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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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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佛州立醫院,馬薩諸塞州丹佛斯,Kirkbride建築群,1893年
紐萬涅米醫院,位於芬蘭庫奧皮奧
麥克萊恩醫院的行政大樓,位於馬薩諸塞州貝爾蒙特;該醫院曾治療過多位著名的新英格蘭居民,包括馬薩諸塞州州長內森尼爾·P·班克斯、音樂家詹姆斯·泰勒和詩人安妮·塞克斯頓

精神病院psychiatric hospital[1]又稱心理健康醫院行為健康醫院[來源請求],是一種專門治療嚴重精神障礙的醫療機構。這類機構為患有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重度抑鬱症飲食失調等疾病的患者提供服務。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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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的規模和類型存在巨大差異。部分精神病院專門提供短期治療或門診服務,適合風險較低的精神疾病患者;其他精神病院則針對需要長期護理並且精神狀況較嚴重的患者,提供受控環境以確保安全。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願選擇入院,但在被評估為對自身或他人存在嚴重威脅時,精神疾病患者可能會被強制入院並接受強制性治療。[2][3]

在綜合醫院中,精神科病房或精神病單元的功能與精神病院類似。這些精神科病房和精神病單元的理念已經超越傳統瘋人院的概念,不再僅僅是單純的監禁與控制,而是基於循證治療的方法,旨在幫助精神疾病患者恢復社會功能。[4][5]

隨着醫療改革的不斷推進和循證醫學療法的普及,現代精神病醫院廣泛採用精神藥物與心理治療的結合,以協助精神疾病患者逐步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許多國家已全面禁止長時間使用醫療約束措施,例如將精神疾病患者綁在床上數日甚至數月的做法[6][7] ,然美國、印度和日本等國家在某些情況下仍然偶爾採用醫療約束措施。 [8][9]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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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克療養院,由威廉·圖克在18世紀末建造,他是精神疾病道德治療的先驅

現代精神病院由傳統的精神病人收容所lunatic asylum)逐漸演變而來,與精神病學的發展密切相關。

在公元9世紀,中東地區已經建立了稱為「比馬里斯坦」的醫院。比馬里斯坦的第一所醫院由哈倫·拉希德在巴格達創建。雖然比馬里斯坦並非專門用於治療精神疾病患者,但比馬里斯坦通常會設立專門病房,收治患有狂躁症或承受嚴重心理壓力的病人[10]

由於中東地區文化觀念認為拋棄或忽視家庭成員是不道德的行為,只有在患者表現出暴力傾向、患有難以治癒的慢性疾病或者身體狀況極度虛弱時,家人才會將患者送往比馬里斯坦。[11] 比馬里斯坦的心理病房通常使用鐵欄進行封閉管理,以限制患者活動[12]

西班牙首先出現了專門精神病院的概念。西班牙仁慈會的成員胡安·希拉貝托·喬夫雷在觀察了伊斯蘭國家的精神病人收容設施後,建議建立用於收治需要醫生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機構。瓦倫西亞的幾位富有紳士為胡安·希拉貝托·喬夫雷的提議提供了資金支持,1409年,瓦倫西亞建成了世界上第一所專門治療精神疾病的醫院[12].

西歐地區,畢謝爾醫院的菲利普·皮內爾以及英國約克療養院的威廉·圖克倡導對精神疾病患者採取更具同情心和康復性質的治療方法。19世紀,西方國家開始採用收容制度以應對大量精神病患者。英國在1808年頒布了《郡縣精神病院法》,規定英國每個郡都需要建立由稅收支持的精神病院。諾丁漢郡在1812年建成了第一家公立精神病院[13]

到19世紀末,英國各地的精神病院共收治了數萬名精神病患者。1900年,英國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人數已增長到約十萬人。精神病學在19世紀也逐漸發展為獨立的醫學學科,對精神疾病的分類和治療進行了深入研究[14]。早期精神病院的治療以控制和約束為主,治療方式較為粗暴[4][5]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精神病學機構逐漸廢除了「瘋狂(madness)」、「精神錯亂insanity)」或「精神病」[可疑]等單一描述的詞彙。醫學研究將精神疾病細分為多種類型,例如緊張性精神病[可疑]抑鬱障礙、早發性痴呆(現稱精神分裂症)等[15]

20世紀中葉,社會學家歐文·戈夫曼提出了「全控機構」的理論。全控機構通過嚴格管理影響患者的行為和社會身份,被稱為制度化綜合症。歐文·戈夫曼的著作《瘋人院》成為推動去機構化運動的重要理論依據[16][17]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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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爾紐斯精神病醫院
位於立陶宛維爾紐斯市的共和維爾紐斯精神病醫院,建於1902年,是立陶宛最大的精神病醫療機構之一
位於芬蘭努爾米耶爾維市鎮、採用新藝術風格的勒於凱醫院,前身為努梅拉療養院

