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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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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國務院製發。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辦事機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聯絡方式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實際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蜂窩中路3號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93年
撤銷時間2018年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簡稱三峽建委),是已撤銷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三峽工程建設和移民工作的決策。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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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7月,鄧小平親赴長江三峽考察,加速了已爭論數十年的三峽工程論證進程。1984年2月17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北京中南海召開會議,專題研究三峽工程。會議討論了有關三峽工程建設與移民的管理機構等問題,討論了由水利部提出的《關於建議立即着手興建三峽工程樞紐工程的報告》,並決定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籌備領導小組,籌備「三峽特別行政區」和三峽開發公司。領導小組由國務院副總理李鵬任組長,宋平杜星垣錢正英任副組長。會後經協商,3月15日李鵬、宋平、杜星垣、錢正英向國務院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遞交《關於開展籌備三峽工程若干問題》的報告,在「妥善解決庫區移民問題是三峽工程成功的關鍵」這部分中提出「可考慮建立三峽特區的建制,成立特區人民政府,直屬國務院領導,享受省、市(區)一級政府的待遇」的方案,並建議「由三峽工程籌備小組進行調查研究,並商兩省後,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4月5日,國務院轉發了該報告,原則批准《長江三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1][2]

1984年4月24日,李鵬首次以國務院三峽工程籌備領導小組組長的身份在北京主持召開國務院三峽工程籌備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會議傳達中辦國辦轉發的《關於開展籌備三峽工程若干問題》的報告,宣佈正式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籌備領導小組[1][2]

1986年5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以中發12號文件印發《關於將三峽省籌備組改建為三峽地區經濟開發辦公室的通知》,撤銷三峽省籌備組,改為國務院三峽地區經濟開發辦公室[1]

1992年3月,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建三峽工程的決議。1993年1月3日,《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通知》(國發〔1993〕1號)發出,國務院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簡稱三峽建委),作為國務院領導三峽工程建設和移民工作的高層次決策機構。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三峽工程移民開發局(移民開發局在國務院三峽地區經濟開發辦公室的基礎上組建)[3]。1996年11月,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監察局成立。2002年1月,原三峽建委辦公室、移民開發局和監察局合併,重新組建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三峽辦,加掛「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牌子),作為三峽建委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其日常工作,自國務院決定開展三峽後續工作後,負責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4]

截至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共召開18次全體會議:

  • 第1次:1993年4月2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有關問題
  • 第2次:1993年7月26日,審查《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初步設計報告(樞紐工程)》
  • 第3次:1993年12月25日,研究三峽工程移民問題
  • 第4次:1994年11月17日,研究三峽工程正式開工問題
  • 第5次:1995年11月1日,研究三峽工程有關問題
  • 第6次:1997年10月13日,審議批准《長江三峽工程大江截流前驗收報告》
  • 第7次:1998年1月12日,研究三峽二期工程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的有關問題
  • 第8次:1998年4月30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移民等有關問題
  • 第9次:2000年6月16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庫區移民等有關問題
  • 第10次:2001年5月31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外遷移民等有關問題
  • 第11次:2002年10月29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明渠截流等有關問題
  • 第12次:2003年5月29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庫區移民、右岸機組招標等問題,批准國務院長江三峽二期工程驗收委員會的驗收意見
  • 第13次:2003年9月5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庫區移民、地質災害防治、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等問題,部署三峽三期工程建設任務和重點工作
  • 第14次:2004年12月24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和庫區經濟社會發展等問題
  • 第15次:2006年5月12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庫區移民安置、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等問題,批准三峽水庫2006年汛後蓄水至156米
  • 第16次:2008年7月17日,研究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移民安穩致富、庫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問題
  • 第17次:2010年11月30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及三峽後續工作等問題
  • 第18次:2013年8月28日,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及三峽後續工作等問題[4]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併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5][6][7]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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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通知》規定,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是三峽工程高層次的決策機構」[3]

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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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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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通知》確定的組成人員是: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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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成員的通知》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

