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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罪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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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华民国刑法》分则编当中的犯罪粗体字标示者为常见罪名:

侵害国家法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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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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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与本章相关的犯罪,可另参考《国家安全法》和《国家机密保护法》。

渎职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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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弃守地罪
  • 贿赂罪
    • 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受贿罪(第121条)
    • 违背职务行为行贿/受贿罪(第122条)
    • 准受贿罪(第123条)
  • 枉法裁判罪(第124条)
  • 滥权追诉罪(第125条)
  • 凌虐人犯罪(俗称“刑求”)(第126条)
  • 违法执行刑罚罪(第127条)
  • 越权受理罪(第128条)
  • 违法征收罪(第129条)
  • 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第130条)
  • 公务员图利罪(第131条)
  • 泄露国防以外秘密罪(第132条)
  • 邮电人员泄露秘密罪(第133条)
  • 非纯粹渎职罪(第134条)

注:与本章相关的犯罪,可另参考《贪污治罪条例》。

妨害公务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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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务员施强暴胁迫罪(第135条,俗称的“妨害公务”)
  • 聚众妨害公务罪
  • 妨害考试罪
  • 毁损公文书罪
  • 污损封印查封罪
  • 侮辱公务员罪(第140条)
  • 侮辱公署罪(原第140条第2项,已于2022年1月12日删除)
  • 毁损文告罪

藐视国会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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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立法院听证虚伪陈述罪(原第141条之1,已于2024年10月25日宣告违宪)

妨害投票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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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自由投票罪
  • 投票受贿罪
  • 投票行贿罪
  • 妨害投票结果正确罪(虚伪迁徙户籍)
  • 妨害投票秩序罪
  • 妨害投票秘密罪

注:关于本章内容,另见《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有更加详细之规范。

妨害秩序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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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不解散罪
  • 聚众施强暴胁迫罪
  • 妨害合法集会罪
  • 恐吓公众罪(第151条)
  • 煽惑他人犯罪罪(第153条)
  • 参与犯罪结社罪(第154条)
  • 私募军队罪
  • 包揽诉讼罪
  • 侮辱国旗、国徽或国父遗像罪(第160条)

注:与参与犯罪结社罪相关的犯罪,可另参考《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妨害司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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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社会法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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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险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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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纵火罪
    • 放火/失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3条)
    • 放火/失火烧毁现非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4条)
    • 放火/失火烧毁建筑条物以外罪(第175条)
    • 准放火/失火罪(第176条)
  • 决水罪
  • 破坏防水蓄水设备罪
  • 妨害救灾罪
  • 倾覆破坏现有人在交通工具罪
  • 妨害舟车往来罪
  • 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
  • 劫持交通工具罪(俗称“劫机”)
  • 危害飞航安全罪
  • 不能安全驾驶罪(第185条之3,俗称“酒驾”)
  •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第185条之4,俗称“肇事逃逸”)
  • 妨害公用事业罪
  • 阻塞逃生通道罪
  • 妨害公众饮水罪
  • 投放毒物罪(第190条之1)
  • 违背建筑术成规罪

伪造货币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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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变造行使货币罪
  • 伪造变造行使有价证券罪
  • 伪造度量衡罪

伪造文书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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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私文书罪(第210条)
  • 伪造公文书罪(第211条)
  • 伪造特种文书罪(第212条)
  • 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第213条)
  •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第214条)
  • 业务登载不实罪(第215条)
  • 行使伪造文书罪(第216条)
  • 伪造盗用署押罪(第217条)
  • 伪造盗用公印罪(第218条)

妨害风化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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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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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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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侮辱宗教建筑物罪
  • 侵害尸体罪
  • 妨害祭礼罪
  • 发掘坟墓罪(俗称“盗墓”)

妨害农工商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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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囤积商品及哄抬物价罪
  • 妨害农业水利罪
  • 伪造商号商标罪

