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刑部 | |||||||
漢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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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 | 刑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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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語名稱 | |||||||
國語字 | Bộ Hình ‧ Hình bộ | ||||||
漢喃 | 部刑 ‧ 刑部 | ||||||
韓語名稱 | |||||||
諺文 | 형부 ‧ 형조 | ||||||
漢字 | 刑部 ‧ 刑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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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語名稱 | |||||||
滿文 | ᠪᡝᡳᡩᡝᡵᡝ ᠵᡠᡵᡤᠠᠨ | ||||||
穆麟德轉寫 | beidere jurgan |
歷史
[編輯]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時設有都官尚書,後來改為刑部尚書,為六部之一,長官為刑部尚書。其後由唐至元,此制歷代相沿。唐玄宗朝,曾改為憲部。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事司法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共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設立法部,其長官稱司法大臣,刑部遂廢。
其他國家
[編輯]受中國文化影響,朝鮮半島的高麗王朝也設有刑部,其長官為刑部尚書。至朝鮮王朝時期,改稱刑曹,長官改稱刑曹判書。越南古代亦設有刑部的機構。
朝鮮
[編輯]朝鮮王朝時期,刑曹的本曹設置官員五十四名,分別為判書一名(正二品)、參判一名(從二品)、參議一名(正三品)、正郎三名(正五品)、銓郎三名(正六品)、律學教授一名(從六品)、別提二名(從六品)、明律一名(從七品)、審律二名(從八品)、律學訓導一名(正九品)、檢律二名(從九品)。刑曹之下設有掌隷院、典獄署兩個衙門。
越南
[編輯]阮朝時,刑部設尚書一、參知二、侍郎二,輔官若干。保大八年(1933年),保大帝改組內閣,將刑部改設為司法部,但民間依然稱作「刑部」。
日本
[編輯]受中國唐代文化影響,日本古代相應採取了二官八省制,設立刑部省主管司法事務。其後相沿至近代。
參考文獻
[編輯]- 胡祥雨:〈清代刑部與京師細事案件的審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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