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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陈其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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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已经被多个媒体组织报导过

要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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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把陈其迈进行保护,常有ip用户无故删文章--wsxcde留言2014年4月26日 (六) 12:23 (UTC)[回复]

19日以后只有今天一次,认为并不严重。若仍认有需要请至WP:PT。--Towatw留言2014年4月26日 (六) 14:02 (UTC)[回复]
(~)补充:此外目前的影片佐证性太低,移除该段要说是破坏不无疑问。请尽早加强来源。--Towatw留言2014年4月26日 (六) 14:05 (UTC)[回复]

请勿于选举前,进行无引用的恶意编辑小米饭留言2018年11月2日 (五) 14:09 (UTC)[回复]

剪贴移动一些似乎不太适合摆这个页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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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变更权限归属公投法还是宪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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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迈改变过去以《公投法》确立领土的主张,认为应该从宪法上来确立领土的立场。[1][2][3]

新闻原文主要把重点放在民进党,而非陈其迈,相关叙述放在陈其迈的页面相关性不高。国民党和民进党相关页面都应该摆,因为引用的来源有蓝绿立场都转弯的标题词。反而存在于陈其迈页面的必要性几乎没有。

任总统府秘书长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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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9日,陈其迈以总统府副秘书长身份投书《自由时报》,指美国《台湾关系法》认为台湾不是一个国家,当时总统陈水扁并未误解《台湾关系法》[1]。同日,美属台湾群岛方案著名论者王云程亦撰文驳斥陈其迈[2]

本段内容主要是引述新闻社论,并没有其他可考的来源将数篇社论的性质作出评论,而是被引到维基以后做出了这属于争议的判断后收录。给人的感觉是为了增加争议这个章节的内容而特地以个人主观的角度去搜集自己认为可能是争议的东西放进来,虽然改过标题但社论性质的内容仍感觉不太适合收录。

任立法委员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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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8日,立法院经济、财政、内政联席委员会审查《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草案,陈其迈批评议事录没写黄昭顺有宣布特别条例第2条要保留,黄就想直接讨论第3条,主席直接窜改议事内容,“比张庆忠还可恶!”引起黄昭顺拿麦克风高喊:“本席不接受陈其迈的人身攻击!”[1]

2016年肯亚遣送台湾人事件,陈其迈质询陆委会主委夏立言:“若台人最后带不回来,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制裁中国大陆?”夏立言回应:“我可以禁止中国大陆的观光客过来,我可以终止一切的互动,这样子是我们需要的吗?”陈其迈表示:“一定要走到最后一步大家撕破脸吗?”[2]

同上面的社论,但透过改标题的方式收录,因为这是立法委员任内发生的事情,但仍嫌有点琐碎,本段内容并未剪贴过来。--1.165.215.243留言2017年4月29日 (六) 19:23 (UTC)[回复]

番薯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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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VqjDKwuS7I 这个节目有自述,可以做为参考资料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03.68.96.125对话)于2018年1月26日 (五) 05:40 (UTC)加入。[回复]

编辑请求1124灭东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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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拒绝意义不明的编辑请求--Suaveness对话贡献 2018年10月3日 (三) 15:35 (UTC)[回复]

--2001:B011:300E:2268:F89F:1BBF:6B2B:1162留言2018年10月3日 (三) 11:50 (UTC)[回复]

编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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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处理

增加事实平衡内容,不全然是单方面修饰过的说法与介绍 --JJ留言2018年11月13日 (二) 07:41 (UTC) 2006年12月8日,担任高雄市长候选人陈菊阵营于投票日前一晚深夜召开“走路工”事件记者会之主持人,发布“黄俊英贿选抓到了!”等信息,最后投票结果陈菊以领先1114票赢得高雄市长选战。黄俊英选后提出当选无效之诉,高雄地方法院一审时,以陈菊竞选团队于投票前夕,在证据不足情况下,用“重大突袭性之负面竞选手段”指黄俊英发“走路工”,以违法方式当选,判决陈菊当选无效。但全案到二审时,又撤销一审判决,陈菊担任高雄市至任期结束。而后黄俊英控告陈菊等人涉嫌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及《刑法》加重诽谤罪,雄检于2007年2月裁定被告陈菊、管碧玲、萧裕正、陈其迈等4人不起诉处分。[回复]

编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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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拒绝

陈哲男他在1992年11月27日才被开除国民党党籍,他儿子陈其迈说他参加过1987年的野百合学运,还担当高雄副总指挥? 他爸爸当时是国民党籍的立委,他儿子会跑去当民进党的职业学生? --36.233.108.93留言2018年11月19日 (一) 03:09 (UTC)[回复]

