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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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搜尋:「"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Google:網頁、新聞、學術、圖書、圖片;百度:網頁、新聞、學術、圖片;知網工具書;JSTOR;維基百科圖書館 |
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曾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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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件名稱
[編輯]- 顯然在事件名稱上多有分歧。因爲我一開始認爲該次事件因牽連到具體的人物,在案情尚不明朗的情況下直接定為「XX酒桌選妃事件」似乎並不合理,且這類標題很有可能對當事人名譽有損。
- 故稍前我參考本站 萊文斯基醜聞將本起事件已知的兩位當事人列爲條目名稱。然因該起事件「可能」牽扯到七位女性,因此有編者提出異議。但因顧及當事人名譽及「最準確地向讀者闡明」這一維基目的。所以還勞請各位參與編輯之主力用戶發表意見。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3:32 (UTC)
目前已知最少有和29名女性有染[1],這條目已經寫的很客氣了,你説要怎麽命名呢呵呵呵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 Diraged3(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3:59 (UTC)
- 目前沒有「已知事實」,還停留在指控階段,證據不充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提出的名稱會比較恰當。--越過長城,我們可以到達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2021年7月21日 (三) 14:14 (UTC)
- 如此大的醜聞只能等司法調查結果後才能確認事實,在這之前一切說法都只能算作流言。--越過長城,我們可以到達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 不管證據充不充分或幾個女人,目前已知吳亦凡肯定不只和都美竹一位女性有關係,而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的建議名稱就不適合,如果覺得要「顧及當事人名譽」和「最準確地向讀者闡明」,那可改為吳亦凡性醜聞事件。 Diraged3(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4:36 (UTC) 2021年7月21日 (三) 14:31 (UTC)
- 維基百科不是法律文件的收集處,而且目前記錄的是新聞事件,所以若覺得目前的名稱不適合可等待司法判決出來再做討論或改用我提議的名稱 Diraged3(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4:41 (UTC)
- 個人認為這個名稱也可以,我的態度就是現有名稱不合適而已,因為目前事實真相未確認,只能算是個流言(醜聞是流言的一種),而現有名稱包含對事實的認定。只是只有「吳亦凡性醜聞事件」可能不夠準確,建議加上年份。@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你怎麼看--越過長城,我們可以到達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2021年7月21日 (三) 14:52 (UTC)
- (▲)同上@Diraged3@風紀股長
- 綜上所述,類似「吳亦凡性醜聞事件」可能是比較適合的條目名稱;
- 但由於「醜聞」本身就有「事件」的意味,故直接使用「2021年吳亦凡性醜聞」這類標題是否為佳?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4:57 (UTC)
- @風紀股長 所見略同,加上年份是比較好的。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4:58 (UTC)
- 呃……「2021年吳亦凡性醜聞」唸出來有點怪,不過也我說不上來是哪裏怪。這個名稱應該也可以--越過長城,我們可以到達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2021年7月21日 (三) 15:06 (UTC)
- 加個事件可以讓2021年吳亦凡性醜聞這段詞顯得更加流暢順口,再等24小時看看還有沒有其他人發表其他不同意見,如果沒有明天就改爲2021年吳亦凡性醜聞事件吧。Diraged3(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5:12 (UTC)
- 那可考慮先用這個名稱。如果之後當事人對吳亦凡提起訴訟的話,就直接改爲更具體的「吳亦凡性侵案」或「都美竹訴吳亦凡性侵案」之類標題為佳。@Diraged3您怎麽看?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5:16 (UTC)
- 好,等到明天再看其他人有沒有異議,沒有就改吧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 Diraged3(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5:26 (UTC)
- 呃……「2021年吳亦凡性醜聞」唸出來有點怪,不過也我說不上來是哪裏怪。這個名稱應該也可以--越過長城,我們可以到達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2021年7月21日 (三) 15:06 (UTC)
- (+)支持吳亦凡性醜聞事件,有無時間均可。--傘木 霙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5:36 (UTC)
- (+)支持「吳亦凡性醜聞事件」,這個「選妃」莫名其妙。--Chinyen (留言) 2021年7月22日 (四) 03:01 (UTC)
- 維基百科不是法律文件的收集處,而且目前記錄的是新聞事件,所以若覺得目前的名稱不適合可等待司法判決出來再做討論或改用我提議的名稱 Diraged3(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4:41 (UTC)
- 不管證據充不充分或幾個女人,目前已知吳亦凡肯定不只和都美竹一位女性有關係,而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的建議名稱就不適合,如果覺得要「顧及當事人名譽」和「最準確地向讀者闡明」,那可改為吳亦凡性醜聞事件。 Diraged3(留言) 2021年7月21日 (三) 14:36 (UTC) 2021年7月21日 (三) 14:31 (UTC)
參考資料
- ^ 列“吴亦凡29女名单”.叶可儿撇清“没有我!”. www.sinchew.com.my. 2021-07-21 [2021-07-21].