鸦片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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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造毒品罪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制造吸毒器具罪
  • 图利为人施打毒品罪
  • 提供施打毒品场所罪
  • 栽种贩卖罂粟罪
  • 吸食毒品罪
  • 持有毒品罪

注:关于本章内容,另见《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有更加详细之规范。

赌博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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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赌博罪(第266条)
  • 常业赌博罪
  • 图利提供场所赌博罪
  • 图利聚众赌博罪

侵害个人法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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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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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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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伤害罪(第277条)
  • 重伤害罪(第278条)
  • 义愤伤害罪(第279条)
  • 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280条)
  • 暴行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281条)
  • 加工自伤罪(第282条)
  • 聚众斗殴罪(第283条)
  • 过失伤害罪(第284条)
    • 业务过失伤害罪(原第284条第2项,于2019年5月29日删除)
  • 传染花柳病罪(原第285条,于2019年5月29日删除)
  • 妨害发育罪(第286条)

堕胎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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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行堕胎罪
  • 加工堕胎罪
  • 图利加工堕胎罪
  • 未受嘱托或未得承诺堕胎罪
  • 介绍堕胎罪

注:关于本章内容,另见《优生保健法》有更加详细之规范。

遗弃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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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义务遗弃罪(第293条)
  • 有义务遗弃罪(第294条)
  • 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295条)

妨害性自主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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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性交罪(第221条,俗称“强奸”、“强暴”或“性侵害”)
    • 加重强制性交罪(第222条)
  • 强制猥亵罪(第224条)
    • 加重强制猥亵罪(第224条之1)
  • 乘机性交猥亵罪(第225条)
  • 与幼童性交猥亵罪(第227条、第227条之1)
  • 权势性交猥亵罪(第228条)
  • 诈术性交罪(第229条)

注:与本章相关的犯罪,可另参考《性骚扰防治法》。

妨害自由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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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誉及信用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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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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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书信秘密罪(第315条)
  • 窥视窃听窃录罪(第315条之1)
  • 业务泄漏秘密罪(第316条)
  • 泄漏电脑秘密罪(第318条之1)

注:与窥视窃听窃录罪相关的犯罪,可另参考《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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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性隐私罪(第319条之1~第319条之6)
  • 未经同意摄录性影音罪(第319条之1)
  • 强制摄录性影音罪(第319条之2)
  • 散布性影音罪(第319条之3)
  • 散布制作不实性影音罪(第319条之4)
  • 性影像物品之没收(第319条之5)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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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窃盗罪章
    • 普通窃盗罪(第320条)
    • 加重窃盗罪(第321条)
  •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章
    • 抢夺罪(第325条)
    • 强盗罪(第328条)
    • 准强盗罪(第329条)
    • 强盗结合罪(第332条)
    • 海盗罪、准海盗罪(第333条)
    • 海盗结合罪(第334条)
  • 侵占罪章
    • 普通侵占罪(第335条)
    • 业务侵占罪(第336条)
    • 侵占遗失物罪(第337条)
  •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章
    • 普通诈欺罪/诈欺取财罪(第339条)
    • 收费设备诈欺罪(第339条之1)
    • 自动付款设备诈欺罪(第339条之2)
    • 电脑诈欺罪(第339条之3)
    • 加重诈欺罪(第339条之4)
    • 背信罪(第342条)
    • 重利罪(第344条,俗称“高利贷”)
  •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章
  • 赃物罪章(第349条~第351条)
  • 毁弃损坏罪章
    • 毁损文书罪(第352条)
    • 毁损建筑物罪(第353条)
    • 毁损器物罪(第354条)
    • 诈术损害财产罪(第355条)
    • 妨害债权罪(第356条)

妨害电脑使用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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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侵电脑罪(第358条)
  • 删除变更电磁纪录罪(第359条)
  • 干扰他人电脑罪(第360条)
  • 制作电脑程式罪(第3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