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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政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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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王政争
时任立法院长王金平(左)与总统马英九(右)
时间2013年9月
持续时间约1个月
地点 台湾
别名九月政争
类型政治斗争
起因国会议长关说案
参与者
结果法务部长请辞,并连带衍生出监听国会事件检察总长泄密案
裁决王金平暂时保住中国国民党党籍,并连带保住立法院长位置

九月政争[1][2][3][4][5],或称马王政争[6][7][8][9][10],是一场2013年9月发生在台湾的政治事件,关于时任中华民国总统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立法院院长王金平的政治斗争。在本次政治风暴当中,总统马英九和行政院院长江宜桦遭到同步传唤到案,同时异地侦讯作证,在政坛创下历史首例。立法院院长与立法委员涉入的关说疑云、检察总长及总统涉入的泄密疑云、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特侦组)涉入的监听国会事件,多项重大疑案都在九月政争当中浮现。

本次事件以特侦组对媒体多次通知“切勿错过”的记者会为起点,引发一连串总统、行政院立法院等中央政府高层首长之间的冲突与对立,范围包括身兼执政党主席的国家元首(兼任中国国民党主席的总统马英九)、政府首脑(行政院院长江宜桦)、司法行政机关首长(法务部部长曾勇夫)、检察机关首长(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黄世铭)、立法机关首长(立法院院长王金平)等中央政府高层首长。

公众得以知悉此次事件,始于2013年9月6日,特侦组召开记者会认定法务部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王金平等人涉嫌关说[11][12]。9月9日,最高法院检察总长黄世铭召开记者会说明,并无听到任何刑事案件的不法,认定关说为“行政不法”[注 1][13]。9月11日,马英九以国民党主席身份在总统府召开记者会,谴责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对检察体系的司法关说[14]。国民党宣布将王金平开除党籍,这意谓王金平将丧失不分区立法委员身份,也同时必须退出立法院。王随即向法院提起“确认国民党员资格存在”的民事诉讼,9月13日获法院裁准保留党籍的假处分,暂保立法院院长的资格。

9月28日,民主进步党的立法委员管碧玲揭发监听国会事件,管碧玲表示,特侦组于5月16日至6月14日监听国会总机,可监听所有使用该总机播出电话的立法委员,特侦组立刻出面否认监听国会,但惨遭记者当场揭穿特侦组说谎。检察总长黄世铭只好召开记者会承认监听国会,但说这只是一个失误,并向社会大众致歉。朝野立委痛批黄世铭与特侦组违法滥权,连国会都敢监听,还开记者会狡饰[15]

王金平关说案由特侦组移送台北地检署调查后,以查无事证结案,相关人等皆未起诉。党籍诉讼,一、二审皆判定王金平获胜,2015年国民党主席朱立伦宣布停止诉讼,确认王金平仍保有党籍[16]。反而是痛批王金平的检察总长黄世铭,因对外泄露监听及侦办内容,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及“公务员保密责任”,遭到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泄密罪定谳[17]

2017年3月14日,台北地检署依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刑法泄密罪、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罪起诉马英九。2019年7月12日,马英九涉及泄密部分,更一审高等法院最终以《刑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依法令之行为,不罚”认定马前总统是以《宪法》第44条“院际调解权”来行使该行为,虽已构成泄密行为要件 但认同被告见解是以总统依据宪法赋予权力行为之,故判无罪定谳。[18][19]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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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政争由一连串互有牵连的疑案而引起,大致拥有三个疑案,分别是:

  • 关说疑云;
  • 监听国会疑云;
  • 泄密疑云。

而后也引发了国民党籍立法院长王金平的党籍保卫法律战,法务部长曾勇夫被迫辞职,专栏作家南方朔与时任驻美代表金溥聪之间的诉讼案,以及在野党发动了倒阁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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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铭全民电通背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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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柯建铭担任全民电通公司总经理期间,被指控以友人支票跟全民电通换现金,涉嫌挪用全民电通1,200万元,遭到检方以背信罪起诉。之后,法院一、二审皆认定柯涉案事证明确,依违反《商业会计法》判柯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至高等法院更一审,改认定柯建铭是向全民电通借款,并无指示或干涉作帐等不法,且至今全民电通仍握有债权,并未受损,改判柯无罪。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曾经调卷研究更一审判决无罪的理由,终未上诉,全案无罪确定。

2011年特侦组因怀疑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委员可能涉及陈荣和收贿案及吴健保关说假释案,对柯建铭进行长达近三年的监听。监听中录到2013年6月28及29日王金平打给柯建铭,告知柯他处理全民电通背信案更一审检察官上诉一事之相关内容。

特侦组畅行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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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2日,特侦组侦办高等法院司法官集体收贿案,搜索法官陈荣和住处,查获90万元现款,因来源不详,特侦组另行签分100年度特他字第61号继续侦查。特侦组怀疑柯建铭户头内有来源不明的资金,以侦查100年度特他字第61号案,经台北地方法院核发许可对柯建铭监听。

