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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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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中的專業公安機關,其職責:

  1. 偵查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案件;
  2. 查處管轄範圍內的治安案件;
  3. 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
  4. 在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公安還負責轄區內的全部社會治安的管理工作。

2018年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公安機關劃轉公安部與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廳局統一領導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不再領導管理。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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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接收日偽1936年在臨江設立的「鴨綠江林業株式會社」、「枯損木組合」、「滿洲土木株式會社林業部三岔子林業所」等特殊會社基礎上,1946年6月11日在臨江縣成立了「通化利華林木公司臨江分公司」(現臨江林業局),是新中國第一個森林工業局,並成立了20人的警衛班,後擴大到200人。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權中最早的森林警察。[1]1951年1月12日,為加強保護國家森林及林業生產設備,嚴防敵特破壞與火災發生、清匪反霸、肅反肅特,東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崗簽署頒布了《關於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決定》(東政公字第2號),要求在東北森林工業總局下屬的吉林、遼東、黑龍江等6個森林工業管理局設立森林公安處,並設立派出所。[2]七十年代初期,大型國有林區相繼恢復了林業公安機關。

1979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保護森林、制止濫砍濫伐的布告》:[3]「五、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和制度,設立林區公安派出所,整頓林區社會治安,清理盲目流入人員。」

1979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省、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重點林區設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備森林警察,加強治安,保護森林。」

1980年12月1日,林業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出了《關於在重點林區建立與健全林業公安、檢察、法院組織機構的通知》:[4]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5]:「林區要加強建立健全林業公、檢、法機構。」

1984年國務院批准林業部公安部《關於解決林業公安體制問題的請示》,同意在林業部設立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1984年5月3日,經國務院同意,勞動人事部下發《關於林業公安體制問題的通知》(勞人編[1984]70號):「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國家公安機關序列;林業部設立林業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級地方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實行林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1984年11月林業部公安局正式成立。列為公安部第十六局。1985年10月,林業部、公安部在昆明聯合召開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林業(農業)廳(局)長參加的全國林業公安工作會議。1986年1月兩部又聯合發出《全國林業工作紀要》,具體規定了林業公安的機構建設、管理、職權、幹警待遇、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的關係等。1986年11月,公安部政治部和林業部公安局又在成都聯合召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森林公安處(局)長參加的林業公安政治工作會議,1987年5月公安部和林業部批發了《林業公安政治工作會議紀要》,確定對林業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實行上級林業公安機關協助林業主管部門下管一級的制度。[6]

1998年7月1日起,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林業公安統一更名為森林公安林業部公安局更名為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

2005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解決森林公安及林業法檢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7] :2005年底前,將森林公安編制統一納入政法專項編制序列,所需人員按照錄用公務員的條件從原森林公安機關的幹警中擇優錄用;從2006年開始將森林公安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森林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本着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先易後難、穩步推進。                     

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中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有森林公安機構6700多個,擁有近6萬名警力,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8]

2007年3月2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於為森林公安和林業法檢機構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等事項的通知》[9],明確森林公安機關實行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雙重管理體制。[10]

2020年武警森林部隊全部退出現役,劃歸應急管理部管理,原職責不變。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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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森林公安等行業公安機關不再由國務院部委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劃轉公安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領導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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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楊鴻飛. 中国森林公安的“前世今生”. 宣城市公安局網站. 2020-06-16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2. ^ 張國超:「百年歷史 三十年輝煌——吉林森林公安強警之路」,《森林公安》,2014年第4期,第16-17頁。
  3. ^ 1979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保護森林、制止濫砍濫伐的布告》[失效連結]
  4. ^ 198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国有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发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0年19期. [2021年12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2月25日). 
  5. ^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 [2021年12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2月25日). 
  6. ^ 程玉:《浅析森林公安“双重领导体制”—— 来自林业法律制度的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网站.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7. ^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8. ^ “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森林公安工作有关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06-09-28.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9. ^ 2007年3月2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為森林公安和林業法檢機構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等事項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7〕19號)
  10. ^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号).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11. ^ 2019年12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行森林公安局转隶公安部交接仪式。. [2021年12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2月25日). 
  12. ^ 2021年6月5日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關於調整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部分組成人員的通知》(國森防發〔2021〕4號):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局長呂武欽擔任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
  13. ^ 新华社西宁2020年11月2日电(记者吴刚、蓝翔)11月2日青海省公安厅举行森林警察总队转隶揭牌仪式。. [2021年12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2月25日). 
  14. ^ 《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发展回顾》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来源:中国林业网. [2021年12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