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聯邦法院
馬來西亞聯邦法院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Mahkamah Persekutuan Malaysi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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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 1957年 |
司法管轄權 | 馬來西亞 |
所在地 | 布城司法宮 |
所在國 | 馬來西亞 |
法官選任方式 | 最高元首陛下委任 (依照首相和統治者會議的推薦) |
設立法源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 |
法官任期 | 法定退休年齡為66歲 |
法官人數 | 15 |
網址 | www |
馬來西亞聯邦首席大法官 | |
現任 | 東姑麥潤 |
首長上任時間 | 2019年5月2日 |
首長卸任時間 | 2026年1月1日 |
馬來西亞聯邦法院(英語: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馬來語:Mahkamah Persekutuan Malaysia)是馬來西亞的終審法院,其所在地位於布城聯邦直轄區的布城司法宮。聯邦法院於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後成立,最早的歷史可追溯到1826年,於1994年正式被稱為「聯邦法院」。
1985年以前,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是馬來西亞的第二級法院,位列於英格蘭的英國樞密院之下[2]。馬來西亞聯邦法院在1985年後成為馬來西亞的終審法院[1]。自2019年,首席大法官由東姑麥潤擔任。
歷史
[編輯]英治時期
[編輯]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最早的前身是威爾斯王子島(現檳城),新加坡和馬六甲的司法院(Court of Judicature),依據由英國官方於1826年11月27日通過英王制誥所頒布的「第二次司法憲章」而設。[3]該司法院由海峽殖民地總督和市鎮委員會所主持,另一名法官則被稱為「記錄法官」(Recorder)。1855年8月12日的「第三次司法憲章」對該法院進行了重組,從此該法院擁有兩位「記錄法官」。[4]
1867年4月1日,海峽殖民地成為英國君主的直轄殖民地後,[5]司法法院也正式更名為「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Straits Settlements),而總督和市鎮委員會也不再是該法院的法官。[6]
1873年,英國官方針對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進行了一次修例,修例後海峽殖民地被分為兩個地域部門,分別是由首席大法官和高級法官所組成的新加坡和馬六甲部門;以及由檳城和普通法官所組成的檳城部門。自1873年起,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也開始受理和檢討由上訴法院在民事訴訟方面所作出的裁決。1878年,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法官的管轄權和居住地不再像從前被限制在某個區域,而這也表示英國官方將會廢除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的地域分工制度。[7]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裁決可以通過英國上訴法院進行上訴,然後為女王會同樞密院(Queen-in-Council),後者的上訴則是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進行審理。[8]
1885年,海峽殖民地立法議會通過立法,[9]自此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3名法官組成。[10]1907年,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被分為兩個部門,分別是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的部門;以及負責審理上述有關民事和刑事案的部門。[11]
在馬來亞日佔時期(1942-1945)期間,所有由英國運作的法庭被日本軍方接管。1942年5月29日,日本軍政府成立了一個名為「昭南高等法院」的馬來亞最高法院和一個上訴法院,但上訴法院從未開庭審案。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國恢復了戰前在馬來亞的所有法院。當海峽殖民地於1946年解散時,司法制度沒有發生任何的變化。由於新加坡成為直轄殖民地和馬來亞聯合邦的成立,[12]海峽殖民地最高法院自此被更名為「新加坡最高法院」。[13]檳城和馬六甲的法院則與馬來亞其他地區的法院合併組建「馬來亞聯合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獨立建國
[編輯]自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後,英殖民所留下來的司法與法院制度就一直被保留下來直到馬來亞聯合邦,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於1963年組建馬來西亞聯邦後,馬來亞聯合邦最高法院更名為「馬來西亞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1963年起,馬來西亞的司法權歸於馬來西亞聯邦法院、馬來亞高等法院、婆羅洲高等法院(現為沙巴和砂拉越高等法院)和新加坡高等法院(該法院取代了殖民時期的新加坡最高法院)所有。[14]而新加坡高等法院所作出的裁決可在位於吉隆坡的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提起上訴,然後再向英國樞密院提起上訴。
然而,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的司法合併並沒有持續下去,這是因為在1965年,馬來西亞第一任首相東姑阿都拉曼在馬來西亞國會通過緊急動議將新加坡州逐出馬來西亞聯邦。同年8月9日,新加坡獨立建國。然而新加坡被逐出馬來西亞聯邦後的往後四年內,新加坡高等法院仍然是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結構的一部分,新加坡高等法院所作出的裁決依然可在馬來西亞聯邦法院進行上訴。直到1969年,新加坡國會頒布了《1969年最高法院司法法令》(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969)[15]來規範新加坡的司法系統。自此,新加坡高等法院不再隸屬於馬來西亞聯邦法院。
取消英國樞密院的終審權