特侦组在102年声监续字第406号中,监听某特定人士时,怀疑柯建铭介入吴健保关说假释案。随后,特侦组又以102年声监续字第782号吴健保假释关说案,对柯建铭进行长达近三年的监听。在这期间,又因监听到柯建铭助理,指示某特定人士汇款的对话,再度以102年声监字第527号、102年声监续字第568号等案号,申请监听。2013年5月16日到6月14日监听包括监听0972及0938两只号码,0938手机为柯建铭所有,0972号码则为该号码为立法院节费电话(小总机)之一,由立法院中兴大楼专用,柯建铭办公室并不位于此。柯建铭于9月27日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寄出的监听通知而发现此事,并由管碧玲于9月28日告知大众,引起关于特侦组监听国会的广大争议。

2013年6月,最高法院更一审对全民电通背信案一事判决无罪后,柯建铭与王金平通话,通话内容被特侦组录下。柯建铭在通话中提及希望检方不要继续上诉,王金平回应,曾勇夫会去处理。而检察官林秀涛最终并未提起上诉。

7月5日,特侦组拿到柯建铭与王金平之间的监听译文。7月8日,柯建铭背信案的上诉时限结束,林秀涛并未上诉。

7月13日至9月5日,特侦组取得林秀涛的简讯,怀疑林秀涛可能收受贿赂,或以不上诉来换取升迁机会,向法院取得三张监听票,对林秀涛进行监听;同时清查她的银行帐户、信用卡刷卡资料等。但事后,立委要求最高检察署提供监听林秀涛监听票,其中一张,不但没有林的电话,反而和监听柯的四张监听票是同一张,还出现吴健保的电话[20]。连林秀涛年仅十二岁的女儿,也被挂线监听,还意外听到林秀涛女儿与别人的私密通话[21]

特侦组监听林秀涛一事,检察总长黄世铭于2013年9月25日于立法院被质询时承认,怀疑林秀涛有收受贿赂、不正利益的贪渎罪嫌,因此曾以贪渎为由声请监听林秀涛[22]。总统府表示,检察总长没有跟总统报告过此事,总统也是在检察总长于立法院承认此事之后才知道[23]。监听消息传出后,林秀涛表示不知道自己被特侦组监听,也没有收到监听票[24]

特侦组讯问林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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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1日,特侦组讯问检察官林秀涛与陈正芬

林秀涛在讯问中间休息时间,致电其牧师友人,讨论此事[25]。特侦组以现译方式,同步将其对话侧录,将其对话内容交给检察官郑深元与组长杨荣宗,之后转交黄世铭。黄世铭在获得此份译文后,于晚间9点,连络马英九总统随扈,求见总统。随后约于晚间9点半,特侦组结束对林秀涛侦讯,继续讯问检察官陈正芬时,马总统随扈来电告知总统将要接见。由特侦组检察官杨荣宗帮忙开车,黄世铭进入总统官邸,向总统报告。

林秀涛于9月6日表示,特侦组引用她的证词,却曲解她的意思[26]。9月10日,林秀涛表示特侦组8月31日来电要求隔天亲赴特侦组说明案件。但特侦组拒绝回答讯问理由,林为了厘清事件,当晚即主动前去特侦组[注 2][27]。林秀涛事后声称,因她拒绝回答,讯问检察官以移送法办、裁罚、测谎等方式施压,林因感到紧张,便以零星记忆答复。检察总长黄世铭当晚即向总统报告此案。林秀涛事后得知,批评黄世铭“一边叫我不要泄密,自己却跟总统说,事后又拿我开刀,真是太过分了[28][29]。”

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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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监听内容及总统主动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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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1日,台风康芮来袭的周六晚间,在马英九总统结束防灾会报后,检察总长黄世铭进入总统官邸,向马英九总统报告此案,并将通话译文与林秀涛证词交给总统,并告知总统,预定在9月6日召开记者会[3]。马英九留下通话译文与证词[30],随后召见江宜桦、罗智强讨论译文内容与案情,马英九事后宣称,三人的结论为“尊重,不做任何处理”[31][32]。晚间11时到12时,黄世铭接到马英九总统电话约询,想确认关说案能否成立,当时他仍在检察官杨荣宗车上。9月1日,黄世铭再度进入总统官邸向总统报告此案[33][34],黄世铭除了携带修改错字过后的监听译文外,同时将对王金平、陈守煌、曾勇夫、柯建铭等人的完整监听内容及个人资料,送交总统。

9月2日,马英九召开府院党五人小组的例行会议,王金平为了二女儿出嫁,口头向马英九表示,自9月6日起将请假五天出国[35]

9月4日,马英九总统致电,建议黄世铭至行政院,向江宜桦报告此案。黄世铭携带呈送总统的同一份报告,向江宜桦报告,江宜桦仅表示尊重特侦组,并提醒黄世铭,要注意务必确认证据坚固度,译文详实[36]。黄世铭在事后说,当时他并不晓得江宜桦事先已知此案内容。

9月5日,特侦组确认柯的帐户金流的来源,与陈荣和法官无关,停止监听,签结陈荣和案。同时停止以现译方式监听林秀涛。

特侦组“切勿错过”记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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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日早上,王金平登机前往马来西亚特侦组三度发出简讯给各大媒体记者,告知准备召开“重大司法风纪事件”结案记者会,并一再提醒记者“切勿错过”[11]。在9月6日的记者会中,特侦组对外公布部分监听内容。

