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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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指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鬆弛劑和鉀溶液)使被注射對象立即死亡的一個方法與過程。主要用於死刑的執行,亦可能在安樂死或自殺中。通常會先讓被注射者喪失意識,然後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注射死刑於二十世紀開始普及,主要用於代替其它處決方式,比如電擊、絞刑、毒氣室或斬首,此等方法通常被認為是較痛苦的。
歷史
[編輯]利用注射方式來執行死刑的想法最早由紐約醫生朱利斯·貝理雅在1888年提出[2] ,因為他認為這比絞刑更省錢,然而這一想法從未付諸實施。英國皇家死刑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Capital Punishment,1949年-1953年)也考慮過實行注射死刑,但在英國醫學委員會的壓力下否決了這一提議。
1977年5月11日,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的驗屍員傑伊·查普曼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較人道的死刑方法,被稱為查普曼準則:「應當首先對囚犯進行生理鹽水的靜脈滴注,之後進行致命性的注射,包括藥效瞬間發作的巴比妥酸鹽和化學性的麻醉劑。[3]」在被麻醉師斯坦利·杜奇(Stanley Deutsch)肯定之後,這方法被神職人員比爾·懷斯曼(Bill Wiseman)推介給了當地的立法機關[3],然後迅速地被接受。從那之後開始到現在,36個保留死刑的州均已引進了致命性注射的法規。
藥物
[編輯]常規
[編輯]通常來說,三種藥品被用於注射死刑:硫噴妥鈉使意識喪失,巴夫龍導致肌肉麻痹和呼吸衰竭,氯化鉀使心跳停止。[4]
硫噴妥鈉
[編輯]- 致命性注射用量:2-5克
硫噴妥鈉是一種發作極快的巴比妥酸鹽,經常用於麻醉。一般的麻醉用量是3-5毫克/千克體重。正常劑量能讓意識在35-40秒內喪失,而5克(正常劑量的14倍)很有可能在十秒內讓人失去知覺。
硫噴妥鈉在幾秒鐘內會到達大腦,而全部的劑量需要大約30秒鐘。在這個標準,當用藥時,犯人已經失去意識了。在5-20分鐘內,大腦內的藥物劑量將會下降到總劑量的15%,因為藥物擴散到了全身。
這種藥物的半衰期是11.5小時[5],到那時大腦內的藥物劑量保持在總劑量的5%-10%。當用了「特大劑量」的藥物時,就像在國家批准的致命性注射中的那樣,藥物擴散到全身之後腦內的藥物濃度仍比正常麻醉時最高的濃度要高。這就是為什麼一種發作極快的巴比妥酸鹽,比如硫噴妥鈉,可以用於長時間的醫學性昏迷。
在歷史上,硫噴妥鈉是最常用的麻醉劑之一。不同時候的用量不同,但正常的劑量在500毫克至1.5克之間。這種數據曾被用來制定致命性注射的國家準則。現在,大部分的國家用5克,以保證有效。
巴比妥酸鹽也用於安樂死,但安樂死只運用一種藥劑,而不是死刑執行中的三種。[6]在安樂死中,通常的藥劑用量是1.5克。
溴化雙哌雄雙酯(巴夫龍)
[編輯]- 致命性注射用量:100毫克
巴夫龍是一種非去極化的肌肉鬆弛劑,在神經肌肉末端的交叉點阻止乙酰膽鹼的傳送,從而阻止肌肉纖維的收縮。
致命性注射中的巴夫龍劑量通常是0.2毫克/千克體重,肌肉鬆弛的持續時間大約是4-8小時。呼吸肌的麻痹將會在一個比這短得多的時間內導致死亡。
氯化鉀
[編輯]- 致命性注射用量:100 mEq(千分之一化學當量)
鉀是一種電解質,於人體中98%存在於細胞內,細胞外的2%則可以導致細胞電勢的活動。它可以口服——這是最安全的方式;也可以通過靜脈輸入人體,但這種方式有嚴格的規定,醫院也限制其劑量。
