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对华宣言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多次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发表宣言,或总称为“苏俄三次对华宣言”。《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1919年7月25日签署的《俄国政府致中国南北政府各界书》(又名“加拉罕第一次对华宣言”、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苏俄第二次对华宣言》指加拉罕1920年9月27日签署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宣言》(又译《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国政府的宣言》[1]),第三次宣言指加拉罕1923年9月2日在中国发表的《苏联驻华代表加拉罕对报界的声明》。三个宣言的核心是废除不平等条约,缔结友好关系。[2]
影响
[编辑]北洋政府接到第一次对华宣言后决定暂不答复。1920年3月底4月初,苏俄进至远东,其第一次对华宣言随之传入中国,得到中国人热烈响应与欢迎。苏俄在中国的地位迅速上升。[3]
争议
[编辑]《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送达中国政府一年后,苏俄政府提出,中国政府收到的文本不是正式文本。两个文本的分歧主要是有无“无偿归还中东铁路”字样,该问题争论多年。李春隆、艾虹认为,中国政府收到的即为正式文本,含有“无偿归还中东铁路”内容,苏俄政府依据的则是修改版本。[4]
后续
[编辑]随著苏俄(苏联)国际环境的改善与政权的逐步巩固,它便抛弃了曾得到中国人欢迎的对华宣言中的一些原则与承诺,力图继承沙皇俄国的一些主要侵华成果,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苏联领导人明显地暴露出民族利己主义,这是以后中苏之间发生一系列冲突的一个主要根源。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向正同北京政府进行谈判的苏俄驻华代表越飞发出指示说:“中央认为,在同中国谈判时,从1919到1920年的总宣言(即指苏俄两次对华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许的,当时中国对宣言并未作出相应的反应。”[5]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冯深主编. 简明现代政治辞典. 南宁: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8: 89.
- ^ 张宏儒主编;华夏文化促进会、华夏图书研究所《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大事全书》编辑委员会编. 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大事全书. 北京: 北京出版社. 1993: 931.
- ^ 周月峰. “列宁时刻”: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的传入与五四后思想界的转变.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5): 115-130+200.
- ^ 李春隆; 艾虹. 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最初文本的历史考察. 中共党史研究. 2005, (6): 118-123.
- ^ 李嘉谷. 十月革命後的早期中蘇關係 (PDF). [2019-08-0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8-09).
原始文献
[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俄国政府致中国南北政府各界书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宣言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苏联驻华代表加拉罕对报界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