  • 主任:朱鎔基(國務院總理)
    • 副主任:吳邦國(國務院副總理)、郭樹言(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曾培炎(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蔣祝平(湖北省省長)、肖秧(原四川省省長)、蒲海清(重慶市市長)、陸佑楣(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甘宇平(重慶市副市長)
      • 委員:*陳邦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李世忠(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韓德乾(科學技術部副部長)、張佑才(財政部副部長)、周永康(國土資源部部長)、李居昌(交通部副部長)、張基堯(水利部副部長)、陳耀邦(農業部部長)、尚福林(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行長)、張洪祥(湖北省副省長)、宋瑞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路甬祥(中國科學院院長)、王志寶(國家林業局局長)、張文彬(國家文物局局長)、高嚴(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黎安田(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漆林(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局長)、何文彬(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監察局局長)[8]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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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03〕37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

  • 主任:溫家寶(國務院總理)
    • 副主任:曾培炎(國務院副總理)、郭樹言(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馬凱(發展改革委主任)、羅清泉(湖北省省長)、王鴻舉(重慶市市長)、陸佑楣(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總經理)、
      • 委員:汪洋(國務院副秘書長)、蒲海清(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鄧楠(科技部副部長)、朱志剛(財政部副部長)、田鳳山(國土資源部部長)、翁孟勇(交通部副部長)、張基堯(水利部副部長)、杜青林(農業部部長)、吳曉靈(人民銀行副行長)、李榮融(國資委主任)、王心芳(環保總局副局長)、周生賢(林業局局長)、陳宜瑜(中科院副院長)、單霽翔(文物局局長)、漆林(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何文彬(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元(開發銀行行長)、韓忠學(湖北省副省長)、余遠牧(重慶市副市長)、甘宇平(重慶市原副市長)、趙希正(國家電網公司總經理)、李永安(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蔡其華(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9]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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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07〕25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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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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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
1999年規定:正部級國務院辦事機構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
機構類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
行政級別正部級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蜂窩中路3號
郵政編碼100038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93年
撤銷時間2018年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國務院三峽辦。兼掛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一套人員、兩塊牌子)是三峽建委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國務院三峽建委的日常工作,自國務院決定開展三峽後續工作後,負責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

國務院三峽辦主要職能:

  1. 組織提出三峽工程(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移民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起草有關法規草案,就三峽工程重大問題與有關省、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研究制定三峽工程移民工作管理辦法;負責三峽建委全體會議以及辦公會議的準備工作,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2. 控制三峽工程投資總量,監督三峽工程靜態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提出三峽工程年度投資規模,協調落實資金籌措,負責計劃、資金和工程進度的相互協調、綜合平衡,審查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和價差;安排移民搬遷年度大類計劃;審核需報三峽建委審批的預備費項目和投資結餘使用項目計劃;申報、審核由於政策調整增加的工程投資。
  3. 管理三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監督移民搬遷安置規劃的實施;協調並推動三峽工程移民外遷、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生態建設、泥沙研究等方面工作;負責三峽樞紐工程概算中安排的壩區以外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工作;管理三峽工程移民科研、移民工程建設及監理、三峽工程淹沒區及遷建區文物保護以及移民概算資金中安排的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組織、指導三峽工程移民培訓工作。
  4. 組織協調三峽工程中重大方案性問題、爭議較大的技術問題以及國際招標中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審查初步設計的重大變更;研究提出三峽工程重大裝備的技術裝備政策,協調三峽工程重大裝備的技術攻關和自主化(國產化)工作。
  5. 研究協調三峽樞紐工程運行管理體制和三峽工程綜合調度方案的有關工作;研究三峽水庫管理的有關制度,協調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峽水庫水、土(含消落區)、岸線資源管理和移民後期扶持的政策建議。
  6. 負責三峽工程(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組織三峽工程驗收工作;組織協調湖北省、重慶市以及安置外遷移民的省、直轄市紀檢監察部門對移民資金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及相關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7. 負責組織三峽工程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佈,提出三峽工程對內對外宣傳口徑,組織協調有關重大宣傳活動。
  8. 組織協調三峽工程與外國政府機構、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外事工作。
  9. 負責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
  10. 承辦國務院和三峽建委交辦的其他事項[11]

