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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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張 軍 |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 | 鄧修明 一級大法官 |
副院長 6 | 陶凱元 二級大法官 楊臨萍 二級大法官 賀小榮 二級大法官 沈 亮 二級大法官 李 勇 二級大法官 茅仲華 二級大法官 |
政治部主任 | 李成林 |
紀檢監察組組長 | 張榮順 |
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 2 | 劉貴祥 二級大法官 王淑梅 二級大法官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
行政級別 | 副國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0000116154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最高人民法院黨組 |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高法院紀檢監察組 |
聯絡方式 | |
辦公一區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
郵政編碼 | 100745 |
電話號碼 | 總機:+86 (0)10 67550114 舉報:+86 (0)10 67556131 |
辦公二區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 |
郵政編碼 | 100062 |
辦公三區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地區紅寺村40號 |
郵政編碼 | 100164 |
對外官網 | www |
影像資料 | |
最高人民法院正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最高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為終審裁判,不得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並稱兩高,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共同行使立法法所規定的司法解釋權。
依據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受其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匯報工作。全國人大有權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沿革
[編輯]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952年至1954年,基於大行政區區劃,設有六個分院——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華北,是為各大行政區最高審判機關[1]。
1954年9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國家審判機關。1956年4月至6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設置特別軍事法庭,在遼寧瀋陽和山西太原開庭,審判45名侵華日軍戰犯。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置派出機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依法審理西藏地區刑事、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西藏分院後於1965年撤銷並改為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980年9月29日至1981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設立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開庭,審判該案主犯。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迄今為止唯一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機構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加強並完善了法律賦予的審判檢察職能,調整規範了黨務、政工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新設了立案庭和審判監督庭,實現了立審、審執、審監三個分離[2]。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設置第一、二巡迴法庭。201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迴法庭[3]。至此,全國除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和內蒙古以外,均被最高法巡迴法庭巡迴區覆蓋,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巡迴法庭跨行政區審理特定案件。
2018年6月,在廣東省深圳市、陝西省西安市分別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國際商事法庭[4]。
職責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承擔以下職責[5]:
-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 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審案件。
-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審案件。
- 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 受理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 依法審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 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 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 對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 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 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 組織、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
- 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 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 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 領導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 組織各級人民法院同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司法界、國際組織的司法交流活動。
- 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 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
- 承辦其他應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管轄範圍
[編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一項中「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根據三大訴訟法有關規定,為全國性的重大、複雜案件。
司法解釋
[編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即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司法解釋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同時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後援引司法解釋。
指導性案例
[編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審理類似案件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應當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但不得作為裁判依據。指導性案例雖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強制適用效力,但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規範司法辦案活動、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開始發布指導性案例,截至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43批共247件指導性案例。
機構設置
[編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為正司局級。最高人民法院設置下列機構:
業務決策機構
[編輯]諮詢議事機構
[編輯]內設機構
[編輯]派出機構
[編輯]巡迴法庭
[編輯]國際商事法庭
[編輯]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直屬事業單位
[編輯]直屬企業單位
[編輯]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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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編輯]職務序列
[編輯]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八條規定,「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第十九條規定,「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第二十條規定,「法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
[編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中國法院網絡電視台、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等網站,對社會公開全國人民法院審判與司法執行相關信息。
注釋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應每日升掛國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審判庭應當懸掛國徽;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封面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 ^ 駐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湖南省等中南四省區。
- ^ 駐瀋陽市,巡迴區為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等東北三省。
- ^ 駐南京市,巡迴區為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等華東五省市。
- ^ 駐鄭州市,巡迴區為河南省、山西省、安徽省、湖北省等中部四省。
- ^ 駐重慶市,巡迴區為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等西南五省區市。
- ^ 駐西安市,巡迴區為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西北五省區。
- ^ 駐深圳市。
- ^ 駐西安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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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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