[編輯]1985年以前,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是馬來西亞的第二級法院,位列於英格蘭的英國樞密院之下。[2]當時英國樞密院也是馬來西亞的最高終審法院。1978年1月1日,馬來西亞政府在國會通過修憲,取消英國樞密院對馬來西亞刑事和憲法事務上的終審權,之後在1985年1月1日相繼取消樞密院對馬來西亞民事上訴的終審權,自此英國樞密院不再是馬來西亞的最高終審法院。而馬來西亞政府廢除樞密院的終審權後,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更名為「馬來西亞最高法院」。1994年6月24日,馬來西亞最高法院再次更名為「馬來西亞聯邦法院」。[16]
1988年馬來西亞司法危機
[編輯]1988年馬來西亞司法危機是指一系列發生在馬來西亞的憲政危機,其可追溯到1987年巫統(UMNO)的黨選開始,直到最高法院主席(Lord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沙列阿巴斯以及2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革除職務為止。馬來西亞聯邦政府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奉行三權分立制度,而最高法院作為司法的最高機構,在1988年司法危機前相當獨立,其運作完全不受行政機構以及立法機構的干擾。普遍上被人們認為是司法機構獨立終結的時代是在馬來西亞時任首相馬哈迪·莫哈末於1988年5月革除最高法院主席沙列阿巴斯的職務後開始。此次事件也導致了馬來西亞的司法獨立被削弱。[17]
法官
[編輯]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由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馬來亞大法官、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以及其他11名聯邦法院法官組成。[16]此外,首席大法官也是馬來西亞三權分立制度下司法權的最高領導。所有的聯邦法院法官皆由最高元首陛下在首相以及馬來統治者會議的建議下委任。[16]所有聯邦法院法官也必須在年滿66歲時退休。[16]
現任聯邦法院法官
[編輯]聯邦法院現任的14名法官中,共有五名女法官及九名男法官,東姑麥潤為馬來西亞史上首位女首席大法官,而阿邦依斯甘達則為馬來西亞史上第一位來自東馬的上訴法院院長。馬來亞高等法院大法官哈斯娜哈欣是第三位擔任該職的女性。
姓名 | 性別 | 生日 | 母校 | 委任日期 | 法定退休日期 | 在任時長 | 先前的高級司法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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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睿智的 敦 東姑麥潤 (馬來西亞首席大法官) |
女性 | 1959年7月2日 (65歲) |
馬來亞大學 | 2018年11月26日 | 2026年1月1日 | 5年,357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07-2013) 上訴庭法官(2013-2018) |
最睿智的 拿督 阿邦依斯甘達 (馬來西亞上訴法院主席) |
男性 | 1959年7月3日 (65歲) |
馬來亞大學 | 2018年11月26日 | 2026年1月2日 | 5年,357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09-2013) 上訴法院法官(2013-2018) 沙巴與砂拉越高等法院大法官(2018-2023) |
睿智的 拿督 哈斯娜哈欣 (馬來亞高等法院大法官) |
女性 | 1959年5月15日 (65歲) |
馬來亞大學 | 2019年12月5日 | 2025年11月14日 | 4年,348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2-2016) 上訴法院法官(2016-2019) 聯邦法院法官(2019-2024) |
最睿智的 丹斯里 阿都拉曼瑟比里 (沙巴與砂拉越高等法院大法官) |
男性 | 1959年1月27日 (65歲) |
馬來亞大學 | 2019年8月8日 | 2025年7月24日 | 5年,101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0-2014) 上訴法院法官(2014-2019) |
睿智的 拿督 娜麗妮 |
女性 | 1959年8月23日 (65歲) |
倫敦大學 威斯敏斯特大學 |
2018年11月26日 | 2026年2月22日 | 5年,357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09-2014) 上訴法院法官(2014-2018) |
睿智的 拿督 扎巴麗亞 |
男性 | 1959年4月11日 (65歲) |
馬來亞大學 | 2019年12月5日 | 2025年10月10日 | 4年,348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3-2016) 上訴法院法官(2016-2019) |
睿智的 拿督 米德爾星達里瓦 |
男性 | 1958年10月22日 (66歲) |
馬來亞大學 新南威爾士大學 |
2020年3月25日 | 2025年4月21日 | 4年,237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1-2016) 上訴法院法官(2016-2020) |
睿智的 拿督 羅德茲紮麗雅布江 |
女性 | 1961年11月5日 (63歲) |
馬來亞大學 | 2020年3月25日 | 2028年5月4日 | 4年,237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0-2017) 上訴法院法官(2017-2020) |
睿智的 拿督 諾丁哈山 |
男性 | 1963年7月13日 (61歲) |
馬來西亞國際伊斯蘭大學 | 2023年1月17日 | 2030年1月12日 | 1年,305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7-2020) 上訴法院法官(2020-2023) |
睿智的 拿督 阿布巴卡賈斯 |
男性 | 1962年6月27日 (62歲) |
馬來亞大學 倫敦大學 |
2023年6月13日 | 2028年12月26日 | 1年,157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6-2019) 上訴法院法官(2019-2023) |
睿智的 拿督 阿都卡林 |
男性 | 1959年4月10日 (65歲) |
馬來亞大學 | 2023年6月13日 | 2025年10月9日 | 1年,157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4-2015) 上訴法院法官(2016-2023) |
睿智的 拿督 哈尼帕 |
女性 | 1959年5月23日 (65歲) |
馬來亞大學 亞伯大學 |