特侦组对外公布的部分监听译文[37]

2013年6月28日(王金平打给柯建铭):
王:喂,要找你都没人。
柯:我静音啦,我下午有开了。
王:这样啦,那个“阿煌”(指陈守煌)有打电话来了。
柯:怎样?
王:他是跟我说那个女孩(指承办检察官)姓林,林秀涛(音同“桃”),他说他是勇伯(指曾勇夫)啊的人啦。
柯:喔!勇伯啊的人喔!
王:所以他叫我跟勇伯啊说。
柯:(不清楚)
王:没啦,我已经跟勇伯说完了。
柯:他怎么说?
王:他说好啦,他会尽力,他会弄。
柯:勇伯要处理没?
王:勇伯要处理。
柯:没问题吧?
王:不知道,就让他处理。他就说他要处理啊。
柯:好好好。谢谢。
王:就让你知道一下,今天就是要跟你说这个,你电话都没有听哩。
柯:我转静音忘记了。
王:我以为你在赚钱哩,好啦,今天没,好啦,知道了吼。
柯:好啦,谢谢。
2013年6月29日(王金平打给柯建铭):
柯:喂。
王:(年轻男子声音,不清楚)
柯:喂。
王:(不清楚,疑似叫柯外号某某)
柯:对。刚离开,要先走了。你先走了喔?
王:你有来吗?你有来这里吗?
柯:我刚离开。你在那里?
王:我离开后,要另外休息。我跟你说,刚才那个人在那边你有看到吗?
柯:啥?
王:伯啊,就勇伯啦那一个伯仔那一个。
柯:你说那一个?
王:勇伯啊。勇伯啊。
柯:我没遇到,我刚离开。
王:他跟我说OK了。
柯:好好。谢谢。
王:好好。

特侦组认定法务部长曾勇夫、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长陈守煌涉嫌接受关说,虽未涉刑责,仍依行政责任,将曾勇夫移送监察院,陈守煌则依法官法移送检察官评鉴委员会;王金平与柯建铭未涉刑责,行政责任部分以国会自治为由,签结不处理。曾勇夫在记者会后立刻表示自己的清白,拒绝辞职,但在下午、晚间两次赴行政院向行政院长江宜桦说明,在江宜桦的压力下请辞[38][39][40]

总统与立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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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马英九参与国民党中常委选举后,向记者表示,他已要求王金平回国说明。王金平在电话中对总统回复,出国至马来西亚是为了二女儿要出嫁,无法立即回国[41]

9月8日,总统马英九在副总统吴敦义及行政院长江宜桦陪同下,召开记者会[42],公开谴责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并以“耻辱的一天”形容目前处境[14]。马英九严词批评王金平,并且质问:“如果这不是关说,那什么才是关说[43]?”马英九在记者会结束后,9月9日早上,致电前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寻求支持。前副总统连战透过办公室主任丁远超表示,处理王金平事件,做法并不公平,连战成为首位表态反对的国民党大佬[44]。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在隔日强硬反击[45]

9月10日,王金平晚间八点在台湾桃园国际机场举行记者会发表声明[46][47],说明打电话给法务部长曾勇夫及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目的是要提醒法务部及高检署依法不要有滥权上诉的情形,没有要求不要上诉,与曾勇夫及陈守煌的通话,并非关说,亦抨击特侦组未审先判、滥权,提供监听资料之行为,违法又违宪[4][48]

同日,总统府方面指责王金平“公信破产”,以“安慰说”硬拗关说,“若行正坐稳,没有关说,谁斗得了他?”表态支持现任立法院副院长洪秀柱“为人正派、对国民党忠贞”,若能够扶正院长,是不错的考虑。[49]

中国国民党撤销王金平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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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召开考纪会前夕,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在国民党党部召开记者会,声明王金平已不适任立法院院长,要求开除他的党籍[50]。同时取消接见外宾,在中央党部等待考纪结果出炉。王金平至考纪会递交陈情书后离开[51],考纪会一致决议开除王金平党籍。

依照台湾现时的立法委员单一选区两票制选制,王金平被开除党籍后,将丧失全国不分区立委身分,若不具立委身分亦即消失立法院院长资格。王金平表示将进行申诉恢复党籍,并委请许英杰律师,至台北地方法院递状声请假处分[52],要求国民党将撤销党籍的处分,暂缓送至中选会,同步提出“确认党籍存在”民事诉讼,但这些动作国民党已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王金平的党籍撤销已于9月11日送达中选会,而中选会也于同日把王金平立法委员资格丧失证明送达立法院,内政部表示王金平的立委资格已经丧失,但王金平于党内的申诉权仍未丧失[53][54]

9月11日,民进党党团宣布取消参加原订于9月15日所举行与国民党的服贸辩论[55]。同日,国民党中常委连胜文表示,现在是中华民国102年,不是“大明王朝[注 3],任何人都不能高过法律,就算总统、院长也不例外;如果王金平真有违法,应该透过正当法律程序处理。王被未审先判斗掉,实在让人非常难过[56][57]。9月12日,负责马英九9月8日记者会声明稿撰写的罗智强,请辞总统府副秘书长职务获准,并声明弃选基隆市市长[58][59][60]。罗发表题目为“当照明弹,做最后燃烧”的公开信,并声称请辞获得准许的原因是“就让我任性一次吧[61]。”

