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外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發文字號國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命令,必須由時任國務院總理簽署[1]。國務院令用來頒佈行政法規,任免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副部長級官員、國務院其他機構的首長、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宣佈和解除緊急狀態(原為戒嚴)等。
第五條 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本屆(第十四屆) | |||||||
組成人員 (全體會議) | |||||||
國務院辦公廳 | |||||||
組成部門 | |||||||
直屬特設機構 | |||||||
直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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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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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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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管理的 國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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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協調機構 (括注承擔具體 工作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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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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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構 | |||||||
機構索引 | |||||||
法規與文件 | |||||||
出版與 信息公開 | |||||||
相關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