有用戶將上次討論的名稱更改為吳亦凡性侵案,但是他目前還是被指控的階段,貿然改成性侵不太適合,等於自行將他定罪了,已改回原來的名稱,要改名需再次討論Diraged3(留言) 2021年8月1日 (日) 21:27 (UTC)
條目的引用需要處理
[編輯]現時本文原文引用了當事人的微博和北京公安的通報。這一有過量引用之嫌,二違反了維基百科不是原始資料的存放處規定。希望進行清理。 --Milky·Defer 2021年7月23日 (五) 02:11 (UTC)
- 現在的文章內容太混亂了,新消息也不斷在產生,需要處理的不止引用這一點。另外包括標題我覺得也有重新擬定的必要。--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1年7月23日 (五) 08:56 (UTC)
- 確實不宜大段使用非公共領域(有版權)的原文,應提煉、刪減、歸納。——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1年7月23日 (五) 09:58 (UTC)
- 同意,我一直認為,條目要是照抄來源的話,不如直接讀來源。Johnson.Xia(討論·貢獻·成就) 2021年8月1日 (日) 07:34 (UTC) --
都美竹及吳亦凡的個人生活與吳亦凡性侵案無關
[編輯]既然條目標題是「吳亦凡性侵案」,那就與都美竹毫不相關,因為都美竹不是性侵受害人,而吳亦凡的個人生活稍稍提一下一兩句背景即可,根本不用開展段落,如大家沒有反對,那就應該則刪了它。--Iflwlou ☯ ♨ ☀ 2021年8月2日 (一) 05:03 (UTC)
確實有人在提議拿去換孟晚舟回來
[編輯]有沒有人在這方面跟進一下?--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21年8月2日 (一) 07:32 (UTC)
- 除非權威媒體提及,不然權當段子吧。--Johnson.Xia(討論·貢獻·成就) 2021年8月3日 (二) 23:52 (UTC)
- 等有可靠來源了,再考慮要不要加上去吧。--Zheng.Z.Xu(留言) 2021年8月4日 (三) 11:45 (UTC)
- @Red16、Johnson.Xia、Zheng.Z.Xu: 華爾街日報夠可靠嗎?Deng, Chao. China's #MeToo Advocates Laud Police Detention of Pop Star Kris Wu. Wall Street Journal.
Some online commenters have called for Beijing to not only send Mr. Wu back to Canada but to exchange him for Meng Wanzhou
; 中譯版: 吳亦凡涉性侵被捕,中國MeToo運動倡導者拍手稱快. 華爾街日報 –透過風傳媒.. -- love.wh 大河浪浪寬 2021年8月4日 (三) 15:06 (UTC)
- @Red16、Johnson.Xia、Zheng.Z.Xu: 華爾街日報夠可靠嗎?Deng, Chao. China's #MeToo Advocates Laud Police Detention of Pop Star Kris Wu. Wall Street Journal.
- 等有可靠來源了,再考慮要不要加上去吧。--Zheng.Z.Xu(留言) 2021年8月4日 (三) 11:45 (UTC)
類似事件
[編輯]一個小小的疑問,關於鈕承澤事件,請問該事件是否與吳都事件類似? --▌│█║▌║▌║ 𝑷𝒚𝒆𝒐𝒏𝒈 ║▌║▌║█│▌(留言) 2021年8月5日 (四) 03:00 (UTC)
關於吳的公關公司
[編輯]《人民日報》好像曝光過,說吳聘請了一個公關公司來壓熱度,那個公司曾經幫助過其他藝人「洗地」。希望這部分內容能補充上去,同時補充至中國內地娛樂圈里。--Johnson.Xia(討論·貢獻·成就) 2021年8月6日 (五) 02:34 (UTC)
我覺得沒必要將博客轉換成部落格
[編輯]台灣用戶肯定知道博客就是部落格--Echatama(留言) 2021年8月14日 (六) 07:52 (UTC)
- 「台灣用戶肯定知道博客就是部落格」[來源請求],更何況閣下可能搞錯地區詞轉換的用意了,WP:HAN上寫的是「地區詞轉換旨在為中文圈各地使用者提供貼近其語言習慣的詞彙轉換」,不是要提供其「知道」的用詞,而是要提供「貼近其語言習慣」的用詞。 -KRF(留言) 2021年8月14日 (六) 08:34 (UTC)
建議改名:「吳亦凡涉嫌強姦案」→「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
[編輯]「吳亦凡涉嫌強姦案」 → 「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本案已判決,建議採用法院判決書之名稱。--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11月25日 (五) 10:27 (UTC)
- ( ✓ )同意:既已定罪,便不再只是「涉嫌」了。--Mosowai(留言) 2022年11月25日 (五) 18:47 (UTC)
- (!)意見:建議使用「吳亦凡強姦及聚眾淫亂案」,避免在條目名中使用標點符號。--Mosowai(留言) 2022年11月25日 (五) 18:48 (UTC)
- (!)意見:應當尊重法院判決書原文表述及大陸司法表達習慣。標準表述見新華社官方新聞。PATLABOR 英格拉姆Akina 40th Talk 2022年11月26日 (六) 03:39 (UTC)
- (!)意見:建議使用「吳亦凡強姦及聚眾淫亂案」,避免在條目名中使用標點符號。--Mosowai(留言) 2022年11月25日 (五) 18:4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