9月13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由张瑜凤、陈静茹、梁梦迪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裁准王金平以938万元担保金(即王金平当院长馀下任期的薪金)担保,继续保留行使国民党党员职权的权利[62][63][64]。其馀假处分、暂时处置声请均遭驳回[65]

台北地方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对于王金平所提出的保全党籍假处分案裁定暂保王金平党员资格后,中国国民党紧急开会讨论因应对策后定调表示,不承认王金平为国民党籍立委及立法院长,未来将不会邀请王金平参与党务活动,包括取消总统府五人小组会议、取消国民党惯例在立法院每会期开议前一天的立法行政部门议事运作研讨会、并将同时段会议名称改为国民党党团会议、取消邀请王金平于2013年9月29日在国父纪念馆举行的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等,但基于尊重司法独立与法院裁定的前提下,仍称呼王金平为院长[66][67][68][69][70]。由于有多个团体打算在9月29日发起抗议活动,国民党于9月23日决定将全代会延期并更换地点,并于9月24日宣布此决定[71]。对此,公民行动倒马联盟于9月24日表示,“国民党不论龟缩到任何地方,我们上山下海都会跟到底!”[72]

9月16日,国民党提出抗告,由台湾高等法院受理。9月18日,连胜文表示:“‘潘朵拉的盒子已经打开。’这次事件若要解决,必得透过‘公平、独立’的第三方仲裁,自己不反对马所坚持的司法正义,但不能认同马‘要怎样就怎样’的做法[73]。 ”

高院于9月18日以电脑抽签方式抽出受命法官王丽莉、审判长魏丽娟、陪席法官李媛媛,并于9月26日公开审理此案。9月30日,高院合议庭裁定驳回国民党提出的抗告案。国民党原计于10月11日再度提起抗告,国民党文传会副主委殷玮于10月5日,向媒体转述,主席马英九决定不再对假处份案提起抗告,但是王金平确认党籍存在的民事诉讼仍然会持续下去。

监听国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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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侦组在调查本案时,居然监听了国会总机号码,因而可以监听每一位使用该电话,或通过该电话通讯的国会议员,被揭发后,特侦组出面否认,却遭到记者揭穿,而后黄世铭承认不慎监听国会总机,引发监听国会的疑虑[74][75]

9月25日黄世铭在国会备询时,承认对林秀涛也监听,但是先前黄于9月9日的记者会表示“只对柯委员一个监听,一个人监听,没有对国会议长的监听”,黄遭质疑在9月9日的记者会中说谎。

特侦组缓颊道,黄在9月9日的说法是指只监听了柯建铭但顺便听到王金平的通话,而媒体也形容特侦组的说法为“硬拗”。[76][77][78]

9月28日,民进党立委管碧玲公布特侦组监听了立法院总机的节费号码,此号码为立法院总机的代表号,申请使用人从来未变更,也未对外公布此号码,故特侦组根本是刻意监听国会。管碧玲批评,特侦组监听国会总机,等于可以突破该总机底下的所有分机,监听使用该电话的所有国会议员[79]。特侦组多次表示,是因为该电话为“0972”开头,疑似为个人用的行动电话。不知其为国会电话,才会“误听”,但法务部事后却发觉,特侦组5月时便曾拨打此电话,是刻意监听国会专线,居然在9月还坚称不知情,匪夷所思[80]

特侦组说词被拆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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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侦组主任检察官杨荣宗立刻出面否认,并大力说明,该号码绝不是立法院总机,至于是谁的号码,杨表示是私人手机,依法不得公布,却惨遭记者当场拨打,立刻接通立院总机,而拆穿特侦组再次说谎。[81][82]当晚,黄世铭召开记者会,承认监听的是国会总机,但只是误会一场。黄代表特侦组向人民鞠躬致歉。10月,法务部又查出特侦组5月时就曾拨打过此专线,完全理解此为国会总机。特侦组只以“误打”二字,含糊带过。

包括国民党在内的朝野立委痛批特侦组是“白色恐怖好,监听吃到饱”,国民党的立委蔡正元也大骂:“连立院总机都不放过,有哪一个人民可以放过?黄世铭根本就是没有牌照的特务。”,要求黄下台负责。[83][84]。立法委员管碧玲指出,被特侦组监听的电话号码是立法院中兴大楼专用,但立法院长王金平与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的办公室根本不在中兴大楼,管碧玲质疑“究竟特侦组在监听谁?”[85]中兴大楼当时有82位立法委员的国会办公室[86]

预定接任法务部部长的罗莹雪,在9月28日还未上任时,便表示:特侦组在“监听国会事件”中没有主观意图,查案方向也没大问题。由于发言当时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评鉴委员会监察院等单位才刚刚开始调查关于黄世铭及特侦组是否违法滥权的问题,法务部监听事件调查小组则尚未成立,舆论批评罗的作为,乃为未审先判。[87]