通常靜脈注射的劑量是每小時10-20mEq,輸入得很慢,因為讓細胞內外的電解質濃度平衡需要時間。當用於國家批准的致命性注射時,大劑量的鉀影響了心肌的電傳導。血鉀過多讓心肌細胞的電勢低於正常水平(帶正電)。如果沒有負電勢,心臟細胞則不能得到刺激並引發收縮。
將肌肉細胞去極化,通過減少可用的鈉通道,抑制了它活動的能力。心電圖的改變包括更快的復極化(達到頂峰的T波),PR間隔延長,QRS變寬,可能形成正弦波以及最終的心搏停止。病人死於血鉀過多的案例(繼發於腎衰竭)在醫學界中十分有名。在這種案例中,病人通常迅速死亡,雖然前一秒鐘可能看起來還好好的。
新俄亥俄標準
[編輯]俄亥俄標準在羅梅爾·布隆未完成的死刑後發展出來,確保了快速而無痛的麻醉(只用硫噴妥鈉),並排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箭毒和鉀的運用。它也提供了備用的量度。[8]
首選方案:硫噴妥鈉,5克,靜脈注射。備選方案:咪達唑侖,10毫克,肌肉注射;氫嗎啡酮,40毫克,肌肉注射。
程序
[編輯]死刑執行
[編輯]美國
[編輯]承上,注射死刑現為美國最常見的死刑方式之一,2005年的每一次死刑都是用注射方式執行的。[9]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被皮繩捆在輪床上,兩隻胳膊的靜脈內各插入一根靜脈內套管。一般來說,只有一根會用於死刑,第二根則是備用。一根導管被連接在套管上,接到相鄰的房間。導管被固定,以確保它不會在注射過程中折斷。在套管插入前,先用酒精消毒被處刑者的手臂[10] ,針頭和設備亦要消毒。這種防感染的做法是遵循醫學上的慣例。不僅如此,也可能接到改日處刑的通知。對監獄的人員來說,用未經消毒的設備也有危險。一個心臟監護器被連接上,讓監獄的職員可以監視被處刑者何時死亡。
通過導管首先開始滴注生理鹽水。這也是醫學上的標準做法:必須證明化學藥劑不會混合並堵塞針頭,阻礙死刑的執行。
靜脈注射的藥物通常是按既定順序注入的,首先導致意識的喪失,然後是因與呼吸有關的肌肉麻痺和/或心臟麻痺而導致的死亡。在大部分州內,死刑的執行是通過以下三種藥劑分別的注射(按順序)完成:
- 硫噴妥鈉:瞬發性的巴比妥酸鹽,一種能在幾秒內讓被處刑者失去知覺的藥物(但在2018年8月一宗行刑中,改以咪達唑侖代替硫噴妥鈉)。
- 巴夫龍:非去極化型肌肉鬆弛劑,導致完全、迅速而持久的骨骼肌麻痺,包括橫膈膜和其他的呼吸肌;這將最終因窒息而導致死亡。
- 氰化鉀溶液:使心跳停止,因心臟麻痺而導致死亡。
這些藥劑並不被混合。而且,有序的注射是預期效果出現的保證:巴比妥酸鹽是為了將可能造成的痛苦降到最低;肌肉鬆弛劑則導致完全的麻痺,但並不會引起意識的喪失;高濃度的氯化鉀溶液進入血管之後則可能導致劇烈的疼痛。
插入的導管連到旁邊的一個房間,這個房間用帘子或牆隔開。通常一個在靜脈注射方面受過訓練的人插入針頭,而第二個技術人員——一般情況下是個監獄職員——下達指令、準備藥劑並將其裝入注射器。之後,帘子就揭開了,讓見證者可以看到室內。被處刑者這時得到陳述其遺言的許可。然後,典獄官將會發出讓死刑開始的指令,執行者(監獄職員或得到司法權許可的公民)按順序注射三種藥劑。在死刑執行中,被處決者的心電圖受到監控。在心臟活動停止後即宣佈死亡。死亡通常需要七分鐘,雖然這整個過程可能會耗費兩個小時。在死亡被證實後,一個驗屍官簽署被處刑人的死亡證明。
中國大陸
[編輯]注射死刑現是中國大陸的死刑方式之一。中國大陸於1990年代末期開始推行,是全球第二個採用注射死刑的國家[11]。
1996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方式執行。這是中國大陸首次把採用藥物注射執行死刑的方式寫入法律,並於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大陸第一次使用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名死刑犯執行死刑,與此前的槍決不同,這次採用的是注射死刑,使用的是氰化鉀[12],由於缺乏經驗、氰化鉀揮發性極強,執行人員在執行後頭暈到次日[13]。
2006年9月1日起,浙江省全省範圍內執行死刑開始採用注射方法。[14]。
