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團聚政策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5年6月27日) |
家庭團聚政策,是指在許多國家,如果家庭成員中的一個或多個在該國居住,其它成員也可以遷入該國以使家庭團聚的政策。這種規定旨在協調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和國家控制移民這兩種權利。家庭團聚的一種特殊情況是婚姻移民,一方遷移到配偶所在國,如果遷移發生在婚前,那屬於特殊類別,如果發生在婚後,就適用於家庭團聚法。近些年,為尋求政治庇護,有些未成年人冒險前往別的國家,一旦他們獲得移民資格,其他家庭成員也將可以遷移過來。
歐洲的家庭團聚政策
[編輯]移民歐洲的人中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家庭團聚法移民的。歐洲許多國家近年來已經制定法律限制此類移民方式。
- 丹麥:如果是婚姻移民,丹麥的法律要求配偶雙方年齡都不能低於24歲。被稱為「24歲法則」。此外,這對夫婦和丹麥的關係必須比與原籍國更牢固,除非其中一方已經在丹麥生活超過26年。
- 荷蘭:如果是婚姻移民,法律要求配偶中荷蘭籍一方必須不低於21歲,收入至少比最低工資高20%。非荷蘭籍一方需要在原籍國的荷蘭大使館通過綜合考試,以證明他/她基本掌握了荷蘭語。而在歐盟,雖然處理一個法律案件可以花費數年,成千上萬歐元,但它的自由移民法律使家庭成員得以很快團聚,所需費用和辦個身份證差不多。因此,一些荷蘭人會先搬到比利時或德國居住至少6個月,這樣移民時就可以遵照歐盟而不是荷蘭的家庭團聚法。這就是「比利時通道」或「歐盟通道」。[1]
- 德國:從2007年開始,德國法律要求配偶雙方年齡皆不低於18歲。在德國居住的一方不依賴於社會福利,而且必須有足夠住所。移民的一方必須證明自己有基本的德語口語和書寫能力。這項法律適用於德國人和外國公民。[2]
- 挪威:擔保人2014年的稅前收入必須不低於251,856挪威克朗(37,000美元),2013年的稅前收入必須不低於246,136挪威克朗。證明人在過去12個月必須未接受過社會保障金。挪威移民局每年都會核實擔保人收入是否達到了要求。
- 英國:從2012年開始,如果你自己想移民到英國,你每年的收入必須達到18,600英鎊;如果你為你和一個小孩一起申請,你每年收入必須達到22,400英鎊;每多一個小孩,收入標準會增加2,400英鎊。
對於以難民身份取得居留權的人,上面所述的家庭收入要求未必適用。在2015年歐洲移民危機惡化後,一些歐洲國家已收緊或考慮收緊難民申請家人團聚的條件。[3]
加拿大的家庭團聚政策
[編輯]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和相關規定,年齡不低於18歲的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為他們直系親屬中特定成員擔保在加拿大的永久居住權。
符合條件的人包括:年齡不低於16歲的擔保人的配偶、同居伴侶或婚配對象,父母和祖父母,所撫養子女或打算領養的子女,成為孤兒的兄弟姐妹、侄女/外甥女,或年齡小於18歲、未婚或沒有存在事實婚姻的孫子/孫女。這條規則有一個例外:如果上述符合條件者都不存在,擔保人在加拿大也沒有親屬,那他可以為最後剩餘家庭成員申請,但這種情況很罕見。
美國的家庭團聚政策
[編輯]移民美國最常見的法律依據就是家庭團聚法,此法律是依照修訂後的《1965年移民與國籍法案》制定的[4]。歷史上,美國移民法對家庭團聚的重視起始於1965年的法案,它把74%名額分配給了新移民中獲得家庭團聚簽證的人。這些人中,優先權依次是: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20%),獲得永久居住權的外籍人士的配偶和未婚子女(20%),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10%)和年齡超過21歲美國公民的的兄弟姐妹(24%)[5]。
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為親屬擔保移民美國。任何年齡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為他們的配偶和子女移民做擔保,但超過21歲者才能為兄弟姐妹和父母擔保。(美國最高法院2013年對美利堅訴溫莎案作出判決,同性夫妻和異性伴夫妻應該受享受同等待遇。)永久居民只能擔保配偶和未婚子女。無論哪種情況,擔保者必須擁有高於貧困線25%的收入,證明他有能力在經濟上支持其親屬,並提供證據證明他們的親屬關係。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21歲以下未婚子女)在申請獲批後自動獲得移民資格,其它通過家庭成員獲得移民資格的人必須等待名額,這種優先體系使有效名額依次提供。美國公民只能為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擔保,他們不能擔保叔叔/舅舅,阿姨/姑姑,外甥女/侄女,外甥/侄子,祖父母,(外)孫子/(外)孫女,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關係也可以享有派生受益人身份[6]。
父母移民
[編輯]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公民條約,「所有出生在美國或者已入籍者,還有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
