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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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社会学(英语:Sociology of deviance)是社会学的分支之一,以人类各种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包括违反既定规则的行为(如犯罪),或对社会规范的非正式侵犯(如拒绝接受某地区、民族的风俗)。对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犯罪学来说,通过人类的越轨行为也可以研究社会规范是如何形成、改变和实行。
偏差行为
[编辑]偏差行为(deviant behavior)意指违背社会常理、规定、标准或期待的行为。
偏差行为的定义会随著人类历史上的文化、环境、价值、制度、政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换句话说,偏差行为的定义是由社会所建构出来的。
偏差行为的正功能与负功能
[编辑]正面
[编辑]厘清社会规范:权力机构可以对偏差行为者执行法规,借此厘清社会人民的触法界线。
强化社会秩序:权力机构为了加强维护社会秩序,会扩大警察或是公权力的使用。
偏差行为认定:社会大众可以借由在社会中发生的偏差行为,加强认同偏差行为的定义。
引发社会变迁:若某一个偏差行为因为受到外在环境或是价值观的变迁,而成为社会当中普遍的行为,就会引发社会变迁。因此偏差行为就会成为一种常态,不再是偏差行为的一种。
如缠足在中国清朝时是一件常态,但经过了多数社会动荡之后,放足取代裸小脚成为社会普世价值。
负面
[编辑]破坏社会安定:视其强度与影响,偏差行为会使社会人心惶惶且动荡不安。
影响社会秩序:破窗效应,可能会导致社会中的潜在偏差行为理念者发出行动。
冲击现有的法律规范:明显的偏差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因而冲击法律规范。
造成社会解组:若社会中偏差行为无法有效被政府解决,而人民相续引发动乱的话,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规范瓦解。
通常此状况的发生,是人民对政府长久以来所累积的不满加以爆发的情境。如法国大革命的发生同时,也表现出了人民对政府普遍的不满情况。
社会学功能论学派的偏差行为理论
[编辑]秩序迷乱论
[编辑]涂尔干著作。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且中心思想的动物,因此必须得依靠社会规范的制约,方可维护集体意识,用以达维护与整合社会稳定的目标。
结构紧张论
[编辑]又称为违常理论,由莫顿著作。认为社会结构提供人目标,文化提供人类手段,当无法透过正当性的手段达成目标,偏差行为就会发生。
社会键理论
[编辑]又称为社会控制论。由《美丽新世界》的作者赫胥黎所著作的犯罪学理论,认为社会当中有四个社会鉴连带制约人类的行为。
文化冲突论
[编辑]由米勒(Millr),谢林等人提出。是一个以都市工业化的角度试图解释偏差行为发生的原因。认为是因为人口的多样性导致冲突发生。
社会学互动论学派的偏差行为理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
[编辑]差别接触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编辑]由苏寿南在《犯罪学原理》一书当中提出。认为人产生偏差行为取决于个体和谁接触、互动与学习的可能。强调初级团体的影响,并提出白领犯罪等概念。
犯罪次文化理论
[编辑]由柯恩提出,该理论结合结构紧张论与差别接触论的论点,认为青少年虽然想追求主流价值,但碍于本身受限的可能,之后再一连续在达成目标的过程受到阻碍,因此逐渐修正自我行为与想法加以回应社会,并且加入次文化团体寻求归属与认同感。
中性化理论
[编辑]由施凯和马特札提出。同样强调偏差行为的学习概念,但更注重个体对于暂时中性化偏差行为的价值与态度的技术。
该理论可解释为什么有些偏差行为者成为大人的时候,会放弃偏差行为的可能。
差别机会论
[编辑]克拉渥与奥林提出。认为偏差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达成目标的机会被剥夺,而无法以正当手段达成,偏差就会产生。同时也认为接触的犯罪结构不同,会造成犯罪目的不同。
该理论提出犯罪团体的可能类型,分别是:
犯罪集团:以达成犯罪目标的志同道合者所组织的团体,并且指引加入成员犯罪,而容易形成惯犯。
冲突集团:是以暴力或武力为主要手段以达成犯罪目标的组织,通常集团会试图形塑英雄,大哥的型态供予不良青少年模仿或学习。
逃避集团:是一个以逃避现实为主要目的的集团。通常会经由非法的手段获得毒品,以吸食毒品的方式为主要逃避现实的方式之一。
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
[编辑]由列马特与贝克提出。认为人都会发生偏差行为的可能,即初级偏差。
但是当个体被团体强迫赋予贴上标签之后,个人会透过自证预言的方式修正自我价值与行为,而产生次级偏差行为。这也是标签论所研究的对象。
该理论除了加害人以外,同时研究审判者和审判运作过程的理论,属于社会过程论。
例行活动论
[编辑]认为偏差行为只要在特定的情境下,满足三样条件,偏差行为就会容易发生。条件如:具有偏差动机者、合适下手目标、与可压制偏差者的不在场。
社会学冲突论
[编辑]冲突论
[编辑]以马克思理论基础,认为权力阶级为了控制社会资源,会透过各种的制度与规范的制定加以宰制受支配者,并制定游戏规则强化统治权力的合法性。 其中菁英偏差是重要的内容之一,认为上中阶层的人会透过资源的利用控制,而使自身脱罪的情况,通常是一种法人犯罪(corporate crime)。
生物学观点
[编辑]体质论
[编辑]强调人类体内的基因作用,认为偏差行为的原因是取自于偏差者的基因缺陷等等而产生。
参看
[编辑]参考书目
[编辑]- MB Clinard and RF Meier, Sociology of deviant behavior. 1968.
- Simon Dinitz, Russell Rowe Dynes and Alfred Carpenter Clarke, Deviance: studies in definition, management, and treatment. 1975.
- JD Douglas and FC Waksler FC,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 an introduc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1982.
- Gary F. Jensen, The path of the devil: early modern witch hunts. Rowman & Littlefield, 2007.
- Donal E. J. MacNamara and Andrew Karmen, DEVIANTS: Victims or Victimizers? Beverly Hills, California: Sage, 1983.
- Doug Thomson, Crime and deviance. 2004.
- Pratt, Travis. "Reconsidering Gottfredson and Hirschi's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Linking the Micro- and Macro-level Sources of Self-control and Criminal Behavior Over the Life-cour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