2009年12月起,遼寧省徹底廢止槍決,一律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15]。
注射死刑共配有四支注射劑:其中只有一針為致死性藥物,一針為輔助性藥物,另兩針為生理鹽水。早年中國注射死刑採用的藥物並沒有統一標準,根據媒體的報道,有採用氰化鉀、麻醉劑+氰化鉀以及麻醉劑+氯化鉀執行死刑的案例。目前中國大陸的注射死刑步驟與美國類似,先加入硫噴妥鈉或戊巴比妥使犯人昏迷,再注入過量泮庫溴銨麻痹呼吸肌,最後注入過量氯化鉀使犯人心跳停止。[16]另外,早期注射死刑採用一般針筒進行注射,到約1999年才採用專用的注射泵機進行。注射死刑藥品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分配給各個執行點[17],因此由於運輸成本問題,在部分地區仍未能夠全面採用[11]。
部分地區設有注射死刑執行室;而在不具有執行室的地區,注射死刑會在專門設計的死刑執行車(由警用十六座位小巴改裝而成)上執行[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以注射方式還是槍決方式執行死刑,在死刑佈告的表述方式上會有區別。槍決方式的表述為「押赴刑場執行槍決」,注射方式為「押赴刑場執行死刑」[18]。
截至2023年,部分省市(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遼寧省、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徽省、四川省大部分地區、江西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甘肅省除定西市以外地區、江蘇省大部分地區、廣東省珠三角地區、汕頭市、山西省太原市、陝西省關中、陝南地區、湖北省部分地區、福建省部分地區、廣西南寧市、柳州市、雲南省部分地區、內蒙古自治區部分地區、新疆烏魯木齊市等)已經全面廢止槍決,一律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而湖南省、貴州省、海南省所有地市至今對死刑犯執行死刑仍堅持採用槍決方式,雖該三省部分城市曾試點對部分罪犯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但均未全面普及使用[19]。
有觀點認為,法院在死刑的執行方式上,獲罪的官員往往相較普通的死囚更容易得到注射死刑的待遇。[20]。
中華民國
[編輯]在中華民國,注射為《監獄行刑法》所規範的死刑執行方法之一,但實際上未曾使用,所有死刑均以槍決執行。
其它
[編輯]危地馬拉從1998年開始嘗試此方案,菲律賓從1999年開始使用至2006年死刑廢除為止,泰國從2003年開始,越南自2011年開始。[21][22][23]
安樂死
[編輯]安樂死可以通過口服、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藥物而完成。對於那些無法咽下致命劑量藥物的人來說,靜脈注射是他們的首選。下面是荷蘭在執行安樂死方面的靜脈注射準則,前一段為舊有準則,後一段為新的。
- 一開始,通過靜脈注射1克的硫噴妥鈉促使昏迷。在對巴比妥類藥物有強耐受力的情況下,可以將藥量加至1.5-2克。然後注射45毫克的氯化雙烯丙毒馬錢鹼或18克的巴夫龍。為確保效果最佳,這些藥劑應當是靜脈注射。然而,它們通過肌肉注射也同樣有效。在患有嚴重的肝炎或肝硬化時,最好使用氯化雙烯丙毒馬錢鹼。[1]
- 執行安樂死過程中,靜脈注射是最可靠和迅速的方式。首先通過靜脈滴注20毫克/千克濃度的小劑量硫噴妥鈉(10ml的生理鹽水中)導致昏迷。然後是三倍於正常靜脈注射用量的非去極化肌松藥,比如說20毫克的巴夫龍或維庫溴銨。肌肉鬆弛劑應當被靜脈注射,以確保達到最佳效果。只對巴夫龍來說,如果有實際跡象指出應該這樣做,那麼病人也可以接受40毫克用量的肌肉注射。[2]
安樂死裝置也可能讓一個人單獨執行這種過程。
過量的鉀也可能讓人在20秒內停止心跳。
爭議
[編輯]反對
[編輯]知覺