疑云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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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黄多次见面商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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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铭于9月25日于立法院回复质询时表示9月1日马黄两人也见过面,使外界所知的马黄会面次数由一次变两次。黄世铭表示9月1日是马英九主动约见,又于9月25日向记者主动表示马英九在9月6日特侦组记者会后又有数次来电[88]。9月30日,黄世铭表示,原本计画在9月2日传唤涉案的王金平、柯建铭、陈守煌、曾勇夫等四人,但特侦组内部讨论后认为涉及行政不法,特侦组没有行政调查权而作罢[89]。马英九于10月2日接受采访时表示,8月31日晚上黄世铭到官邸报告后,晚上10点左右,马英九将江宜桦和罗智强召来官邸讨论。柯建铭质疑,如果马英九在8月31日与江宜桦、罗智强讨论后决定命令黄世铭停止传唤王金平等人,并跳过所有程序正义行为,让黄世铭在9月6日开记者会,则马英九、江宜桦、罗智强等三人都涉嫌妨碍司法、干预个案及教唆泄密等罪[90]。由于柯建铭关说案于9月5日签结,而8月31日黄世铭于签结前便求见马英九,引起外界质疑黄世铭涉及泄密罪。

由于江宜桦于9月30日接受专访谈及黄世铭找他报告关说案的过程,已于10月1日收到传票即将被检方传唤作证的总统马英九也于10月2日接受电台专访谈论与黄见面的细节等案情,形同把他的证词公开告诉黄世铭,民进党主席苏贞昌等批评,此举等于是“空中串证”。[91]

检察总长黄世铭在9月30日首次表示:他除了8月31日及9月1日面见马总统外,在9月6日特侦组开完记者会后,马总统也曾打电话给他,但他不愿进一步说明谈话内容及通话次数。总统府后来坦承9月6日后,马总统“的确有数次打电话给检察总长黄世铭”。[92]

王金平确认党籍存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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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9日,台北地院一审对王金平确认党籍存在诉讼案做出判决,审判长张瑜凤、受命法官梁梦迪、陪席法官陈静茹等三位合议庭法官,以不符合比例原则等理由,判决王金平胜诉,保有国民党党籍。5月5日,国民党提起上诉,高等法院由法官王怡雯负责承办。

6月19日,司法院庭长任期审查委员会,以七比四的票数,决议拔除台北地院法官张瑜凤的庭长职务。在34位一二审庭长中,张瑜凤是唯一遭到拔除的。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指出,这是无记名投票,主因是参与审查的司法官,多数认为张瑜凤审判不认真,否认有任何政治关连[93]。另一位陪席法官陈静茹,因四年前的过失,遭监察院弹劾,4月28日司法院职务法庭判陈静茹降级改叙[94]

9月26日,高等法院二审宣判,王金平胜诉。10月22日,国民党上诉最高法院。

2015年2月25日,国民党主席朱立伦宣布无再委任律师承受原诉讼的必要,停止诉讼,确认王金平党籍存在。在前主席马英九时代做出的撤销党籍案,交由考纪会重新审理[95]。3月5日,最高法院裁定,朱立伦必须以国民党法定代理人身分承接原诉讼。但因第三审采取律师代理制,如果朱立伦坚持不再委任律师进行诉讼,最高法院将以违反法定程序驳回国民党的上诉[96]

司法起诉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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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铭泄密案

检察总长黄世铭于2013年9月9日记者会,称一定会处理检察官林秀涛[28],而林秀涛数日后得知黄世铭竟向总统报告,则感到愤怒,因为林被讯问时,特侦组曾告知不可对外泄露,否则将会被追究泄密罪[29]

2013年10月3日晚间,因黄世铭被告发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泄密等罪,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介钦,以被告身份,传唤黄世铭。黄世铭成为首位以被告身份遭讯问的现任检察总长。由于检方担心马英九、江宜桦、罗智强与黄世铭有持续空中串证疑虑,且逐一传唤也有相同顾虑,因此同时以证人身份传唤三人。黄世铭声称,此案不涉及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他以多年办案经验,认为此案已经实质侦结,因此才向总统报告,否认有泄密[97][98]

12月27日,江宜桦以证人身份出庭,江宜桦供称,因当时黄世铭直属长官前法务部长曾勇夫涉案,才会越级向行政院报告。而黄世铭于9月4日会见江宜桦时所呈交的关说案书面报告,江宜桦则认为其非正式公文,已于9月6日记者会后销毁。

2014年3月21日,台北地方法院以泄密罪判决黄世铭有罪,黄世铭宣布请辞检察总长一职。4月3日,总统府批准辞呈,黄世铭回任最高检察署检察官。

2015年2月12日,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认定黄世铭向总统及行政院长泄露侦察中的侦办内容与通联记录等机密事项,依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泄密罪判黄世铭1年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45万5千元,全案定谳。由于黄世铭已于2015年1月6日退休,铨叙部表示,依《公务人员退休法》黄未遭判褫夺公权或涉内乱外患,退休金照领,已发的退休金不追回,未来每月17万馀元的月退也会续发。柯建铭批评,该案拖了一年多才宣判,明显图利让黄世铭拿到退休金[99]。黄世铭于1月6日新的法官法生效日退休,时间点被质疑是要在二审定谳前退休,并在从优退休的新的《法官法》生效时,赶在第一波退休。[100]

