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元
外观
王绍元(16世纪—16世纪),字希哲、白厓,江西抚州府金谿县学前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王绍元是嘉靖十年(1531年)的举人,授砀山知县,筑河堤三十里捍卫洪水,招抚流民给与种子让他们复业,又订立均地三限等法规,清除隐暪田地流弊,蝗灾时他向天祈祷,不久天下大雨,人们都感激他的举动[2]。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王绍元试陞云南道监察御史[3],次年(1551年)实授[4],曾上疏罢去马市,到两广清军时有《劾军政》、《便勾稽》、《实行伍》等奏疏,前往贵州巡按期间又弹劾宣慰土司安万铨擅自拥兵、争夺继承;四十二年(1563年)自广东道监察御史改任湖广按察司兵备道副使[5],当时流寇猖獗,巡抚推荐他监军,招降对方党羽黄洪逵作间谍引导至贼营,斩获不少敌人,功劳上告后获赐白金彩币,升任河南布政司参政致仕回乡。
王绍元为人廉洁,严嵩专政,其子严世蕃仗势凌弱,召来朝士强饮,他就拿起酒器掷向严世蕃衣袖离去;在砀山时邻县豪强杀人,从子王国贽携带家属到来,豪强就向国贽给予四千金求缓刑,国贽严厉拒绝,他喜悦的说:“儿子能继承我的志向啊。”施州指挥童养廉有罪下狱,其儿子带来千金求让对方西征赎罪,他坚持按法论罪,死后入祀乡贤祠[1]。
引用
[编辑]- ^ 1.0 1.1 道光《金谿县志·卷十一·宦业》:王绍元,字希哲,一字白厓,学前人,举嘉靖十年乡试,授砀山知县,河决筑堤三十里捍之,招逋民给种复业,又立均地三限等法;飞蝗蔽日,祷于天大雨如注,蝗尽死伤,人德之饮食必祝焉。擢御史,疏请罢马市,继清军两广,有劾军政、便勾稽、实行伍等疏,巡按贵州,宣慰土司安万铨擅兵争继,特疏劾之;转湖广兵备副使,流寇猖獗。抚臣荐绍元监军,从间谍得其降党黄洪逵为乡导,焚贼营斩获无算,功上赐白金彩币,升河南布政司参政致仕归。绍元为人廉洁峭直,严嵩枋国,子世蕃怙势凌轹,朝士尝召饮强使嚼。绍元立取卮酒掷蕃袖而出;令砀时邻邑势豪杀人,巡按以狱属绍元,会从子国贽携家来砀,豪密投四千金求缓狱,贽峻却之,绍元喜曰:“儿善承吾志。”支罗之役,施州指挥童养廉有罪下狱,其子奉千金求西征自赎,竟执之按如法,卒祀乡贤。 府志增
- ^ 乾隆《砀山县志·卷七·职官》:王绍元,江西金谿人,嘉靖中知砀山县,筑堤三十里以捍决河,招逋民给籽种,民多复业,又立均地三限等法,清隐田之弊;飞蝗蔽日,祷于天得大雨蝗尽死,擢御史,砀人立祠祀之。 万历年州志
-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五》:(嘉靖二十九年九月)戊申授……中书舍人钱鲸、郭仁、陶承学,行人李秋、李承华、孙永思、樊献科,推官庞俊、边毅、郑本立、尚维持,知县王光祖、李应时、朱瑞登、陈善治、龚恺、王绍元、应焯为试监察御史……绍元云南道……
-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一》:(嘉靖三十年三月丙申)诏试监察御史李承华、朱瑞登、刘世魁、陈善治、尚维持、王光祖、应焯、龚恺、钱鲸、庞俊、孙永思、郑本立、李秋、李一瀚、郭仁、王绍元各实授。
-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五百二十五》:(嘉靖四十二年九月丁亥)陞广东道御史王绍元为湖广按察司副使。
参考文献
[编辑]- 道光《金谿县志》·卷十一·宦业
- 乾隆《砀山县志》·卷七·职官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五、卷三百七十一、卷五百二十五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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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鲍继昌 |
明朝砀山县知县 1547年-嘉靖年间 |
继任: 李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