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事件
高旭事件(也稱為南疆事件)起源於1980年8月2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藏公路葉城縣發生的一起軍民衝突事件。雙方衝突時,解放軍士兵高旭[註 1][1][2]開槍,導致一名維吾爾族青年中彈身亡。烏魯木齊軍區黨委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在處理時,為安撫維吾爾族民眾情緒,以未審先判的方式決定了高旭死刑。9月中旬,烏魯木齊軍區軍事法院在疏勒縣的南疆軍區司令部進行審判,於9月16日宣布高旭死刑。這一結果,激起當地部隊官兵和漢族群眾的不滿、憤怒,引發群眾對審判人員的攻擊,釀成群體性事件[3] [4]。
事件發生前,新疆維吾爾族罪犯對漢族群眾的攻擊事件不斷,軍隊官兵亦是被攻擊的對象。連續不斷的攻擊事件,造成維吾爾族和漢族的關係持續緊張。而當地司法機關對此類維吾爾族犯罪分子懲處不力,即使是重大刑事案件仍是重罪輕判。事件後中央改變其民族政策方針,後廣泛稱為「兩個離不開」思想。
背景
[編輯]於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希望採取措施修補漢族和各少數民族的關係,以爭取他們對改革開放政策的支持。當時中央重點考慮對藏族的政策,並以此為本推行至各少數民族。
1980年,中共中央書記處總書記胡耀邦在北京主持召開了(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形成《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1980年4月7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轉發〈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發〔80〕31號),指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西藏自治區的中心任務和奮鬥目標是「以藏族幹部和藏族人民為主,加強各族幹部和各族人民的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從西藏實際情況出發,千方百計地醫治林彪、『四人幫』造成的創傷,發展國民經濟,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義化科學水平,建設邊疆,鞏固邊防,有計劃有步驟地使西藏興旺發達、繁榮富裕起來。」中央還提出了指導西藏工作的八條方針,其中要求「大力培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幫助他們把建設西藏的主要責任承擔起來。內地調往西藏的幹部,要根據實際需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5][6][7]
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後,由胡耀邦率領的中央工作組於1980年5月22日抵達西藏。胡耀邦於5月29日《在西藏自治區幹部大會上的講話》進一步提出 建設團結、富裕、文明新西藏的總目標及西藏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辦好的六件大事:第一,「就是要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之下,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權利。」第二,「從當前西藏相當困難的情況出發,要堅決實行休養生息的政策,要大大減輕群眾的負擔。」第三,「要在所有的經濟政策方面,西藏要實行特殊的靈活政策,便於促進生產的發展。」第四,「要把國家支持你們的大量經費,用到發展農牧業和藏族人民日常迫切需要的上面來,這是一大政策。」第五,「要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大力地、充分地發展藏族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第六「要正確執行黨的民族幹部政策,極大加強藏漢幹部的親密團結。」[8]其中第六件事要求在一個短時間內把西藏脫產幹部隊伍包括教員,藏族幹部比例提高到三分之二至八成。在西藏的漢族幹部「要有計劃地、相當大批地回到內地去妥善安排工作。目的呢,你們沒有算這個賬,減少五萬人一年就減少兩千萬斤糧食,不知你們算沒算這個賬?我們現在從內地把豬肉、雞蛋、大米、白面,還有日用品,運上來,要花多大力呀!這麼一來,我看三方面會滿意,中央滿意,漢族幹部滿意,藏族幹部同人民滿意,三方面滿意,我們為什麼不幹這個事情呢!」 [9]。
