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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性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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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性泽案,又称为十三姨KTV杀人事件,是台湾的杀人刑事案件,郑性泽被控告于2002年时,与罗武雄等六男一女在台中县丰原市KTV滋事,警方闯入,郑性泽被指控枪杀前来的苏姓员警,而被判死刑[1],不过监察院认为此案例的审理跟证据都存有重大瑕疵[2]。2016年再审程序开启后,由于检辩双方认为无羁押必要,台中高分院庭讯后裁定郑性泽限制出境、出海,由台中高分检开立释票后释放。[3]2017年10月26日上午11时,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再审宣判,改判无罪。[4]2017年11月21日,检察官未上诉,郑性泽无罪确定。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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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5日,罗武雄与郑性泽等一伙人在台中丰原十三姨KTV包厢饮酒,酒醉的罗武雄因包厢跟小姐等问题,开枪射击天花板及桌上空酒瓶滋事,台中县警方接获密报,知道罗武雄在内,遂与之枪战,苏姓员警率先冲进现场后双方互相开枪。事后罗武雄与苏姓员警双双毙命,而郑性泽身上被查出枪枝,因此警方怀疑他是凶手,质疑郑氏开枪击毙苏姓员警(最初说法)、或是在苏姓员警倒地后郑氏再补枪导致苏警死亡(最后版本说法)。

法院认定罗武雄于枪战一开始即遭警方击毙,郑性泽在原本的座位向苏姓员警开枪,趁其他警察退出包厢时,再到罗武雄身旁对苏姓员警再开两枪,又回到原本座位,苏姓员警送医不治,郑性泽被判死刑。不过,此说法完全无视郑性泽所带枪枝并无击火反应、身上与手上也无火药反应的科学事实,此后法院的有罪判定多次改版,但从未解释过上开二点。

被告所主张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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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并未击发子弹,自己也小腿中弹骨折。法院则认为他可以拖著小腿去击杀重伤的苏警。最争议的是警方带头破坏现场,包含枪枝摆放位子,枪枝也无郑指纹。弹道,弹壳掉落位置,伤口形成报告均未提出。

审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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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21次开庭,郑均表示自己是无辜且被刑求。

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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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表示员警是他本人击杀,但在法院时,郑向检察官翻供,表示他很怕(警察)。还叙述自己被逼供,包含下体被电击、灌水和坐冰桶等等,但检不采信。

2002年11月18日,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宣判郑性泽死刑褫夺公权终身[5]

第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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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审驳回上诉[6]

2004年2月18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审宣判郑性泽死刑褫夺公权终身[7]

2005年11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审宣判郑性泽死刑褫夺公权终身[8]

第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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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6日,最高法院发回更(一)审[9]

2004年7月8日,最高法院发回更(二)审[10]

200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死刑定谳[11]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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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日,台中高分院下午做出裁定,就郑性泽被诉未经许可持有手枪罪及杀人等罪部分开始再审,并停止刑罚之执行[12]

2016年5月3日,由于检辩双方认为无羁押必要,台中高分院庭讯后裁定郑性泽限制出境、出海,解还台中看守所,由台中高分检开立释票后放人,并将择期针对“杀人未遂”部分进行再审[3]

2017年10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再审终结,改判无罪[13]

2017年11月21日,检察官未上诉,郑性泽无罪确定。

监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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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2日,监察院李复甸委员提出郑性泽案的调查报告,认为郑性泽杀警案侦办过程重大违法瑕疵,要求法务部转请最高法院检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诉及再审[14][15][16]

  1. 郑性泽遭员警刑求,再经检察官疲劳讯问,遭枪击后长达十个小时未休息,违反自白任意性法则;自白内容也很模糊,欠缺体验描述。
  2. 歹徒罗武雄体内含有麻醉剂酒精,足以影响其心脏血管中枢神经系统,但并非没有反击能力。对照吴木荣法医提出的科学文献及命案现场的弹壳,罗武雄极可能才是杀警真凶。
  3. 确定判决认为罗武雄持的手枪不是凶枪,但是对照卷内照片的人员相对位置,弹壳分布及弹壳退弹方向(应退至右后方),可发现确定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现场客观现实及常理推断上并无一致,且未有合理解释之科学佐证。
  4. 若依据现场人员分布及苏宪丕枪创,郑性泽须移动位置至罗武雄处进行射击,而后回到原座位。然依据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被告之病历记载“无法行动”、“被发现有严重伤害”等,而案发之KTV包厢内,郑性泽座位至罗武雄处之走道最宽处仅38公分,且中间尚隔萧汝汶与张邦龙两人,此二人之笔录均未提及有人通过他们前方。
  5. 本案有调查火药残迹,但是并未进行定量数据,更没有进行现场弹道鉴定,在射击位置等事证不明下作出判决,同时违反采证法则证据法则
  6. 在场证人萧汝汶、张邦龙侦查中曾经陈述郑性泽开枪杀人,然而在场证人在审判中也翻供是因侦查中不实证词是因刑求而来。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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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台湾人权促进会开设“郑性泽一直玩一直玩”的Facebook页面,希望法院能重审。[17]