根據現行法律,在某些條件下,年齡不低於21歲的美國公民可以擔保其父母移民美國。[6]子女必須證明他們有能力為父母提供經濟支持。[7]除此之外,根據現行法律和美國海關總署政策,非法入境者(未經許可入境)可能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但是離開美國又觸犯了進入美國的禁令,如果父母在美國只停留了180-364天,他們會在收到禁令三年內禁止入境,但是更常見的是如果父母在美國停留超過一年,他們會收到禁令十年內不得入境。除非父母願意在美國境外等禁令解除,否則,他們不能通過子女把身份合法化。如果父母是合法入境,那就不需要離開美國來調整身份,除非他們入境時持有的是未婚妻簽證或J類簽證,而且以外國人身份居留期間沒有得到豁免文件。
擁有美籍未成年子女一直被曲解,認為有助於(逃避)驅逐出境程序:其實這種好處只在子女生活極度艱難困苦這種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會存在。這種情況的豁免數量被控制在每年不超過5000人。[8]聯邦上訴法院已經拒絕批准移民歸化局僅僅因為非法移民有美籍未成年子女就推遲驅逐他們。[9]
到2005年時,大概310萬美籍兒童有至少父母一方為非法移民。在2005-2007年之間,至少13,000名美國兒童父母中一方或雙方都被驅逐出境。[10][11]
參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Council Directive 2003/86/EC of 22 September 2003 on the right to family reunificat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Family Classes -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參考文獻
[編輯]- ^ België vindt Nederlands vreemdelingenbeleid te streng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Bonjour, Saskia; de Hart, Betty (2013).
- ^ Laura Block; Saskia Bonjour. Fortress Europe or Europe of Rights? The Europeanisation of Family Migration Policies in France, Germany and the Netherlands. European Journal of Migration and Law: 203–224. [2015-06-26]. doi:10.1163/15718166-123420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26).
- ^ 瑞典大幅收紧难民政策. 人民網. 2015-11-25 [2015-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1-25).
- ^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s retriev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website.
- ^ Tichenor, Daniel J. Dividing Lines: The Politics of Immigration Control in America.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 216.
- ^ 6.0 6.1 Immigration through a Family Member.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19 August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7月16日).
- ^ Bring my parents to live in the US. [2015-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2).
- ^ Stock, Margaret; Eastman, John. Five Questions on Immigration Reform. Federalist Society. 2 May 2006 [20 August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年8月17日).
- ^ Lee, Margaret Mikyung. U.S. Citizenship of Persons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Alien Parents (PDF) (報告).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 for Congress: 10, 17. 12 May 2006 [16 August 200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09-03-27).
- ^ Preston, Julia. Immigration Quandary: A Mother Torn From Her Baby. New York Times. 17 November 2007 [20 August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02).
- ^ Passel, Jeffrey. The Siz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Unauthorized Migrant Population in the US (PDF). Pew Hispanic Center. 7 March 2006 [20 August 2008].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