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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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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社區矯正法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19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旨在「推進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保障刑事判決、刑事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為配合本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簡稱「兩高兩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1][2]

社區矯正(英語:community correction)與監禁矯正相對,是指將犯罪性質比較輕微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3]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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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又稱社區矯治,起源於19世紀的西方國家,這些國家的法律學者們意識到監獄刑罰的缺陷,開始提倡非監禁刑罰措施和對罪犯人格的改造。20世界50年代,馬克·安塞爾法語Marc Ancel等人提出新社會防衛論,即對罪犯實行人道和再社會化而非報復,至此社區矯正思想走向成熟並逐漸由法律學說滲透到立法,進而為各國所實踐。[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的刑事法律已經確立了對罪犯在社區監管的制度,但由於重刑主義思想影響以及監督管理機制上的不健全等原因,社區矯正進展緩慢。

進入21世紀初期,中國進入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犯罪率快速增長,進而對監獄系統的運行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成本,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率也呈上升趨勢。對此,司法和學界人士開始探討通過社區矯正提高服刑人員的改造質量、關注回歸社會並降低重新犯罪率,進而減輕監獄壓力、降低改造成本。

2003年7月10日,「兩高兩部」聯合下發《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開始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進行社區矯正試點,本通知規定了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和基本任務,並將社區矯正定性為「行刑方式」和「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截至2005年共接收、管理社區服刑人員15787人,其中管制222人、緩刑9407人、假釋2074人、暫予監外執行532人、剝奪政治權利3552人。

2005年1月,「兩高兩部」聯合印發了《關於擴大社區矯正試點範圍的通知》,將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黑龍江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重慶市納入試點。2009年9月2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將試點範圍擴展至全國。

截至2015年12月,全國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282萬人,累計解除矯正212萬人,正在接受矯正70萬人,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重新犯罪率為0.2%。

2019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至此社區矯正制度有了專門法律,不再完全依賴部委和地方性規定。[5]

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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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區矯正法》以及《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社區矯正的對象為符合下情形的罪犯

上述人員並沒有被收監,而是生活在社區里,也可以參加工作上學,但要遵守有關要求。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對象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的矯正機構負責實施,具體工作由司法所承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學校也有義務協助社區矯正工作。部分地區也將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人納入社區矯正,但該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7]

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履行相關判決、裁定、決定等規定的義務,遵守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並服從矯正機構的管理,例如社區矯正對象應定期到矯正機構報到並匯報思想、生活等近況,如需離開所居住的,則要報社區矯正機構批准。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每個社區矯正對象的身心狀況、犯罪情節以及悔罪態度制定針對性的矯正方案,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並成立矯正小組負責實施,小組成員可以由前文所述的個人和單位派出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對於女性社區矯正對象,矯正小組中應有女性成員;對於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矯正小組,同時與成年人的矯正分別進行,監護人也應當履行相關義務。

社區矯正對象如過表現良好可獲得表揚;但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督規定(例如長期脫離監管)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此外,社區矯正對象如有下列情形,經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強制佩戴電子定位裝置(例如電子手環電子腳鐐等):[8]

  • 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 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 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
  • 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 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實際操作中,各地大多有地方性規定通過細化的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進而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對應的獎懲和監管措施。[9]

當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期滿或被赦免後,方可解除社區矯正;若社區矯正對象死亡、被裁定撤銷緩刑或假釋或被決定收監執行,則社區矯正終止。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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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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