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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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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生過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案件及曾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無論是否被處決)的簡要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執行死刑的具體數目從未公開發布或得到中國官方的核實,而外界觀察機構發表的數字則相差懸殊。因此,中國執行死刑的數字常常具有爭議。本條目及各相關條目收錄的均為已知信息。

因冤案獲死刑被處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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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68年4月29日,上海槍決現行反革命犯林昭(女)。1980年以「精神病」為由宣告無罪,1981年摘掉精神病的帽子重新宣告無罪。
  • 1970年3月5日,北京槍決現行反革命犯遇羅克。1979年11月21日宣告無罪,付給其父母兩千元人民幣作為撫恤金。
  • 1975年4月4日,遼寧槍決現行反革命犯張志新(女)。1978年宣告無罪,1979年追認為烈士
  • 1977年12月14日,江西槍決現行反革命犯李九蓮(女),1980年1月宣告無罪。
  • 1984年5月3日,河南槍決魏清安,1987年1月2日宣告無罪。
  • 1989年1月28日,湖南槍決滕興善,2006年1月18日宣告無罪。
  • 1995年4月27日,河北槍決聶樹斌,2016年12月2日宣告無罪,真兇為王書金。
  • 1996年6月10日,內蒙古槍決呼格吉勒圖,2014年12月15日宣告無罪,真兇為趙志紅。

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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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決廳級或以上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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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副職
成克傑
省部級副職
胡長清 王懷忠 呂德彬 鄭筱萸 段義和
趙黎平
廳局級正職
劉青山 張子善 閻健宏 張德元 馬向東
盧萬里 李 真 李培英 文 強 許邁永
賴小民
廳局級副職
曹秀康 李乘龍 金鑒培 於 丁 李耀祺
李玉書 李友燦 許志遠 曾錦春 姜人傑
李長河 周其東

改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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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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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6年2月發生在浙江杭州偽造周恩來總理遺言案的李君旭等七位主犯,最終在1977年獲得釋放。
  • 2014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2006年7月27日發生在福州的一起投毒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念斌無罪。念斌曾經三次被判處死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過一次死刑裁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核准。
  •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2003年10月27日的「湘潭大學情殺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曾愛雲被判處無罪。當時的湘潭大學碩士研究生曾愛雲曾經三次被判處死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過一次死刑裁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核准。