未完成:请求者未指明具体需如何修改。考虑到请求至今已过去10天,当时请求者的IP很可能已经变化,因此不再通知该用户补充具体内容。如仍需要更改,请再提出编辑请求,并给出相应来源。--Tiger留言2018年11月29日 (四) 11:16 (UTC)[回复]

有关"过度细节内容"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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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此条目的"过度细节内容", 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8年11月#关于政治候选人篇幅比例与政见是否要在条目中条列出来中有相关的讨论--Wolfch (留言) 2018年11月21日 (三) 03:23 (UTC)[回复]

还没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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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还没选就说是高雄市长 Jayce0825留言2020年8月4日 (二) 16:49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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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拒绝--Suaveness对话贡献 2020年8月16日 (日) 13:34 (UTC)[回复]

存款:13万--Frank3344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01:37 (UTC)[回复]

陈其迈不能合法拥有鲁凯语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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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条例

  • 第一条第一项:“中华民国国民,应以户籍登记之姓名为本名,并以一个为限。”
  • 第二条第一项:“办理户籍登记、申请归化或护照时,应取用中文姓名,并应使用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 第四条第一项:“台湾原住民及其他少数民族之传统姓名或汉人姓名,均得以传统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不受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所以张惠妹的合法姓名可以登记“张惠妹”、“古历来·阿密特”、“张惠妹 Kulilay Amit”、“古历来·阿密特 Kulilay Amit”其中之一( 但是不能登记“张惠妹 古历来·阿密特”或“Kulilay Amit”),但陈其迈并不具第四条第一项之身份,所以其合法姓名只能登记汉人姓名“陈其迈”。

凡中华民国国民,只能同时有一个合法中文姓名,除非具《姓名条例》第四条第一项之身份。至于非合法姓名你爱取几个都随便你,但那不能用于涉及法律行为的正式场合。例如陈喆可以有笔名琼瑶,田馥甄可以有艺名Hebe,但是她们不可以用琼瑶、Hebe去领选票、开户。

附带一提,中文姓名并不等于汉人姓名。“古历来·阿密特”不是汉人姓名,但仍是中文姓名,因为它是6个“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所构成的。-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7月18日 (一) 22:09 (UTC)[回复]

如果陈其迈是一般民众的话也许汉人放个鲁凯语的名字是不适当的,然而他是高雄市长。《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明定全台原住民族地区得使用族语书写公文书,包含政府机关、学校以及公营事业均可选择以族语撰写公文,换而言之,Comay 作为陈其迈在鲁凯语的正式名称,在高雄市政府函送茂林区的公文中,鲁凯文版本公文中的Comay 与中文版本公文中的陈其迈的法律效益是完全等价的,由此观之,把Comay放在上面会是一个有价值的选择。相同的情形可以在美国在台协会第15任台北办事处处长孙晓雅(英语:Sandra Springer Oudkirk)和诸多其他例子中看到:
Sandra Springer Oudkirk (Chinese: 孙晓雅; Wade–Giles: Sun Hsiao-ya)
这是英文维基百科对 Sandra S. Oudkirk 女士的介绍,然而Sandra S. Oudkirk是美国人、美国官员,亦非华裔,也无中华民国国籍,孙晓雅在美国是个无法合法拥有的名字,且孙晓雅这个名子甚至是他本人自己取的,并且AIT的公文都是是用英文写的,他们也不发中文的公文。然而由于他是驻台代表,因此出现孙晓雅这个名字是合理的,与合不合法拥有该姓名无关,如果他是驻泰大使,则也许孙晓雅就不适合出现。
相对来说,以下三类条目的写法相对于这个条目应该先被更正再来讨论这个案例吧?
  • 徐熙娣(英语:Dee Hsu,1978年6月14日-)
  • 孙彩瑛(韩语:손채영/孙彩瑛 Son Chae-Young;英语:Katarina Son;1999年4月23日-)
  • 周子瑜(韩语:저우쯔위、조쯔위 、주자유 ,日语:ツウィ;1999年6月14日-)
附带一提, 根据姓名条例第 3 条
取用中文姓名,应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后。但无姓氏者,得登记名字。
二、中文姓氏与名字之间不得以空格或符号区隔。
很明显“古历来·阿密特”不是中文姓名,他两项都不符合。--Twasn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5:54 (UTC)[回复]
思之再三,决定长话短说,以免模糊焦点,若阁下不满意敝人的修改,再详谈。
维基人当然可以记述陈其迈这位“中华民国国民”之有可靠来源的鲁凯语名字,但描述方式不能被读者误认为这名字可以成为其“户籍登记之姓名”的一部分,或可以用这名字执行任何“国民依法令之行为”,因为他的“户籍登记之姓名”依法就只有“陈其迈”而已,不得“以传统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7月24日 (日) 07:4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