全民电通关说案

特侦组将关说案移送台北地检署调查。除王金平与柯建铭的对话外,特侦组另外监听到台北市议员许富男与柯建铭的通话,许富男要柯建铭去找前高院法官杨炳祯,特侦组也怀疑此通话涉及关说。台北地检署于2014年7月,以查无法官索贿或司法黄牛关说实据,签结此案。王金平与柯建铭等人,皆不起诉[101]

各方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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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考虑过发动国会弹劾、罢免总统马英九,并最后发动了倒阁案,但未通过。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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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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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柯建铭全民电通背信案,法院于一审和二审做出六个月徒刑判决,但于更一审时做出无罪判决。特侦组与检察总长黄世铭认为,背信罪是即成犯,应该上诉,因此认定林秀涛检察官受到关说影响。特侦组并指出林秀涛检察官于侦讯时,供出确实受到陈守煌检察长的压力不要上诉[102],怀疑她可能违反刑法第125条[103]或贪污治罪条例[104]。在监听后,特侦组认定林秀涛并无贪渎事实,没有刑事责任,但其不上诉受关说影响,函送检察官评议委员会。

林秀涛检察官事后向记者说明,被告柯建铭涉及的1,200万债务,最后还是要由柯建铭承担,由台湾法律实务与甘添贵教授等人的见解,背信罪属结果犯,上诉没有实益。她认同高等法院判决结果,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也同意她的见解,因此决定不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有权依个人心证与法律,独立决定是否依法提起上诉,并无不法。林秀涛批评特侦组曲解其证词,她强调该案是因为没有发现《刑事诉讼法》第377条“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的情事,才决定不上诉。[26][105][106][107]

司法关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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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特侦组侧录到王金平与柯建铭之间的通话,但因为王金平、柯建铭、曾勇夫、陈守煌、林秀涛等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未涉及贪渎罪。

王金平对曾勇夫,陈守煌对林秀涛之间的谈话,主要在于表达对检察官滥行上诉的忧虑,特侦组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林秀涛不上诉的行为与王金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行政院规定,所谓关说,是指提出的请求有违反法令契约的疑虑[108],林秀涛检察官未进行上诉,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因此王金平即使有提出请托,在法律上也难以被认定是关说。

检察总长黄世铭承认,王金平是否是关说,在法律上是难以认定与定罪的,因此特侦组并未将此案送交法院起诉。但马英九总统与检察总长黄世铭认为,从监听译文、林秀涛笔录以及最终没进行上诉的事实,就足以证明这是一次成功的关说。虽然在法律上无法定罪,但应该追究在道德及政治层面上的责任。

侦查不公开与泄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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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直到9月5日才侦结。检察总长黄世铭于8月30日向马英九总统报告案情时,仍在侦查期间,涉及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109]与公务员泄密[110]

黄世铭认为,根据他的办案经验,在8月31日时已确定此案为实质侦结,向总统报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侦查不公开原则的例外规定,况且王金平与柯建铭的监听译文,非刑事不法的证据,而是行政调查的证据,所以没有泄密的问题。

监听与泄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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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总长黄世铭召开记者会进行说明,特侦组进行监听,与公布监听译文,一切作为都是合法的。

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111][112],为避免侵犯人民秘密通讯的权利 [113],监听是刑事侦察的最后手段[114],只有涉及第五条中所定的重罪,才能依法监听,违反第五条所进行监听所取得的相关证据,依法不得作为证据[115]。王金平与柯建铭之间的对话,并未涉及第五条的刑事重罪,依法不得监听;监听到非侦查目的之其他内容,根据通讯保障与监察法第18-1条第1项之规定,不能当成法律证据,或行政调查证据。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与监察目的无关的内容,应该销毁[116],特侦组将监听译文送交总统,并将部分内容直接以新闻稿公布,涉嫌违反相关规定[117][118]

在没有法院许可及刑事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特侦组直接调阅王金平的通联记录,并向公众直接公布监听内容,涉及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当事人陈守煌批评特侦组知法玩法,“以刑事调查之名,行行政调查之实”,擅自公布通联对话内容,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不得提供与其他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119]。前法务部政务次长李进勇表示,黄世铭在案件未侦结前就向总统报告案情,马英九与黄世铭等人,已经涉及违反刑法第132条的泄密罪,以及通信保障及监察法中第24、27条中违法监听、交付泄漏等刑责。李进勇并于9月9日向特侦组告发,以违法监听、泄密等罪,告发总统马英九、检察总长黄世铭及特侦组代理主任杨荣宗等人。[120]

特侦组扩权约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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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听到王金平谈话内容后,特侦组约谈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与其同事,在未告知侦讯目的与所犯罪名的状况下,取得其笔录证词,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5条[121]

