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人議會
威尼斯四十人議會,亦被稱作四十人最高法院,在意大利原文中也可直接稱作「四十人會」(Quarantia)。這個機構是威尼斯共和國最高級別的司法機關,同時發揮司法和政務功能。
起源和發展
[編輯]四十人議會最早是在1179年的共和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他們代表着從君主制到古典共和制的權力分化,因此這四十個人同時擁有候任威尼斯總督的提名。每到選舉時,威尼斯公民大會(la concio)會提名另外九名選舉人並由他們從四十人議會中選出總督。在完成他們作為提名者的角色之後,他們會作為司法機關成員繼續任職。同時,他們還需要參與到威尼斯參議院在國家政務和司法方面的活動中。他們往往也代表着威尼斯大議會的意志。1297年,威尼斯人在改革中通過了塞拉塔法案,限制了威尼斯大議會成員的增加,從而使得威尼斯共和國可以直接被貴族階級所領導。自此,四十人議會負責大議會和參議院的成員選拔和認定,而且他們還要負責起草刑事犯罪和財政政策相關的法律。1380年左右,共和國建立起另一個可以被稱作「集賢院」(College of the Sages)的機構從而直接架空了四十人議會的決策權,最後導致四十人議會失去了對參議院意志代表的合法性。在這之後,四十人議會的職責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財政上,他們保留了對國庫的管理(如硬幣金屬的純度,以及印章的質量監管),同時也有責任向大議會提交財務和稅務報告。當然,通過這個簡化的過程,他們能夠更直接的履行國家最高法院的職責。此時的四十人議會由四十個法官組成,由威尼斯大議會每一年選舉一次,成員可以被重複選舉,而且在職位空缺的情況下,大議會也有權直接任命新法官加入其中。四十人議會的法律義務隨着時日而不斷強化。1441年,原有的四十人議會改名為「刑事法庭」,並重新選出四十位法官組成「民事法庭」。再之後,1491年,民事法庭開始被稱作「舊民事法庭」,並將「新民事法庭」的四十人加入,一共八十人。
刑事法庭
[編輯]刑事法庭的職責主要是審理各類刑事案件。在四十人刑事法庭建立之前,維護憲法和監管公正與否的職責主要是由都察院(Avogadori de Comùn)執行。與此同時,當刑事案件涉及死刑時,需要得到最高執政團(Serenissima Signoria)的同意和認定。而最高執政團的組成中也必須有三位來自刑事法庭的主要法官。
舊民事法庭
[編輯]舊民事法庭的執法權主要限制於威尼斯共和國民事相關的案件,執法區域包括威尼斯主島和外海殖民地。一般由「舊公訴團」先行審理再上報法庭。
新民事法庭
[編輯]新民事法庭的執法權於舊民事法庭相同,不過執法區域為威尼斯內陸殖民地。類似於舊民事法庭,由「新公訴團」先行審理再上報。當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時,則由專門的「未成年案件新公訴團」負責公訴部分。
參見
[編輯]- Da Mosto, Andrea: L'Archivio di Stato di Venezia, indice generale, storico, descrittivo ed analitico, Biblioteca d'Arte editrice, Roma, 1937.
- Diehl, Charles: La Repubblica di Venezia, Newton & Compton editori, Roma, 2004. ISBN 8854100226
- Romanin, Samuele: Storia documentata di Venezia, Pietro Naratovich tipografo editore, Venezia,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