現代精神病醫院分為多種類型,主要收治各類精神疾病患者。在英國,急症住院病房提供危機住院和中期護理服務。專門為兒童和青少年設立的病房稱為青少年精神病病房。長期護理設施則以短期治療和康復(通常兩到三年)為目標。而基於社區的「中途之家」則幫助患者過渡到較獨立的生活環境。

危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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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穩定單元(CSU)是小型設施,床位有限,專門接收在危機中、且無法在普通住宅環境中保障安全的患者。

開放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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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精神病病房的安全性低於危機穩定單元,主要用於那些不具急性自殺傾向的患者。開放病房注重在繼續治療的同時讓患者儘可能恢復正常生活,直至病情穩定出院。不過,患者通常不得將藥物留在房間,以避免衝動服藥過量。一些開放病房無門鎖,但部分根據患者情況設有鎖控。

中期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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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醫院專為精神病患者提供持續數周的護理。大多數精神病藥物需要數周方可起效,中期醫院的主要目的在於治療初期監測,以確保用藥效果。

青少年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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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病房是精神病醫院中專門為患病兒童設立的部分。此外,有許多僅面向青少年的專門機構,主要應對藥物濫用、自殘、飲食失調、焦慮、抑鬱等問題。

長期護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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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renturm,位於維也納,建於1784年,名稱意為「傻瓜塔」,是專門為精神病患者設計的最早建築之一

英國,長期護理設施逐漸被較小的安全單元取代,部分設於醫院內部。這些新設施採用現代化建築和安全措施,同時具有幫助藥物穩定患者重新融入社會的便利位置。比如,西倫敦的聖伯納德醫院三橋單元、斯塔福德郡的約翰·穆努醫院即為此類。此類單元的目標是在短期內(兩到三年)實現患者的治療和康復,幫助其重返社會。不過,部分患者情況複雜,大型醫院仍需承擔這些長期護理角色。

這些醫院為患有嚴重抑鬱症、雙相障礙、飲食障礙等的患者提供穩定和康復服務。

臨時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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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社區的臨時住宿是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長期輔助生活的一類設施,通常幫助患者逐步過渡到獨立生活。許多精神科醫生認為,這類機構是心理健康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部分地區仍存在資金不足問題。

政治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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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國家,精神病院被用於關押政治犯以施加懲罰。蘇聯曾普遍使用懲罰性精神病學,這一手段在中國也有所記錄。現代白俄羅斯亦被指利用此類方式對付批評政府的政治對手。

安全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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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依據《精神健康法》不同條款,刑事法院或內政大臣可以下令將特定罪犯拘留於精神病醫院。儘管「犯罪性精神病患者」這一術語已在法律和醫學中廢棄,英國仍設有安全精神病單元,並建立了高安全等級醫院,提供嚴密安全的治療服務。安全單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儘管「最高安全」一詞常見於媒體,但並無此種分類。低安全單元在法律上常被誤稱為「地方安全單元」,實際上這些單元通常用於定罪前的精神評估拘留。

這些設施由國家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能夠提供精神評估和安全環境中的治療與住宿,防止患者逃脫,也降低其自我或他人傷害的風險。在都柏林,中央精神醫院履行類似功能。

社區醫院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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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社區醫院定期出院精神健康患者,並建議其接受門診治療。2003-2011年間的數據顯示,精神健康住院治療在兒童和成人中逐步增加。兒童的精神健康住院率最低,而64歲以下成人的住院人數增長最快。一些單位已設有治療增強單元,作為主要醫院病房的補充。

在英國,高安全醫院包括位於梅爾西賽德的阿什沃斯醫院、克勞索恩的布羅德摩醫院、雷特福德的拉普頓安全醫院,以及蘇格蘭的州立醫院。而在北愛爾蘭曼島海峽群島,主要設有中低安全單元。英格蘭共有27個專為女性提供服務的單元。愛爾蘭的此類單元位於波特萊斯、卡斯特雷和科克等地。 ```

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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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醫生托馬斯·薩茲認為精神病醫院更像監獄,實施強制治療的醫生則扮演了法官和監禁者的角色而非醫學治療者。[18]

歷史學家米歇爾·福柯在《瘋狂與文明》中批評庇護所象徵了資產階級社會秩序的強化,庇護所內部以父權權威和懲罰為核心,壓制了患者的自主性。[19][20]

社會學家厄文·戈夫曼提出「完全機構」的概念,認為精神病醫院通過嚴格管理控制患者的全部生活,將其變成「順從、無害」的角色以強化精神疾病的慢性化。[21][22]

意大利精神科醫生弗朗哥·巴薩格利亞認為精神病醫院是壓迫性機構,通過懲罰性規則限制醫生、護士和患者,所有人都在制度化的環境中失去自主權。[23] 美國精神科醫生洛倫·莫舍指出精神病機構以威權主義、標籤化和依賴性延續為基礎,優先滿足機構需求而非患者利益。[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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