依《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有权依个人心证与法律,决定是否依法提起上诉,如有疏失,亦仅属行政责任。在无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特侦组无权直接对检察官进行讯问[注 4],根据《法院组织法》,高检署检察官的主管机关为法务部与高检署[122],如有疏失,应由他们对林秀涛检察官进行行政调查。特侦组直接约谈检察官,涉及越权。法务部长、高检署检察长、立法院院长的行政位阶皆高于特侦组,在非贪渎案的情形下,特侦组假借刑事侦查的名义,对他们进行实质行政调查,也有越权的嫌疑。

如果确有刑事贪渎罪嫌,特侦组并未约谈曾勇夫、陈守煌、王金平与柯建铭,但直接以行政处份,这也被质疑是政治介入。

检察总长与特侦组认为,他们原是以贪渎罪嫌来追查林秀涛,约谈林秀涛检察官也用于了解不上诉理由以及厘清是否有对价关系,以查清是否有涉案可能。非贪渎案是调查后的结论,而不是前提。虽然最后以查无对价关系签结,但在调查过程中查到立法介入行政和司法情节严重,不能置之不理。

违反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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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侦组侦查王金平案时,反对者认为数项侦办程序违反程序正义

在陈荣和案中,特侦组衍生出100年度特他字第61号案,以此取得法院监听许可,去侦查柯建铭是否涉嫌介入吴健保最高法院关说假释案,之后又以此案来监听检察官林秀涛。这些案件与陈荣和案无关,是侦察过程中衍生的独立事件,特侦组却没有分案,以另外的案号来进行独立调查,以A案来调查B案,似有扩权嫌疑。在2012年8月高等法院已对陈荣和案做出二审宣判,但是特侦组仍持续监听柯建铭至2013年9月,因此得以侧录到王金平与柯建铭的疑似关说案。台北地方法院签发的监听许可,其目的在于监听柯建铭是否涉入陈荣和案。以同一个案号,来侦办多个无关案件,申请监听,案号目的与监听目的明显不同,涉嫌以合法许可来掩盖非法侦查行为。

在侦办过程中,特侦组未传讯包括王金平、柯建铭、曾勇夫、陈守煌等人,听取他们的说法,并请他们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澄清案情。特侦组直接做出侦查结论,也被认为不符程序。

特侦组与检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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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批评,特侦组与检察官,长期以来有滥行上诉的现象[46]。反对党则抨击检察体系,监听过于浮滥,各级法院核可率达83%,把关不严谨,可能造成人权被侵害[123][124]

总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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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1日,一位国民党廉政委员被记者询问考纪会处理王金平案可能的意向时一针见血道破此案形势:“从法规面上,比例原则大有问题;但若从党高层为所欲为的党文化上,大势已经底定”。[125]

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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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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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11月29日,立法院纪律委员会,认为柯建铭关说案未成立,通过不处份。其中国民党立委吕学樟陈根德张庆忠陈镇湘陈淑慧江惠贞等人皆回避出席,技术性使决议顺利通过。

2015年国民党立法行政部门议事运作研讨会上,马与王中间隔著朱立伦。
监察院

监察委员洪德旋吴丰山申请调查,并提出弹劾案。11月28日,监察院进行黄世铭弹劾案审查会,以5票对5票,否决此案。2014年1月7日,监察院二度召开审查会,以6票对6票,黄世铭弹劾案再度遭否决,依监察法,此案不能再提出。

2014年1月15日,监察院监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无异议通过监察委员洪德旋吴丰山的调查报告,报告中认为,黄世铭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泄密罪相关法规,希望司法院会同行政院研议,建立妥善侦查不公开机制。这份关说、监听及泄密案调查报告的内容,与黄世铭弹劾案,内容有九成五雷同[126]

行政院

12月14日,法务部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做出决议:

  1. 检察总长黄世铭滥权监听、违法公布监听内容,应受惩戒。应由法务部移送监察院审查,建议撤职。
  2. 特侦组检察官杨荣宗违法监听立法院总机,应由法务部移送监察院审查,建议申诫。
  3. 特侦组检察官郑深元,滥权监听,违法监听立法院总机、公布监听内容,应由法务部移送监察院审查,建议申诫。
  4. 高院检察长陈守煌,接受立法院长王金平关说,并向林秀涛检察官关说,未依法登录,公正性可疑。报由法务部核处,建议警告。
  5. 检察官林秀涛,接受陈守煌关说。报由法务部核处,建议警告[127]

12月19日,监察委员洪德旋、吴丰山二度提案弹劾黄世铭。12月20日,在数度意见分歧的讨论后,洪德旋、吴丰山同意撤回弹劾案。[128]

12月20日,法务部检察官审议委员会开会决定,依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建议,将卷入关说案的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记警告一次,并免去高检署检察长职务,改调最高检查署检察官,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记警告一次。

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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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柯建铭在其个人脸书对九月政争的发生原因提出见解[129]。在2013年初,立法院经过朝野协商,通过制定《高级中等教育法》,并附带决议,要军训教官在8年内退出高中校园。柯建铭致电王金平,在对谈中,柯建铭担心马英九总统对此决议不满,王金平回答:“我咧插潲伊”(台湾话,意为“我还理他”或“我懒得理他”,有不屑的语气;正确台文对应字为“我咧插潲伊” Goá teh chhap-siâu--i, “插潲”为“理睬”之粗俗说法[130])。在当时,特侦组正持续监听柯建铭的电话,柯建铭认为马英九总统可能是因为这段对谈而决定发动这次行动[131][132]