新疆在傳達胡耀邦在西藏自治區幹部大會上的講話與中央31號文件時,時任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第一書記的汪鋒提出「新疆也應按這個精神辦,要絕大多數漢族幹部、職工退回內地」。這時,一些混亂言論也流傳起來,引起在疆漢族情緒浮動,其間還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0]的上海知青不願繼續遭受被迫背井離鄉要求回上海。而維族則大受鼓舞,民族情緒高漲,南疆喀什、阿克蘇、和田地區相繼發生大規模事件。(參見:1980年阿克蘇事件。)
事件經過
[編輯]1980年8月2日,烏魯木齊軍區後勤部汽車11團6連去西藏阿里地區執行任務後正經新藏公路返回新疆。途中車隊發現路上有4頭氂牛,士兵以為是野生氂牛,在得到帶隊的副營長鄒照文批准後,指導員趙成彪帶領士兵高旭等人開槍打死了其中兩頭。打死以後才發現這些氂牛不是野牛。[3]
士兵們槍殺氂牛的情況被其他路過的駕駛人士看見,並報告了前方14公里處的養路道班-204道班,而被殺氂牛牧工也在道班,在聽到氂牛被士兵射殺悲憤不已,故要求在道班上負責修路的維吾爾族工人協助攔截軍車,工人們答應並在路上架設路障。當晚11時20分,當軍車途經204道班時,駕駛員發現有人招手擋車,並聽到「停車」「下來」的喊聲。駕駛員並沒有理會並衝過了路障,路人見到後用鐵鍬和石頭砸軍車,及後其中一名維吾爾族工人阿皮孜·阿不都拉衝上軍車與駕駛員發生糾纏。指導員趙成彪所乘的軍車其後駛至,繼而下車先拉空槍威脅,繼而對空嗚槍警告,但他的行動並未能令事情受控。士兵高旭在此拿出了槍向衝砸軍車的人們開槍,其中一槍打中了阿皮孜·阿不都拉。並在未有確認情況下駛離現場。阿皮孜·阿不都拉不久後被證實死亡。高旭在車隊回營後向副營長報告此事,副營長於8月3日早上向葉城縣公安局報案 [4]。
維族反應
[編輯]當阿皮孜·阿不都拉的遺體連同他被士兵射殺的消息帶回葉城縣時,引起了當地維族人的強烈憤概。有數百個維族人慾抬著阿皮孜·阿不都拉的遺體進行遊行示威。當時南疆軍區政治部副主席阿不都瓦依提·烏拉太也夫得悉事件後,連同大伊瑪目買買提依明等人向當地維族群眾做出了大量工作,同時被害者的母親康巴爾汗也一同勸服了憤怒的維族人的情緒。他們放棄抬棺大遊行,並按伊斯蘭教儀式為阿皮孜·阿不都拉舉行喪禮。至此當地維族群眾的情緒趨於平穩。[4]
軍方反應
[編輯]在得悉部隊士兵射殺維族平民一事後,烏魯木齊軍區黨委和新疆自治區黨委對此十分重視,於8月6日派出調查組到當地進行調查。為達到盡快穩定維族群眾情緒的考慮,烏魯木齊軍區黨委和新疆自治區黨委在未有得到調查組和軍事檢察院對事件調查做出結論,法院並未開庭審訊的情況下於8月12日向黨中央、中央軍委作出報告,要求對高旭「判處死刑,立即執行」。8月18日,黨中央、中央軍委回覆同意烏魯木齊軍區黨委和新疆自治區黨委的建議。8月21日,烏魯木齊軍區政委譚友林在一次幹部會議上發表講話提到了高旭事件。他稱黨中央、中央軍委已同意烏魯木齊軍區黨委和新疆自治區黨委的建議,準備依照法律程序,由軍事法院判處高旭死刑並立即執行。當譚友林的講話對外公開後,引起了大批群眾的批評和不滿。最強烈的批評是對於黨組織"未審先判",何以有權取代公檢法[註 2]部門去判定高旭有罪,這是嚴重違反了法治精神。而檢察、司法機關也要求不要對高旭執行死刑,但有關方面以黨中央、中央軍委已同意的理由拒絕了。[3]
首次審訊
[編輯]9月15日,烏魯木齊軍區軍事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審判高旭,大批群眾前往旁聽,開庭兩小時以後,庭外沒有被批准參加旁聽的200多名戰士和門衛發生爭執,動手打了門衛,湧進了法庭。下午3時半繼續開庭前,當被批准的旁聽代表來到會場時,座位已被1000多名戰士和地方群眾占滿。審判長被迫宣布休庭,理由是未被批准的旁聽者太多,不能保證法庭的秩序和審判的正常進行。經請示上級後,9月16日上午10時,繼續開庭,進行法庭辯論。12時30分,法庭辯論結束。13時師合議庭(由審判長和兩名陪審員組成)合議時,內部發生了意見分歧。本來做好了工作的兩名陪審員,聽了辯論之後變卦。他們不同意判處高旭死刑,立即執行。—名拒絕簽名;—名簽了保留意見。經過兩個半小時的合議,仍未取得一致意見。按理說,出現這種情況就不能再宣判了。但法庭請示烏魯木齊軍區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魏佑鑄,他指示按審判委員會原定計劃宣判。9月16日15時30分,法庭開庭宣讀判決書,當審判長讀到對高旭「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話音未落,群情激憤,大批群眾很快在庭外包圍了高旭和押解他的衛兵。有人甚至向高旭喊話,想他趁亂逃跑。但他並沒有這樣做,只稱他要回監獄去。群眾隨著衛兵將高旭帶回看守所,為防有人處決高旭,大批群眾留在看守所不肯散去,他們在得知有關方面提出了判決無效的決定,並保證高旭人身安全,重新審理此案。激憤的人群才安穩下來,當時,包括兵團戰士在內的漢族人向上面施加了很大的壓力:如果處死高旭,大家就不在新疆賣命了。結果迫使上面取消死刑,這也許是建國以來唯一劫無產階級專政法場的案例。[4][3]。
「兩個離不開」思想