2024年3月18日 | 2025年11月22日 | 244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3-2018) 上訴法院法官(2018-2024) |
睿智的 拿督 瓦茲爾 |
男性 | 1962年1月3日 (62歲) |
新加坡國立大學 亞伯大學 馬來西亞國際伊斯蘭大學 |
2024年3月18日 | 2028年7月2日 | 244天 | 高等法院法官(2015-2019) 上訴法院法官(2019-2024) |
睿智的 拿督 阿末特里魯丁 |
男性 | 1968年4月12日 (56歲) |
馬來亞大學 | 2024年11月12日 | 2034年10月11日 | 5天 | 總檢察長(2023-2024) |
所在地
[編輯]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的所在地為位於布城聯邦直轄區(行政首都)的布城司法宮,在2000年前則是位於吉隆坡聯邦直轄區(法定首都)的蘇丹阿都沙末大廈里。
參見
[編輯]馬來西亞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聯邦政府 • 聯邦憲法 • 法律制度 |
馬來西亞主題 |
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rticle 121-131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 of Malaysia.
- ^ 2.0 2.1 Courts & Judgments. Jurist.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2011-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7-19).
- ^ Andrew Phang Boon Leong. From Foundation to Legacy: The Second Charter of Justice. Singapore: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2006: 19–23. ISBN 978-981-05-7194-8. (pbk.)..
- ^ Mavis Chion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rt System. Kevin Y[ew] L[ee] Tan (編). Essays in Singapore Legal History. Singapore: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Marshall Cavendish Academic. 2005: 93–138 at 99–100. ISBN 978-981-210-389-5. (hbk.), (pbk.)..
- ^ By the Straits Settlements Act 1866 (29 & 30 Vict., c. 115) (UK).
- ^ These changes were respectively effected by the Judicial Duties Act (No. 3 of 1867) (Straits Settlements) and the Supreme Court Ordinance 1868 (No. 5 of 1868) (Straits Settlements).
- ^ By the Courts Ordinance 1878 (No. 3 of 1878) (Straits Settlements).
- ^ Judicial Committee Act 1844 (7 & 8 Vict., c. 6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K).
- ^ Ordinance No. XV of 1885 (Straits Settlements).
- ^ By the Courts Ordinance 1907 (No. XXX of 1907, Straits Settlements).
- ^ Chionh, "Development of the Court System", pp. 104–106.
- ^ By the Straits Settlements (Repeal) Act 1946 (List of Acts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1940–1959 9 & 10 Geo. VI, c. 37).
- ^ Kevin Y[ew] L[ee] Tan. A Short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Singapore. Kevin Y[ew] L[ee] Tan (編). Essays in Singapore Legal History. Singapore: Marshall Cavendish Academic for the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2005: 1–72 at 42–44. ISBN 978-981-210-389-5. (hbk.), (pbk.)..
- ^ The change was effected by the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3 (No. 7 of 1964, Malaysia), reprinted as Act No. RS(A) 6 of 1966 in the Singapore Reprints Supplement (Acts) of the Government Gazette.
- ^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969 (No. 24 of 1969), now 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Cap. 322, 2007 Rev. Ed.).
- ^ 16.0 16.1 16.2 16.3 The Malaysian Judiciary.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2011-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09).
- ^ Means, p. 237.
- ^ Federal Court Judges. kehakiman.gov.my. [5 December 2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9).
- ^ 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Judicial Appointment Commission. Judicial Appointment Commission of Malaysia. [17 December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