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讨论:新闻自由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已撤销的典范条目新闻自由曾属典范条目,但已撤销资格。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销资格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而重新符合标准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条目里程碑
日期事项结果
2005年11月18日典范条目评选入选
2008年9月13日典范条目重审撤销
当前状态:已撤销的典范条目
基础条目 新闻自由属于维基百科社会科学主题的基础条目第五级。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进条目。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政治专题 (获评乙级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政治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政治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高重要度
Note icon
本主题曾进行同行评审
新闻学专题 (获评乙级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新闻学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新闻学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乙级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乙级
 未知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人权专题 (获评乙级极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人权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人权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乙级
 极高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极高重要度

以英文WIKI条目为基础编译和扩充。 -- 沐童 2005年5月24日14:02 (UTC)

attaboy--wooddoo (talk) 06:06 2005年5月24日 (UTC)

关于 v. 或者 vs 的翻译

[编辑]

在案例中的v ,是指 vs 一词, 应该翻译为“诉”,这是应该是标准的译法,我看到的几本书中都是这么译的。如 Near v. Minnesota 要翻译作“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但我还有个小问题,是“尼尔诉明尼苏达案”还是“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好一些呢?我再回去查查资料。--Mountain(Talk) 15:19 2005年5月24日 (UTC)

是可以翻译成“诉”啦!只是要搞清楚谁是控方谁是辩方,因为中文的诉一字有主动“起诉”的意味,说成被告诉原告,感觉非常奇怪。--Theodoranian|虎儿 (talk) 10:16 2005年5月26日 (UTC)

同意虎儿的意见。zzz....很困 (叫醒我) 10:24 2005年5月26日 (UTC)


建议增加1948年3月至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的内容。该会议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这个草案是一部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世界新闻规章,其内容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什么类型的新闻属于不许传播的。--Ppesk (留言) 2008年8月26日 (二) 01:48 (UTC)[回复]

新的修改

[编辑]

增添了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大规模扩充了“历史溯源”部分,对英国、德国的内容予以补充,并增添了法国、瑞典、日本的内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中国和前苏联东欧诸国的状况暂不涉及。 --User:沐童 12:30 2005年5月25日 (UTC)

写得很差

[编辑]
  1. “理论基础”一节明明是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
  2. “权利具体内涵与性质”一大段一大段的列举“C·爱德恩·贝克教授”的意见,他很有代表性吗?
  3. “国际新闻自由概况”引述的都是无国界记者,好权威的组织。
  4. “新技术与新挑战”,不知道在写什么。
  5. 没有讲述新闻自由与公众利益与其他道德议题的平衡。
  6. 欠缺参考来源。—Quarty 2008年8月23日 (六) 16:26 (UTC)[回复]
(!)意见:新闻自由于第四权理论问世前一直都仅被视为表现自由的一种,所以“理论基础”一节并无问题。而“国际新闻自由概况”引述无国界记者并无问题,因为中文圈都是以该组织作为一国新闻自由标准。而“新技术与新挑战”是呈现互联网流行后对新闻媒体的实质影响及大企业对新闻媒体的诸多施压,如抽广告及兴讼等。这是不少新闻、传播界人士的常识。而“新闻自由与公众利益与其他道德议题的平衡”这点应于新闻伦理中介绍。参考来源部分则仅是引言为标明原始出处及原文,这点我会跟行政员虎儿等人反映。另外目前这篇条目对日本的新闻自由着墨不够,里边对于GHQ统治时期新闻自由受限的情况未详加叙述,建议多找可靠来源(如资深记者著书、新闻、传播学者研究等)予以充实。--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24日 (日) 09:50 (UTC)[回复]

C. Edwin Baker 是专门研究宪法、言论自由、媒体法的法学教授,他的研究著作主要都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媒体所有权等有关,他是美国宾州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他的见解也经由中华民国大法官林子仪在专论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著作中所引用,因此他的见解是较新、被引入华文圈较早、又具有代表性的见解,其个人资料请见:http://www.law.upenn.edu/cf/faculty/ebaker/ 参考来源已经详列于各段落之后,至于有些部分看不懂,我想可能是陈述较为抽象。至于新闻自由与其他道德议题,有诽谤罪、隐私权、国家安全等条目都可以撰写,也已放在相关条目一节供参,并不一定要在这个基本条目中大篇幅论述。--Theodoranian|虎儿 =^-^= (留言) 2008年8月26日 (二) 13:41 (UTC)[回复]

按照我对RekishiEJ发言的理解,新闻自由在第四权理论问世后已经发展为独立的概念,并不从属于表现自由。因此,我认为条目不应过于强调新闻自由与表现自由重叠的内容,而应集中描述其成为独立概念后的理论。我提出加入道德议题,是因为条目似乎把新闻自由视为无争议的而且理应实行的理念,而我(或许错误地)相信这并不是事实,不知道这与“新闻伦理”有没有关系?而且在群体社会里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讨论一下自由的限制也无可厚非吧?
关于Baker先生,如果他真的具有代表性,我想也不至于在英语维基连条目都没有吧?而考虑到新闻自由是一个世界性的概念,华文圈对他的尊崇恐怕是无关重要的。—Quarty 2008年9月3日 (三) 07:18 (UTC)[回复]
新闻自由是国际潮流,所以那时毫无争议的,有的也不过是与国家安全、隐私、人格权,以及儿童传播权上的冲突。这些确实是应以单独章节呈现。更深入的探讨则应于新闻伦理中探讨。另外C. Edwin Baker是美国知名法学家,所以有特笔性(英语维基条目数量虽已超过二百五十万,但迄今仍有不少主题无单独对应条目,如美国医学史Iolo TechnologiesSystem Mechanic,反倒是一些可有可无的主题有独立条目,如没出过专辑的乐团,见en:WP:RA)。--RekishiEJ (留言) 2008年9月4日 (四) 11:40 (UTC)[回复]
“新闻自由是国际潮流”应该不是支持它“毫无争议”的理据吧,既然您也认为那些冲突应以单独章节呈现,那么请容许我放上中立性模板。另外即使贝克先生多么知名,整个“权利具体内涵与性质”章节都引用他的观点也未免太过份了点。—Quarty 2008年9月4日 (四) 15:4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新闻自由中的5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8日 (四) 08:1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