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妓
外觀
家妓通作家伎,或稱歌妓、女樂、舞女、侍妓、妓妾、侍兒等。通常是貴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養,擅長歌唱、舞蹈、樂器演奏等技藝,為家主的家庭提供娛樂表演的歌舞藝人。[1]:147。法律上,她們沒有配偶身份,不入家籍[1]:150,亦可歸為姬侍一類[2]:40。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為隸屬家主的奴婢。宋朝時,轉化為與家主訂立契約的平民身份[3]:98。
歷史演變
[編輯]中國古代「妓」通「伎」。先秦時期即有關於家妓的記載。春秋時期,晉悼公因武將魏絳的和戎之功,賜予八名女樂。這被研究者認為是史書記載的中國最早的家妓。漢朝時,私家蓄養的女樂歸於家妓性質。三國時,曹魏治下的北方地區上層家庭多豢養家妓。魏晉南北朝時,豢養家妓之風盛行。南齊時,武帝於永明六年(488年),「敕位未登黃門郎,不得畜女妓」。但這種以行政手段抵制上層家庭豢養家妓之風,並未成功。在南朝治下的江南因經濟發展,「富商大賈」也開始豢養家妓。當時,沒有豢養家妓的官員反而是少數,受到社會輿論讚賞[1]:147、148。
唐代教坊歌妓、家中歌妓興盛。此時家妓身份上與其她姬侍沒有嚴格的區分,與婢女(婢妾)同類,但一般不從事家務勞動,而是男性的「內寵和歌舞人」。當時,妾、家妓多出身娼妓、優伶,以及良家小戶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優裕[2]:40。
宋朝時,家妓身份多為平民,對其以契約方式進行管理約束,而契約條款又有延續唐代奴婢制度內容。研究者指出,宋代家妓沒有前朝各代對妓女身份的限制,無官方懲罰的色彩,也沒有元明清時種族歧視和家庭迫害的成分[3]:98、102。
注釋
[編輯]- ^ 1.0 1.1 1.2 王仁磊. 《魏晋南北朝家妓述论》. 雲南社會科學 (雲南省昆明市: 雲南省社會科學院). 2011, (2011年第2期): 147—151. ISSN 1000-8691 (簡體中文).
- ^ 2.0 2.1 張琰琰. 《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 唐都學刊 (陝西省西安市: 西安文理學院). 2004, (2004年第2期): 38—43. ISSN 1001-0300 (簡體中文).
- ^ 3.0 3.1 郭鋒. 《宋代家妓制度及其对宋词雅化的作用》. 江西社會科學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 2011, (2011年04期): 98—102 [2021-07-16]. ISSN 1004-518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6)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