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簡稱《八二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以及現行憲法,由1980年8月18日時任領導人鄧小平提出全面修憲建議,歷經2年多的修訂,在1982年12月4日舉行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中被表決通過[1][2][3]。此後該憲法歷經5次修改,2018年的第五次修訂版是該憲法的最新修正案[4][5]。《八二憲法》的誕生具有撥亂反正、改革開放、文革後法制重建等時代背景[6][7][8][9]。該憲法以《五四憲法》為基礎,突出了憲政主義的精神、觀點和思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2][6][10][11][12][13]。
歷史背景
[編輯]憲法制定
[編輯]1980年代初,隨着撥亂反正、改革開放逐漸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經被完全否定;而當時的第三部憲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許多不適宜內容,於是修憲成為迫切需求[6]。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講話(俗稱「8.18講話」)[14],向全國人大提出全面修憲建議,強調:1)憲法應當保證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2)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3)要體現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4)要明確哪些問題應當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每個書記只有一票的權利,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2][3][10][15][16]
1980年8月30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正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關於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建議。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決議,憲法修改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葉劍英,副主任委員為宋慶齡、彭真,委員103人,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書記處全體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各民主黨派負責人、無黨派代表人士。9月15日,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由胡喬木擔任秘書長。1980年9月至1981年6月,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工作由胡喬木主持;1981年7月以後,改由彭真主持。1982年4月,憲法修改委員會完成憲法修改草案的起草;4月22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草案;4月28日,憲法修改草案向全國公布。5—8月,中國國內對憲法修改草案進行了四個月的全民討論。經過匯總討論意見和進一步修改,11月23日,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完成了憲法修改草案,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17]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的憲法,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2][6]。該憲法建立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構成了現今憲法的主體部分,其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
- 1982年憲法一定程度上理順了黨與法的關係,將中國共產黨黨務機構分離出國家機構運作體系,推動黨政分離。1982年憲法取消了前兩部憲法在憲法正文中規定的執政黨的領導地位的提法,只是在憲法序言中表述了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同時取消了1978年憲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和全國人大「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的規定。
- 1982年憲法否定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原則。[18]規定了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19][20]
- 1982年憲法建立了反對個人專制的硬性制度。「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深刻認識到了個人專制的危害性,認為造成個人專斷的原因是「權力過分集中」、「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家長製作風」,「文化大革命」的教訓說明「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如果不堅決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嚴重問題今後就有可能重新出現」。1982年憲法遵循上述精神,為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於國家主席的設置;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為防止個人專制而建立的最重要的制度是國家最高領導職務的限任制,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皆不得超過兩屆。政府首長的任期限制顯然有益於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建立和完善。[18]
- 對於關鍵的軍隊歸屬問題,廢除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帥軍隊的規定。相對於五四憲法,該憲法採用了折中方案,即設立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武裝力量,組成人員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等同,使得憲法成為國家法律。
- 文革期間通過的《七五憲法》第二十八條公民享有罷工自由的內容遭到刪除,其修改理由此後一直難以服眾,而長期以來被認為是掩蓋勞資矛盾的障眼法,也是其他幾個社會主義國家後來攻擊中國終於走上修正主義道路的由頭之一。