2015年8月27日,最高法院驳回检察总长颜大和提起的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历审法院已将事实调查清楚,判决没有违背法令,今天予以驳回。这是检察总长第一次为郑性泽提起非常上诉遭驳回(声请提起23次),另2次声请再审也被驳回。[18]

2016年3月18日,台湾高等检察署台中检察分署提出五项新事证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声请再审,并认定郑性泽应受无罪判决。[19]

2016年4月12日下午2点半,台中高分院传讯郑性泽开庭,并请检、辩双方陈述“新证据”(声请再审的必要条件之一),以考虑是否采用,再于日后裁定是否开启再审。

2016年5月2日下午,台中高分院做出裁定,就郑性泽被诉未经许可持有手枪罪及杀人等罪部分,开始再审,并停止刑罚之执行。另针对郑“杀人未遂”部分,亦将进行调查审理。[20]

2017年10月26日,台中高分院宣判郑性泽无罪确定。

相关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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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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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认为,郑性泽第一次在医院接受检方侦讯时,坦承杀警,但回到警局接受检方第二次讯问时却全部翻供,由此可见,郑性泽如果有受警方胁迫,自白及供述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差异,自白有任意性。
  • 历审传唤鉴识人员及法医作证,他们是以鉴定证人身分出庭,以专业知识提供鉴定证词,法院据此认定郑性泽杀警,已详尽调查相关鉴定证人。

否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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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性泽表示他的自白是受到警察刑求,包括灌水、电击、殴打,不得已只好承认作案。当时的体检表也证实,郑性泽“左眼内瘀血、左眼浮肿、左大腿外侧瘀青”,疑似刑求的伤痕。
  • 法院认为警察一进来就先击毙罗武雄,但是与现场证人证词完全不符,在场的警察原本说罗武雄有开枪,但后来翻供。[21]
  • 凶枪上没有郑性泽指纹[22]
  • 郑性泽在枪战中,小腿中枪,无法移动位置开枪,也没有血迹证明他有移动。
  • 郑性泽与子弹击发位置之间,还坐了两个人,应无法移动去取枪,且于枪战中紧邻郑性泽的友人也作证,于枪战时,并没有感觉郑性泽有离开过。
  • 义务律师团向高等法院声请再审时,有参与更(一)审审理判决郑性泽死刑的法官进行审理,该法官并未回避,最终也驳回郑性泽的再审声请,突显再审程序法官回避的违宪问题。

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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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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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娟芬. 《十三姨KTV殺人事件》書摘──還原.鄭性澤. 报导者The Reporter. 2016-05-02 [2016-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21). 
  2. ^ 存档副本. [2015-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7). 
  3. ^ 3.0 3.1 郑性泽遭羁押14年 台中高分院裁定放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通讯社,2016年5月3日
  4. ^ “死囚”郑性泽杀警案再审 台中高分院改判无罪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7年10月26日
  5. ^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裁判书 -- 刑事类[永久失效链接]
  6. ^ 台中分院 裁判书 -- 刑事类[永久失效链接]
  7. ^ 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七号[永久失效链接]
  8. ^ 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号[永久失效链接]
  9. ^ 最高法院 裁判书 -- 刑事类[永久失效链接]
  10. ^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四号[永久失效链接]
  11. ^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三号[永久失效链接]
  12. ^ 郑性泽杀警案裁定再审 暂缓执行死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通讯社,2016年5月2日
  13. ^ 鄭性澤涉殺警案再審 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 - 公視中晝新聞. 公视新闻网. [2017-10-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6) (中文(台湾)). 
  14. ^ 監察院調查報告:鄭性澤案偵辦有重大瑕疵,應再審!. [2015-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15. ^ 監察院調查報告. [2020-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16. ^ 调查报告pdf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5-09-23.
  17. ^ 死囚上臉書還能一直玩? 原來是......... 苹果日报. 2014-10-06 [2016-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4). 
  18. ^ 鄭性澤殺警判死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2015-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19. ^ 许淑惠. 昔求處死刑 檢認錯:鄭性澤應判無罪. 苹果日报. 2016-03-22 [2016-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5). 
  20. ^ 鄭性澤殺警案裁定再審 暫緩執行死刑. 中央社. 2016-05-03 [2016-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03). 
  21. ^ 司法冤大頭【鄭性澤案】之一: KTV 密室殺人案. [2015-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1). 
  22. ^ 案件名稱:鄭性澤. [2015-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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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死刑推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