根據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主要職責,辦公室下設6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 綜合司(信訪辦公室):組織起草三峽工作有關法規草案和會議文件;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國家安全和保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策研究、政務公開、新聞發佈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外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內部審計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聯繫協調機關服務中心相關業務工作;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 資金計劃司:負責三峽工程投資管理的收尾工作;負責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的綜合管理,協調、平衡投資計劃和進度;負責三峽後續工作規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三峽後續工作規劃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審核表、績效自評表等報表的編報,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的其他工作;組織審核三峽後續工作項目實施方案,研究提出年度資金分配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 規劃司:負責研究提出三峽後續工作規劃調整完善的意見建議;負責設定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期及年度整體績效目標、分類績效指標和相關前期工作;承擔三峽後續工作庫區地質災害防治、三峽工程綜合管理能力建設、三峽工程綜合效益拓展有關項目合規性審核及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等協調管理工作;承擔三峽後續工作科研項目的歸口管理工作;參與協調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 經濟發展合作司:研究提出全國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的政策建議和具體措施,組織、協調和推動對口支援合作;協調指導三峽庫區產業發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移民後期扶持扶助、外遷移民問題處理等工作;承擔三峽後續工作移民安穩致富和促進庫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關項目合規性審核及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等協調管理工作;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 水庫管理司:研究提出三峽水庫管理的有關制度,協調三峽水庫管理工作;承擔三峽工程建設收尾、竣工驗收、管理體制、綜合調度的組織協調工作;聯繫協調三峽樞紐工程質量檢查、重大設備製造檢查工作,協調三峽庫區及相關影響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泥沙研究工作,組織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監測;協調三峽工程運行對長江中下游重點影響區的影響處理;負責三峽樞紐水運新通道前期相關工作;承擔三峽後續工作庫區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對長江中下游重點影響區影響處理有關項目合規性審核及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等協調管理工作;聯繫協調移民管理諮詢中心相關業務工作;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 稽察司:組織開展三峽工程建設收尾任務和三峽後續工作稽察;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對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組織協調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聯繫扶貧工作;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12]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下設兩個直屬單位:

  •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對外稱機關服務局):直屬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的批覆》(中編辦復字〔2002〕77號),於2002年初由原三峽辦機關服務中心與原移民開發局機關服務中心合併而成。
  •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移民管理諮詢中心:直屬事業單位[13]

水利部三峽工程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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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三峽工程管理司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水利部製發。
主要領導
司長羅元華
副司長萬志勇 任驍軍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機構類型水利部內設機構
行政級別正司局級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

水利部三峽工程管理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內設機構。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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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規定,水利部三峽工程管理司承擔下列職能:

  1. 組織提出三峽工程運行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指導三峽工程運行調度規程規範編制並監督實施。
  2. 指導監督三峽工程運行安全和三峽水庫蓄退水安全工作。
  3. 承擔三峽工程投資管理和建設收尾有關工作,組織三峽工程驗收有關工作。
  4. 組織和協調三峽水運新通道有關工作。
  5. 研究提出三峽後續工作規劃調整完善的意見建議,負責組織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後評價工作。
  6. 負責制定三峽後續工作年度實施意見,組織項目申報和合規性審核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7. 負責三峽後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8. 組織落實三峽庫區基金績效管理和中央統籌部分的安排使用,組織落實三峽庫區工程維護和管理。
  9. 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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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規定,水利部三峽工程管理司設置下列機構:

  • 綜合與規劃處
  • 運行協調處
  • 項目管理處
  • 績效管理處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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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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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设立重庆直辖市背后珍闻. 今日重慶網. 2018-01-17 [2018-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21). 
  2. ^ 2.0 2.1 1985年中央决定设立“三峡省” 一年后撤销决定. 網易. 2006-05-16 [2018-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02). 
  3. ^ 3.0 3.1 3.2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正保法律教育網. 1993-01-03 [2018-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21). 
  4. ^ 4.0 4.1 4.2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5. ^ 王勇.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國人大網. 2018-03-13 [2018年3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6月9日). 
  6.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2018-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7.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2018-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8.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成員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14期
  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7号). 中國政府網. 2003-04-28 [2018-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21). 
  1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7〕25号). 中國政府網. 2007-04-22 [2018-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21). 
  11. ^ 国务院三峡办简介.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12. ^ 组织机构.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13. ^ 直属单位.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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