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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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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原名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簡稱UPOV
成立時間1961年
類型政府間國際組織
總部 瑞士日內瓦
會員
76(2020)
官方語言
英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
秘書長
新加坡Daren Tang
副秘書長
英國Peter Button
上級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目標保護植物新品種
網站https://www.upov.int/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英語: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 UPOV)是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的政府間國際組織。UPOV依據1961年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成立,使命是提供促進有效的植物品種保護體系,以鼓勵發展植物新品種,並造福社會。截至2020年4月28日,聯盟共有76個成員,20個國家和1個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已啟動加入UPOV公約的程序,另外有23個國家和1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與聯盟辦公室建立了聯繫。[1]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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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簡稱UPOV公約,是1961年通過的公約,先後經1972年、1978年、1991年三次修訂。公約通過保護植物新品種育種者的知識產權(育種者權利)來為UPOV成員提供鼓勵植物育種的基礎。[1][2]

保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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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規定當品種符合下列條件時,將授予育種者權利:

  1. 新穎性:在育種者權利申請書提交之日,該品種的繁殖或收穫材料尚未因利用該品種之目的被育種者本人或經其同意出售或轉讓他人,則應被認為具有新穎性;
  2. 特異性:在申請書登記之時顯然有別於已知的任何其他品種應被認為具有特異性;
  3. 一致性:從其繁殖的特點預期可能出現變異的情況下,其有關特性表現足夠的整齊一致,則該品種應被認為具有一致性;
  4. 穩定性:經過反覆繁殖其有關特性保持不變,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的每個周期末尾其有關特性保持不變,則該品種應被認為具有穩定性。

UPOV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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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V常設機構為理事會和聯盟辦公室。[2]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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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和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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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由聯盟成員的代表組成。國家身份的成員有一票表決權,政府間組織身份的締約方在討論其權限以內的事項時,可作為其成員的本聯盟成員國代表行使表決權,當這類組織的成員國自行行使其表決權時,這類組織不應行使其成員國的表決權,反之亦然。
每個聯盟成員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補代表參加理事會,代表或候補代表可配有助手或顧問。
理事會從成員中選舉一名理事長和一名第一副理事長,還可選若干名副理事長。理事長不能主持工作時,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任期三年。

理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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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例行會議每年一次。此外,理事長可自行決定召集會議;如有三分之一會員提出要求,理事長應在三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議。

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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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聯盟成員國可應邀以觀察員身份參加理事會議,其他觀察員和有關專家也可應邀參加這類會議。

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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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任務如下:

  1. 研究適當措施,保障本聯盟利益和促進本聯盟發展;
  2. 制定議事規則;
  3. 任命秘書長,必要時還可任命一名副秘書長,決定二者的任期;
  4. 審核本聯盟工作年度報告,制定今後工作計劃;
  5. 向秘書長下達一切完成本聯盟任務的必要指令;
  6. 制定本聯盟行政和財務規則;
  7. 審查和批准本聯盟預算,確定各聯盟成員國應交納的會費數額;
  8. 審批秘書長呈交的帳目;
  9. 確定召開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大會會期和會址,採取各種必要措施做好籌備工作;
  10. 以各種方式,作出一切必要決議,確保本聯盟發揮其有效作用。

聯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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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辦公室應執行理事會委託的全部職責和任務,並在秘書長的指導下進行工作。秘書長應向理事會負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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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OVERVIEW OF UPOV (PDF). UPOV. [2020-12-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04) (英語). 
  2. ^ 2.0 2.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2020-12-18]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