议论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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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总长权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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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总长黄世铭认为,他是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二章第44条规定[133],直接向总统报告,并未涉及违法泄密,且总统非事件当事人,与前法务部法务部调查局局长叶盛茂,涉嫌在任内将艾格蒙组织调查前总统陈水扁家族洗钱的情资泄漏给陈水扁不同[134]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111条[135],检察总长直属于法务部,为行政院的一员;检察总长与特侦组皆不直属于总统。黄世铭越过法务部长与行政院长,直接向总统报告案情,马英九总统因此得以直接指挥检察总长与特侦组,引发总统扩权争议。特侦组与检察总长非直属于总统府之机构,不应直接对总统报告,正在进行中刑事案件的侦办内容,此举有触犯公务员泄密罪[136][137]的嫌疑。

总统权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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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公民团体批评马英九破坏宪政。

有基层检察界和法律学学者[138][139]指出“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的“院际纠纷”是总统对于院与院间的争执,得召集各院院长会商解决,此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院与院间制度上的冲突问题,而本案是人的问题,不是法理争端的制度问题,不适用此法条,以院际纠纷为由报告总统,“不伦不类”[3]。本案与第44条所述之“院际调解权”明显无关。该条文所谓的“争执”,限于涉及权力分立事项的争执。[139][140]

目前立法院长被指控的案情仅属立法委员行为伦理的争议,与权力分立无涉,如何可以适用该条?本案中,并未出现五院争端,总统也没有指挥立法院院长的权限。而且依该条规定,总统只是在五院间出现争端时居间协调,顶多就是召集各院院长会商,不能独断独行,自己认定事实,自己宣布应该如何处理。不可讳言,由于国会立法怠惰,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欠缺详细的立法委员行为伦理规范。但这不代表总统就可以越俎代庖,直接把手伸进立法院。[139][140]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邱文聪等学者说检察机关的中立性不容沦为政治工具,黄世铭向马英九报告关说案情涉泄密违法;但马英九隔天主动要黄再向他补充报告,则有明显滥权违宪的问题。总统的宪法职权,绝对不包括个案侦查权,总统不可以成为揭露侦查个案的泄密对象。马英九以检察机关监听译文及通联纪录当政治工具,未经司法判决就认定王金平有罪,指挥以党纪换掉国会议长,严重破坏宪法权力分立原则。[141][142]

总统及行政院院长依法均无权指挥特侦组,或对立法院进行行政调查。总统无权质疑国会议长关说,这是立院内部的自律问题,程序上轮不到总统处理[143]

监听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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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法研所邱文聪认为,取得通联纪录在刑事诉讼法相当于搜索,黄世铭取得王金平的通联纪录无异于去搜索立法院。尤其王金平又是国会议长,要查其通联纪录须更为谨慎。[141]

国会自治与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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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公法学者在脸书连署发表一篇名为《马总统已经跨越宪政民主的红线:一群公法学者对于总统介入国会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的文章,批评马英九利用国民党主席之权势,强力运作该党对王金平做出撤销党籍之严厉党纪处分,此举已公然逾越权力分立体制应有的分际,危害了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此文强调:一、总统是一个宪法机关,其权力之行使必须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当然也必须符合包括民主原则及权力分立原则在内的宪法整体基本原则;二、国会自律是构成权力分立秩序的宪法基础原则之一;三、总统不可以越权干涉国会自律事项。 [144]

依2002年通过的《立法委员行为法[145],立法委员不得受托对进行中之司法案件进行游说。如有违反,应由立院纪律委员会主动调查、审议,作成处分后,由立法院院会决定。大法官会议也早在释字第342号[146]解释中就已经确认“国会自律”的宪法原则。虽然“国会自律”的范畴仅限于与议事有关的部分,但是究竟如何区分是否属于议事范畴,仍应以国会自主判断为原则。换言之,国会议员最大的压力是来自于政治上的责任,包括来自选民的压力和来自所属政党规范。[139]

国会议长之党籍与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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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时报2013年9月12日社论,“按照大法官解释,国会行使立法权之程序得依自行订定之议事规范为之,议事规范如何践行为国会内部事项,行政、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均应予以尊重。依照宪法规定,国会议长必须保持政党中立,因其身分特殊,不能只凭党纪处分使其丧失议长地位,否则藉党纪控制国会,议长的中立性及国会的自主性如何维系?谁能抗衡日趋专断蛮横的马政府?”[147]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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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所谓“行政不法”,意指并无刑事犯罪,但违反行政法
  2. ^ 黄世铭于9月25日表示,特侦组原本要求林秀涛9月1日出庭,但林提前一天到特侦组,且情绪激动,于是特侦组改在8月31日讯问。
  3. ^ 参见 明朝政治制度。另见中国大陆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
  4. ^ 特侦组的法定侦察对象为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检察官不在法定范围内。见《s:法院组织法》第63条:“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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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开揭露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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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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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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