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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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9年10月13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1989年4月22日西安發生嚴重的打、砸、搶、燒政治動亂時參與「打砸搶」的王軍做出終審宣判,依據「王軍精神發育遲緩(輕度),應負限定(即部分)責任」的法醫鑑定結論,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覆,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9年5月5日以放火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王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一審判決。決定執行刑罰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
  • 2001年4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南通女子王逸潑硫酸致使妹妹王迪、外甥黃某毀容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司法部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認定王逸無精神病的鑑定結論作出的判處王逸死刑立即執行的一審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精神病鑑定結論二審改判王逸死刑,緩期2年執行。
  • 2010年3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跨國販毒案進行二審現場宣判,中國籍被告張冬香和蔣序志由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尼日利亞籍被告歐蘇華·歐克·羅伯特被駁回上訴,維持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判決。
  •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4年7月11日,浙江"億萬富姐"吳英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 2014年7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聰(女,1993年2月7日生)故意殺人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判決被告人陳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2016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陳琛(女,1995年10月29日生)故意殺人案(殺死二人,重傷一人)作出終審判決,撤銷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判決被告人吳陳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2016年7月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錦(女,1992年3月24日生)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案(販賣、運輸毒品2286.4克)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判決被告人陳錦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9年1月29日,法院裁定,陳錦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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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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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9月28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原中國銀行長沙分行副行長、湖南省銀洲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秀雲死刑。1996年10月,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判處李秀雲有期徒刑15年。
  •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縣金礦的井下炸藥庫發生炸藥爆炸事故,38名礦工死亡,礦主殷山、楊海龍、石新泉下令焚屍滅跡。2004年1月6日石新泉因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一審判處死刑,2006年6月13日終審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死刑緩期執行改判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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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3月18日,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葛明江、楊勇、張洪斌輪姦歌舞廳女服務員長達8小時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葛明江、楊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1月21日作出再審決定,以本案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為由,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並於2000年7月7日改判葛明江、楊勇死刑立即執行。2002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葛明江、楊勇的死刑判決。
  • 原瀋陽嘉陽集團董事長、瀋陽市和平區政協委員、中國致公黨瀋陽市直屬支部主委劉涌,2000年7月11日被瀋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經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17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一審判處劉涌死刑,2003年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劉涌死緩。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劉涌,再審改判死刑,並且立即執行。
  • 2006年2月13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忻元龍綁架9歲女孩楊明睿並撕票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處忻元龍死刑立即執行,忻元龍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鑑於本案證據存在疑點,二審改判忻元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害女孩楊明睿的父親楊寶風不服,於2007年6月25日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提出抗訴。200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命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此案。2009年6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處忻元龍死刑立即執行。2009年12月11日,忻元龍被注射執行死刑。
  • 2009年5月16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李昌奎將同村的19歲女子王家飛擊昏後強姦,之後她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5月20日李昌奎向警方投案自首。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民事賠償家屬損失3萬元。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受害人家屬不服判決,向法院申訴,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11年8月2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處李昌奎死刑。2011年9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被執行死刑。
  • 2010年7月22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女藥師胡芳(1985年11月22日出生)因男友劉軍提出分手,將其約到嘉禾縣一賓館,用含有20片安眠藥的飲料將劉軍迷昏,將其窒息殺死後碎屍。2011年8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考慮到本案繫戀愛糾紛引發,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軍家屬認為胡芳叔叔胡平忠時任嘉禾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有從中操作影響判決的可能。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胡芳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且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原審判處胡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系量刑不當。2012年8月2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胡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2月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芳被執行槍決。
  • 2018年10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靈山縣男子楊光毅將10歲女童楊某燕掐昏後,裝入蛇皮袋帶到荒僻山嶺。楊某燕甦醒後,遭到楊光毅用刀刺傷了雙眼和頸部,並實施強姦,導致楊某燕機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7月12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0年3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到作用,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引起社會極大爭議。此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2020年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1年2月2日,楊光毅被執行死刑。
  • 2019年1月10日,鄒朔(33歲)及其父親鄒成海(58歲)、母親楊會芬(57歲)在四川省彭州市家中過年時,被鄒朔的岳父張志軍持剔骨刀殺害。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志軍死刑。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王靜宏以「被害人上門搶孫女」、「張志軍是激情犯罪且有自首情節」、「張志軍女兒以被害人『家屬』身份出具『諒解書』」為由,二審改判張志軍死緩。此外,王靜宏藏匿二審判決書,將普通的刑事案件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列為「國家秘密」,導致被害人近親屬無法獲取裁判書。在被害人的六名近親屬提出申訴並引起巨大社會爭議後,2021年8月2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軍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改判張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2年6月2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張志軍被執行死刑。

有期徒刑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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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死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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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年12月7日,不予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張奇死刑的判決。理由:張奇不是本案的唯一主犯,系受人指使犯罪。
  • 2001年4月24日,不予核准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占廷賢死刑的判決。理由:占廷賢不是本案的唯一主犯。
  • 2001年6月22日,不予核准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處達娃次仁死刑的判決。理由:達娃次仁走私的毒品中摻有不屬於毒品的藥粉。
  • 2002年6月19日,不予核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處穆都沙米(馬來西亞人)死刑的判決。理由:鑑於本案具體情節,判處死刑可以不立即執行。
  • 2003年2月27日,不予核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原湖南省機械工業局局長林國悌死刑的判決。理由:未公佈。
  • 2003年2月28日,不予核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原湖南省建築工程總公司總經理蔣艷萍死刑的判決。理由:未公佈。
  • 2008年9月17日,不予核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黎景全死刑的判決。理由:黎景全並非有預謀地蓄意駕車撞人,主觀惡性不是很深。
  • 2008年12月28日,不予核准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葛兵死刑的判決。理由:葛兵系因結婚不成而與女友一同殉情,並非惡意殺人。
  • 2009年1月24日,不予核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湖北中融達醫藥公司原執行董事陳義龍死刑的判決。理由:指控陳義龍殺人的證據不足。
  • 2012年4月20日,不予核准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的判決。理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且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 2012年11月1日,不予核准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安徽興邦公司董事長吳尚澧死刑的判決。理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2012年11月14日,不予核准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俊傑死刑的判決。理由:李俊傑在本案中的作用次於其上線高偉威。
  • 2014年6月12日,不予核准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唐慧女兒案」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的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理由: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覆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 2016年11月21日,不予核准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孫小妮(女,1993年1月16日生)死刑的判決,並撤銷該部分,發回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理由:未公佈。
  • 2016年12月7日,不予核准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判處王艷蕊(女,1994年9月5日出生)死刑的判決。理由:未公佈。
  • 2017年11月3日,不予核准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運死刑的判決。理由: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不當。

