫啊。——Ddg1000(留言) 2014年1月10日 (五) 08:08 (UTC)
- (:)回應:我支持三權分立和總統制合併,三權分立併入總統制——Ddg1000(留言) 2014年1月10日 (五) 08:14 (UTC)
- (:)回應:您主張刪除權力分立,再把三權分立併入總統制?權力分立對應的是en:Separation of powers,英文條目說的很清楚,separation of powers雖然通常指分為三權,但也有其他的情況(見en:Separation of powers#Other systems)。三權分立只是權力分立的一種情況,另外還有諸如五權分立等制度,所以在權力分立里寫其他情況沒什麼不妥,但具體寫什麼內容可以商榷。而三權分立和總統制兩者雖有聯繫,但並不相同,en:Separation of powers把法國的半總統制也算作了三權分立的一種,因此完全沒必要合併。三權分立要麼合併到權力分立,要麼和權力分立各自獨立為兩個條目,不應把權力分立刪除,也不應把三權分立合併到總統制。--Pengyanan(留言) 2014年1月10日 (五) 08:54 (UTC)
- (+)支持:支持合併編輯歷史,並將三權分立重定向到權力分立。三權分立或有獨立成為條目的可能,但以目前權力分立中的內容來看尚未達到獨立的規模。反對三權分立併入總統制,三權分立顯非總統制的子集合。--Towatw(留言) 2014年1月27日 (一) 08:15 (UTC)
建議改名:「權力分立」→「三權分立」
[編輯]「權力分立」 → 「三權分立」:三權分立比較常說。至於他的變體比如五權分立等可以標明寫:三權分立的變體。--聯合國軍(留言) 2014年4月6日 (日) 10:55 (UTC)
- (-)反對:三權分立是權力分立的其中一種類型;不然就是三權分立另立新條目。--Iokseng(留言) 2014年4月6日 (日) 15:03 (UTC)
- (:)回應:三權分立是權力分立的其中一種類型?呵呵,三權分立比較常說,當然要改名三權分立。至於三權分立的變體比如五權分立等可以標明寫:三權分立的變體。——聯合國軍(留言) 2014年4月12日 (六) 10:34 (UTC)
- (-)反對。A比B常說就要把B移動到A嗎?我們首先要搞清楚的是,A究竟是不是B,如果不是,那就沒有道理因為A更常說就要把B移動到A。三權分立只是權力分立的一種類型,即使是一種最常見類型,那也只是一種類型而已。如果三權分立比權力分立的說法更常見,那只能說明大家對三權分立這一下位概念的討論熱度要比對其上位概念的討論熱度更高而已,並不能說「大家更願意把權力分立叫做三權分立」,因為兩者並不是一個概念。如果要在網上搜,狗的搜索結果也遠比哺乳動物的多,難道因此要把哺乳動物移動到狗?如果要把權力分立移動到三權分立,那權力分立這個上位概念還要不要?難道要另寫一個條目?世界上還有完全不實行權力分立的國家(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你只說它不實行三權分立,那是不完全的,因為它也不實行兩權分立、四權分立、五權分立、X權分立,難道要羅里吧嗦地說它不實行三權分立及其變體?說五權分立是三權分立的變體,那為什麼不說三權分立是兩權分立的變體?權力分立理論可追溯到古希臘柏拉圖主張的混合政體,那是混合君主制和民主制兩種體制,並非三權分立,而在孟德斯鳩系統提出三權分立之前,加爾文等人就提出過兩權分立。從邏輯上看,三權分立和其他所有X權分立都是權力分立的子類型,而並非其他X權分立都是三權分立的變體。--Pengyanan(留言) 2014年4月12日 (六) 18:11 (UTC)
未完成。--Towatw(留言) 2014年5月23日 (五) 07:19 (UTC)
崛起的第五權力量
[編輯]行政、立法、司法,這些傳統的國家體系力量,一直以來都是支撐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支柱,近年也不斷宣導著新的媒體為一個新的第四權獨立於體系外,但現代中的發展有一個勢力一直都唯主流媒體忽略的群體。
這些新的五權群體被稱為個人,藉由個人社交網絡、blog、youtube等宣傳,將自己的理念投注於他人並影響其之的想法和行動,成為現代中最重要的新的監督力量,能夠形成對前面四權威脅、監督、制衡的重要新勢力。
第五權不畏懼大政府、專權,而且有着每個個人的想法貫注於其中,形成多彩多樣的發展形式,個人的力量雖然少,但是集水成川,現代的國家治理中不得不聆聽這些新生代的聲音。
行政、立法、司法、媒體、個人,這五權將是影響每個現代國家發展的重要關鍵。
phoenix--36.225.97.184(留言) 2016年12月15日 (四) 10:22 (UTC)
三權是否還存在?或是從來不存在?
[編輯]早前由行政長官宣佈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只存在行政主導,那為何會有三權分立這個詞產生?是否存誤?但由終審法院法官的言論可見有三權分立,到底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有誤? Percyip(留言) 2020年9月6日 (日) 12:0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