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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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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27日選出。共有80名組成人員,其中委員長1名,副委員長13名,秘書長1名,委員65名。任期由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期間共召開110次會議。常委會組成情況如下:[1]

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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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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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秘書長:
    • 1954年10月16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張蘇吳克堅屈武余心清孫起孟辛志超
    • 1956年10月1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劉貫一
    • 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連貫

歷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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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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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初衷是為了管理「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不夠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人員。當時人們認為這主要是針對劃為「右派」的人員。該決定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00條的規定,為了把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於社會建設,對勞動教養問題,作如下決定:……

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0條的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在隨後一年左右,全國立即建起一百多處勞教場所,開始形成縣辦勞教、社辦勞教、乃至生產隊也辦勞教。全國勞教人員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萬。1961年,即大躍進運動末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承認:「擴大了收容範圍和收容對象,錯收了一批不夠勞動教養的人。在管理上和勞改犯等同了起來。生活管理和勞動生產上搞了一些超體力勞動,造成了勞教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嚴重現象。」

直至1979年,中國被勞動教養的人員沒有明確的期限,很多人最長勞教長達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1-3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但以後在實踐中,常出現重複勞教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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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人民日報1954年9月28日,第1版
  2. ^ 2.0 2.1 人代會第五次會議補選常委會副委員長和委員,人民日報1958年2月12日,第1版
  3. ^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閉幕 一致通過五年計劃、國家預決算、黃河規劃和兵役法等重要議案,人民日報1955年7月31日,第1版
  4. ^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議,人民日報1956年7月1日,第2版
  5.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通過補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單,人民日報1957年7月16日,第1版
  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中的右派分子黃紹竑等十人的職務的決議,人民日報1958年2月2日,第1版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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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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