[編輯]致命性注射的反對者們認為,注射的實行並非全無痛苦。他們堅稱,戊硫代巴比妥可能失效,導致被處刑者在有意識的狀態下十分不舒服地死去,但卻無法表達他們的痛苦,因為已經因巴夫龍而肌肉麻痹了。他們指出這樣一個事實:戊硫代巴比妥通常不用於長時間的外科手術,因為它藥效發作(和消退)過快。在巴比妥酸鹽之後是巴夫龍。反對者們爭辯說,巴夫龍不僅稀釋了麻醉劑的效果,而且(因為已經肌肉麻痹),阻止了被處刑者表達他們的痛苦。額外的問題還包括,被處刑者被注射的藥物是否劑量得當,因為巴比妥酸鹽向全身擴散的速度極快。[24]
同時,反對者們認為,具體操作上也會有問題。因為注射麻醉劑的人缺乏麻醉方面的專業技術,無法導致知覺喪失的風險大大增加。作為對這個問題的回應,傑伊·查普曼,致命性注射的創造者,說:「當我們創造這種方式的時候,負責注射的從來不是像今天這樣徹頭徹尾的白痴。」[25] 不僅如此,他們主張硫噴妥鈉的用量需要因人而異,而不是限制於一個既定的標準。而且,遠程操作可能讓進入血管的藥量不足。[24]硫噴妥鈉的被稀釋或注射過程中不當的操作,會讓被處刑者經歷極度痛苦的死亡:因為巴夫龍引來的肌肉麻痹所導致的窒息感,以及氯化鉀所帶來的強烈灼燒感。[24]對現行方式反對的人主張,規定的程序只是創造了一個無痛和安寧死亡的表象,而非真正提供。
藥劑的種類
[編輯]反注射死刑人士認為,死刑可以利用大劑量巴比妥完全無痛地執行。基於此邏輯,其他任何化學藥品的運用都是完全多餘的,只會帶來處決過程中增加痛苦的風險。也可以注射一種強力而快速發作的麻醉劑,比如芬太尼。當硫噴妥鈉這種通常用於動物安樂死的藥劑被運用過量時,它將迅速地導致意識喪失,接着是呼吸衰竭,因為橫膈膜的麻痹和肺功能的崩潰。藥物之後將阻止心臟的活動,並帶來死亡。
研究
[編輯]2005年,邁阿密大學的研究者們,和一位為死囚們作辯護的律師合作,在醫學雜誌柳葉刀上發表了研究文章。這篇文章提到了關於德克薩斯和邁阿密的死刑執行準則,顯示了執行者們並未受過麻醉訓練,藥劑是被遠程注射,並不監控麻醉情況,不記錄資料,也不進行同行評議。他們對亞利桑那州、佐治亞州、北卡羅來納州和南卡羅來納州的死刑執行情況做的毒理學分析,顯示在49名死囚中,43名(88%)死後血液中的巴比妥酸鹽濃度低於外科上的要求;處決過程中,21個人(43%)有意識。這導致作者得出結論說,很有可能其中一部分死囚在處決過程中有清醒的意識並忍受着極度的疼痛。作者將其歸咎於執行者的不專業以及執行過程中缺乏監測,而並未具體提出應當如何改進執行準則。然而,作者這樣結尾:「因為倫理問題,醫生被禁止參與執行準則的擬定。因此,無法保證麻醉是有效的。所以為防止不必要的殘忍和痛苦,應當讓公眾再評論致命性注射,並將其暫時停止。」
持不同觀點的職業專家顧問們都找到了機會來批評這篇文章。在雜誌首發之後,三封給編輯的信以及作者的答覆拓展了分析空間。爭論的主要問題,是硫噴妥鈉其他許多脂溶性藥物一樣,會在人體死亡後被從血液再分配到組織中,這到底是增加還是降低了血液中的藥物濃度。因為對人死後的藥物動力學缺乏同行評議或科學的數據,對致命性注射的爭論仍在繼續,所以許多對致命性注射的法律質疑並未利用這篇文章。
殘忍性及不尋常
[編輯]在一些時候,往靜脈內插入針頭可能有難度,有時候需要半個或一個小時來找到一根合適的血管。反對者們認為,當插入針頭需要過多的時間時,就同等於一種殘忍和不尋常的刑罰。而且,也有對藥劑有不利反應,或在執行過程中有不必要的延遲的情況。[26]如2006年12月13日在佛羅里達發生的情況,標準劑量的藥物並未成功處決Ángel Nieves Díaz。[27]致命劑量的藥物注射後,迪亞斯35分鐘後仍沒死,需要第二次注射藥物來完成處決。一開始,監獄發言人否認迪亞斯曾經忍受痛苦,並申明第二針是因為迪亞斯患有某種肝病。在進行了屍體解剖後,驗屍員威廉·漢密爾頓指出迪亞斯的肝一切正常,但針頭穿破了他的血管而扎進了肉里。[28]致命的藥劑被注射進了軟組織而非靜脈中。在處決之後的兩天,當時的州長傑布·布什暫停了所有的死刑處決,並任命了一個委員會來「考慮致命性注射的人道性和合憲性。」[29]
支持
[編輯]普通性
