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
鄉約,是中國古代及朝鮮半島朝鲜王朝時代民間行事原則,是為古代民間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是地方鄉廳提倡的道德標準。另解為鄉里中掌理公共事務的人[1]。
中國
[编辑]《周礼》記有读法之典。熙宁九年(1076年)蓝田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四兄弟訂有《蓝田吕氏乡约》。[2]朱熹有《增损吕氏乡约》,但未付实践。乡约多以族谱方式呈現,如湖北来凤县《来凤卯峒向氏族谱》、四川省酉阳县后溪乡白氏《南阳族谱》。朱元璋恢復鄉飲酒禮,廣設申明亭、旌善亭,廢耆老改鄉老,頒聖諭六言,獨賴鄉約聖諭,朝夕宣揚,民兵不呼而自集,城守不戒而自嚴。正德十三年十月,王守仁著有《南赣乡约》,凡一十六款,這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十家牌法,颁布《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南赣乡约》十分有效,於是嘉靖年间,朝廷推广王阳明之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罗一峯也曾立乡约以整顿风俗。[3]吕坤则制定了《乡甲约》。[4]清代乡治是对《吕氏乡约》的發揚,是一種官辦系統,由礼部管辖;不同於王守仁的《南赣乡约》是民間自發系統。有專家以為如無满清入关,“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5]清代鄉約則是以「各直省州縣向有保長、鄉約等名目,原為稽查保甲,承辦差徭而設。」[6]為目的,已脫離宋明「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的鄉約精神。
香港
[编辑]「約」是明清時期流傳下來的一種鄉級地方管理制度,英國接管新界後沿用「約」作爲新界地方分區單位,不過此「約」與中國傳統鄉紳社會秩序中的「鄉約」相距甚遠,新界的「約」更多只是殖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單位,港島的「約」更僅僅是地區俗稱。
香港島
[编辑]四環九約是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初期時,華人對香港島北岸的維多利亞城的行政區劃的俗稱。
四環大致包括西環、上環、中環及下環4個區域。而九約所指之地,其實並非一個固定的概念,而是經過多次修訂,有多個版本。九約更只是虛數,一度有多達十一個約。
新界
[编辑]為方便香港殖民地政府對新界的管治,將新界劃區而治,早期分為八約。包括:九龍約(新九龍、荃灣、沙田、將軍澳等地)、沙頭角約(禾坑、蓮麻坑、鹿頸和谷埔等地)、元朗約(八鄉、錦田、十八鄉、屏山、青山、大欖涌和龍鼓灘等地)、雙魚約(林村、新田、龍躍頭、船灣、翕和、蔡坑、上水、粉嶺、侯約等地)、六約(即打鼓嶺區)、東海約(西貢、高塘和赤徑等地)、東島洞約(吉澳、東平洲、塔門、白潭洲和白蠟洲等地)以及西島洞約(龍鼓洲、赤鱲角、馬灣、青衣、大嶼山、坪洲、長洲等地)[7]。
1906年,原有的新界八約合併為北約(大帽山及九龍群山以北)和南約(新九龍、荃灣及離島),各由一位理民官管理。1947年,北約分拆為大埔區和元朗區;元朗區轄元朗和青山(今屯門),大埔區轄大埔、沙田、上粉沙打(今北區)和西貢。1956年,荃灣區從南約分拆出來。1963年,西貢區歸入南約。1969年,撤銷南約,改設西貢區及離島區。
各區另有更細的區分和俗稱,例如荃灣西約、沙田九約等等,其中荃灣西約之名流傳至今仍在使用。
朝鮮
[编辑]朝鮮鄉約,大約與朱子學同時傳入,洪武三十一年朝鮮太祖於其家鄉-豐沛鄉訂定「鄉憲」四十一條,請孝寧大君增補後頒布,是為韓國最早之鄉約。 朝鲜中宗統治時期,因大司憲趙光祖、大司成金隄提倡,鄉約是鄉村内非正式行事原则和朝鲜王朝地方行政的基礎。
地方上的兩班有很多在書院上向百姓講解鄉約,以助教化。
参见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朱鴻林:〈明代中期地方社區治安重建理想之展現—山西河南地區所行鄉約之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朱鴻林:〈明代嘉靖年間的增城沙堤鄉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朱鴻林:〈從沙堤鄉約談明代鄉約研究問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朱鴻林:〈二十世紀的明清鄉約研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歷史人類學學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1 (2004),頁17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