[編輯]1981年6月,烏拉太也夫向來疆採訪高旭事件的新華社記者張萬來、秦衛東提交了他對邊疆民族問題長期思考總結的《關於在少數民族地區解決民族糾紛問題的八點建議》,提出「在新疆,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也離不開漢族」、「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無論在生產、生活上,還是在經濟、文化上,都要相互依靠,誰都離不開誰。」張、秦兩人看過後隨於內參刊出了烏拉太也夫的總結。這個觀點得到鄧小平的肯定。鄧小平在新華社內參上親筆批示:「南疆軍區政治部有位副主任,提出了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同樣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我贊成這一句話。這個觀點很正確,很好。大家這樣想問題、處理問題就好了。」[11],這就是中國民族工作「兩個離不開」思想的來源。
1981年7月6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專門討論了新疆民族關係問題。會議紀要根據鄧小平批示精神,提出:「新疆的漢族幹部要確立這樣一個正確觀點,即離開了少數民族幹部,新疆各項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數民族幹部也要確立這樣一個正確觀點,即離開了漢族幹部,新疆各項工作也搞不好。」糾正了胡耀邦、萬里、汪鋒在民族工作上的原則錯誤。1981年10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在接見全國少數民族參觀團負責人時說:「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係是,漢族離開少數民族不行,少數民族離開漢族也不行。這個關係是相互依存、相互幫助的關係,誰也離不開誰。」後來,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第一書記王恩茂根據中央指示精神,在新疆提倡「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的「兩個離不開」思想[12]。
再次審訊
[編輯]首次提審後高旭被轉移至蘭州軍區羈押。1985年,即高旭射殺阿皮孜·阿不都拉5年後,他的案子由軍事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法院裁定高旭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3]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旧文重温】回忆在危机四伏的南疆. 中國數字時代. 2021-02-07 [2021-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1) (中文(中國大陸)).
- ^ 《华夏文摘》回忆在危机四伏的南疆. www.cnd.org. [2021-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4).
- ^ 3.0 3.1 3.2 3.3 3.4 南疆“高旭事件”始末记: 张广友等,新华社内参1980年11月6日. [2019-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4).
- ^ 4.0 4.1 4.2 4.3 震惊新疆军区的“高旭事件”. [2019-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6).
- ^ 李養第,黨的三代領導核心關於西藏工作的重要論述與決策回顧,當代中國史研究2001(4)
- ^ 中国共产党大事记·1980年.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7-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5).
- ^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正保法律教育網. 1980-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2).
- ^ 廉湘民,從新時期的民族工作看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發展和完善,中國藏學2005(3):19-30
- ^ 胡耀邦,在西藏自治區幹部大會上的講話,1980年5月29日
- ^ 60年变迁,建设兵团成新疆反恐特殊力量. 美國之音. [2021-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2) (中文).
- ^ 民族工作改革三十年回顾:三个离不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2008-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15).
- ^ 乌拉太也夫:始终高举民族团结大旗. 中國民族宗教網. 2014-07-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