死緩犯最終被執行死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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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慶,男,1982年3月12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於1982年6月16日投入監獄勞改。郭慶在投入勞改後,毫無悔罪表現,拉幫結夥,充當獄霸,胡作非為,抗拒改造。其在獄中經常糾集犯人沈××、黃××等人策劃、組織鬥毆,無故行兇打人,並不准被打者向管教幹部反映情況,否則再次進行毆打。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先後毆打犯人12名。郭慶還隨意違反監規制度,隨意進出監倉內大門,視若無人;公開在監舍內開小灶,把監舍搞得烏煙瘴氣,無人敢管;勞動態度極差,經常不經醫生批准就休息,不經中隊管教幹部同意就不出工。郭慶還不服管教,辱罵幹部,甚至揚言要報復殺害幹部。1983年3月的一天晚上,獄政股股長批評他不參加學習時,郭慶竟暴跳如雷,對股長說:「你若要迫我,我就和你一起崩掉。」甚至還衝出大門,要對股長行兇。1983年8月31日,其所在監獄根據郭慶在死緩執行期間抗拒改造的惡劣表現,提出對郭執行死刑的報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核認為,罪犯郭慶在死緩執行期間,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和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於1983年9月8日核准對罪犯郭慶執行死刑。
  • 2001年10月18日,楊生虎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1年12月7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3年2月,楊生虎在銀川監獄服刑期間,在鑄造車間工具房後搭建一木棚,利用休息和請假之機,在木棚內向北監牆方向挖地道,企圖通過地道逃跑。2003年3月9日,監獄幹警在地道內發現鐵鍬、小鐵鏟等作案工具。此時,該犯所挖的地道距北監牆約2米。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於2004年9月30日將楊生虎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 2002年7月29日,王維亮被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經雲南省高院裁定核准,其死緩執行的期限從2002年9月2日至2004年9月1日,隨後王維亮在中安監獄接受改造。2004年8月14日,王維亮在學習期間違反紀律,被擔任監區值星員的服刑人員趙某制止,趁趙某吃飯之機,王維亮持事先準備的一塊扁鐵朝趙的背部、右胸部、頭部連刺3下,致趙某輕傷,後被在場的其他服刑人員制服。曲靖中院審理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維亮有期徒刑3年,認定王維亮系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決定執行死刑。經雲南高院覆核後同意,並報請最高院核准,最高院核准對王維亮執行死刑。2005年8月14日,王維亮被押往至刑場,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 和國達2002年8月6日被楚雄州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宣判後,和國達以具有自首情節上訴。同年11月7日,雲南省高院終審改判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隨後和國達在中安監獄接受改造。2002年12月13日,在中安監獄接受改造的和國達因與人爭吵及自傷,被監區值星員賈某制止,和國達不滿,伺機報復。2004年8月19日17時30分,和國達趁賈某一人在背誦《服刑人員改造行為規範》時,持鐵撮箕猛擊賈某的頭部、腿部,後被在場的其他服刑人員制服。經鑑定,賈某右腿脛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傷屬輕傷。曲靖中院審理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和國達有期徒刑4年,同時認定其系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決定執行死刑。宣判後,經雲南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同意,並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和國達的死刑,2005年8月14日,和國達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 2006年1月19日,劉俊傑、王兵兩人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7年12月8日,劉、王兩人夥同另兩名囚犯打傷兩名獄警、一名監獄僱工後越獄逃跑,後被抓獲。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劉俊傑、王兵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又犯暴動越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隨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其執行死刑。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同意,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劉俊傑、王兵於2009年1月15日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 吳奉志因犯搶劫罪,於2004年4月19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核准原判決,交付四川省德陽監獄服刑。2006年1月2日,吳奉志夥同另一名死緩犯邱雲亮(已經超過兩年考驗期)翻牆脫逃,後來兩人均被抓獲。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脫逃罪判處吳奉志有期徒刑五年,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判決生效後,報請上級法院核准,對吳奉志執行死刑。
  • 鞠孝艷2006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投入山東省女子監獄服刑,在服刑期間,於2007年10月14日晚上和許美在一樓大廳看完電視回監舍途中伺機翻牆越獄脫逃,不久即被抓獲。鞠孝艷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鞠孝艷於2008年9月18日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 2009年5月21日,劉勇因犯故意殺人罪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劉勇被投入貴州省王武監獄服刑。同年12月8日,劉勇與同監囚犯曹某在監獄三監區五號樓二樓學習室內打乒乓球時發生爭吵,用拳頭將曹某的鼻子打成骨折。2012年11月28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執行命令,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罪犯劉勇押赴刑場執行死刑[1]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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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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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新探-肖翠平律师文集. 法律快車. [2018-1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