憲法修改委員會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名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主任委員:葉劍英
- 副主任委員:宋慶齡、彭真
- 委員(103人,按姓氏筆劃為序):丁光訓、萬里、習仲勛、王震、王任重、王崑崙、王首道、韋國清(壯族)、烏蘭夫(蒙古族)、方毅、鄧小平、鄧穎超(女)、葉聖陶、史良(女)、包爾漢(維吾爾族)、朱學范、朱蘊山、伍覺天、華國鋒、華羅庚、莊希泉、劉斐、劉念智、劉瀾濤、江華(瑤族)、許世友、許德珩、孫起孟、孫曉村、蘇子衡、李井泉、李先念、李維漢、李德生、楊秀峰、楊尚昆、楊得志、楊靜仁(回族)、肖克、肖勁光、吳貽芳(女)、余秋里、谷牧、何長工、沙千里、沈雁冰、宋任窮、張沖(彝族)、張廷發、張愛萍、陸定一、阿沛·阿旺晉美(藏族)、陳雲、陳此生、陳慕華(女)、茅以升、帕巴拉·格列朗傑(藏族)、季方、周揚、周谷城、周叔弢、周建人、周培源、趙朴初、趙紫陽、榮毅仁、胡子昂、胡子嬰(女)、胡喬木、胡厥文、胡愈之、胡耀邦、費孝通、費彝民、姚依林、耿飈、班禪額爾德尼·卻吉堅贊(藏族)、聶榮臻、錢昌照、倪志福、徐向前、郭棣活、姬鵬飛、黃華、黃火青、黃克誠、黃鼎臣、康世恩、康克清(女)、梁漱溟、韓英、彭沖、彭迪先、董其武、粟裕、程子華、程思遠、蔡嘯、廖承志、賽福鼎(維吾爾族)、譚震林、繆雲台、薄一波
- 秘書處名單(1980年9月15日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修憲
[編輯]自1982年起至2022年,《八二憲法》共歷經五次修訂[4][5]。
- 1988年,順應當時的改革形勢[註 1],第七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允許私營經濟出現,並准許土地使用權轉讓。
- 1993年,鄧小平南巡後,為準許市場經濟體製發展,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了憲法總綱中大部分條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選舉部分。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寫入序言。
- 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為順應形勢發展[註 2],憲法部分條文再度被修改,「鄧小平理論」被寫入憲法;修改後的憲法進一步提高了私有經濟地位,並廢止反革命罪[21]。
- 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為適應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出現和日益增加的執政危機[註 3],憲法再度修改。除將「三個代表」寫入憲法外,原條文中的戒嚴狀態更是改為緊急狀態並授權國家主席宣布緊急狀態,另外,「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說法也寫入憲法。值得注意的是,「三個代表」思想的主體是中國共產黨,因此,將該思想寫入憲法使得憲法再度出現黨政不分的情況[22]。此外,在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23]。賦予國歌與國旗、國徽同樣的憲法地位。
- 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新修正案將胡錦濤的「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進憲法序言,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和職權,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修進憲法的正文中,同時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的任期限制規定。[24]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說法被收錄進憲法序言第十二段:「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25]。
主要內容
[編輯]現行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五部分組成。序言部分簡介建國歷史,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國策,以及國家的基本性質與基本形式,和憲法的效力。總綱則明確國體,基本國策等。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則闡述各項人權和公民應盡義務。國家機構部分則規定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同時作為立法機關。實行議會制,行政部門即國務院對全國人大負責。國家主席為形式上的國家元首,可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交由人大通過。軍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獨立於行政部門,對全國人大負責。司法部門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對行政部門獨立。最後一部分則規定了國家的基本標誌,即國旗,國歌,國徽等。
注釋
[編輯]- ^ 私營經濟入憲過程,可參閱徐慶全〈私營經濟是怎麼獲得「准生證」的〉,《北京日報》;或者198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正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個別條款的建議》。
- ^ 此次修憲背景,可參閱近年在中國大陸公開出版的《憲法學》教材,或參閱孫丙珠《修憲提高了我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 ^ 在此後幾年內,
1. 新華社2006-12-8,「目前群體性事件有以下特點:重大群體性事件接連發生,涉及面越來越廣;在一些群體性事件中,出現經濟問題政治化的趨向;暴力對抗程度明顯增強,處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釀成流血事件;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千方百計地插手、利用群體性事件,企圖煽動、製造動亂。」
2. 《鳳凰資訊》2007-04-17,《公安部副部長:避免因處置不當導致群體事件擴大》
3. 《南方都市報》2008-11-04,《公安部長:處置群體事件慎用武器防止激化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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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編輯]-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憲法日:12月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五四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