[編輯]巴比妥類藥物和非去極化肌松藥的結合用在每天的成百上千次麻醉中。支持這種死刑制度的人主張,除非近40年內麻醉師都錯了,硫噴妥鈉和巴夫龍應當是安全和有效的。事實上,鉀也常常用於促使心臟麻痹,因此,這三種藥物仍在今天結合運用。他們猜測,制定這種方法準則的人正是採用了常用的藥物來避免爭議,唯一改動的地方是加大了巴比妥的劑量來促使昏迷。而且,相似的藥物經常用在安樂死中。[30]
術中知曉問題
[編輯]支持者們稱,硫噴妥鈉在是一種快速而有效的藥物,因為它的高度親油性,在血液第一次循環到腦部的時候就會使意識喪失。只有幾種藥物,如美索比妥、甲苄咪唑有如此快的麻醉效力。況且在死刑執行中,藥量比一般時候要高得多,因此被注射藥物的人幾乎不可能醒來。
術中知曉可能因為許多原因發生。通常,失去知覺是因為靜脈注射的麻醉劑,維持卻是因為麻醉師給予的吸入性麻醉劑。巴比妥只用於使人意識喪失,而藥效消退得和降臨一樣快。接着將輸入一種神經肌肉性的麻醉劑,以方便插管,但這一步並非必要。麻醉師接着需要確定,維持麻醉的器械迅速開始工作,而病人就不會在手術過程中醒來。
通常劑量的硫噴妥鈉在數分鐘後就會失效,因為藥劑從腦部擴散到了全身。然而它的半衰期很長,因此要把藥劑從身體內完全排出需要很久。如果用了大量的藥劑,重新分配現象很少或不會發生,因為人體被藥劑滲透了,而知覺的重新恢復需要藥劑完全被從身體中排除出去。這個過程不僅慢(需要幾小時至幾天),而且時間難以預計,讓巴比妥不適合於一般的麻醉。
硫噴妥鈉的半衰期是約11.5小時,長效的巴比妥鎮靜劑則需要大約4-5天。它和半衰期極短的吸入性麻醉劑不同,後者讓人在手術後快速地醒來,時間也可以預知。
致命性注射從開始到結束平均需要7-11分鐘。[31]因為硫噴妥鈉導致麻醉只需要大約30秒,巴夫龍讓肌肉麻痹大約需要30-45秒,鉀讓心臟停跳也是大約30秒鐘,理論上處決只需要90秒鐘。因為還需要時間來處理藥物,讓導管中的藥液流動,以及確定被處決者的死亡,整個過程需要7至11分鐘。宣告死亡的程序也讓時間延遲。支持者們認為,大劑量的硫噴妥鈉——是一般劑量的14-20倍——能讓人失去知覺超過六十個小時,在10至20分鐘內絕不會失效。
稀釋效應
[編輯]支持者們聲明,說巴夫龍會稀釋硫噴妥鈉是不正確的。他們爭辯說,巴夫龍和硫噴妥鈉在每天的麻醉中都一起運用,而它們會互相稀釋,這應該是一個已知的藥物互相反應。
藥物互相之間的反應是一個複雜的話題。一些反應可以被簡化,兩種藥物要麼互相協作要麼互相抑制。不僅如此,藥物之間的反應可以在它輸入人體的時候就進行,但通常來說都是在它們在肝臟里新陳代謝,或通過腎臟排除時發生。巴夫龍和硫噴妥鈉的作用不同,一個對大腦作用,一個則是對神經的交匯點。因為硫噴妥鈉的半衰期是11.5小時,藥劑新陳代謝這一點在短暫的處決過程中不是問題。另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它們直接反應。支持者們認為,這種理論站不住腳。他們解釋說,即使100毫克的巴夫龍能阻止500毫克的硫噴妥鈉生效,剩餘的藥物也足夠讓人失去意識50個小時。
藥劑種類
[編輯]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和死刑資訊中心及其他反對組織並未提出一個實施起來痛苦更小的方案。支持者們認為,在致命性注射的問題上,缺乏另一種選擇方案正證明了,執行過程中的痛苦並不是個問題。他們認為,如果這個問題一直在致命性注射中存在,這些組織應該已經提議了一種更加人道的方案。
可以只用大劑量的巴比妥更加無痛地執行死刑——支持者們聲稱,這個理論有漏洞。在俄勒岡州,晚期的絕症患者可以申請利用大劑量巴比妥執行安樂死——這藥劑可以提供無痛的死亡,但死亡的時間需要很長。一些病人幾天後才死亡,還有一些病人在失去知覺三天後最終醒了過來。[32]這可以用科學理論解釋。過量的巴比妥通過使呼吸中心無法工作而導致死亡,但效果可能有很多種。一些人可能完全停止呼吸,而另一些人可能只是呼吸有些困難。不僅如此,呼吸停止後很久心臟仍然可能在跳動。[33] 因為在致命性注射中,死亡是在心臟停跳之後被宣告,需要多種藥劑,特別是氯化鉀來停止心臟活動。大部分支持者的主張是,死亡應該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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