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刑事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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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刑事司法合作(德語: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Strafsachen (JZS);英語: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JCCM);法語:Coopération judiciaire en matière pénale (CJMP)) 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條約》架構下,是歐盟政治任務之一,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3部(Part)第82條到第86條安排。
歐盟刑事司法合作原本是「歐盟第三支柱: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之一環,後者隨著《里斯本條約》的生效,拆分為「刑事司法合作」與「警察合作」。這兩項與另外幾項政治事務領域:邊境管制,難民政策,移民政策,民事司法合作,都統整於「歐盟主要任務領域」[1] 中的「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2](德語:Raum der Freiheit, der Sicherheit und des Rechts;英語: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欧盟三支柱」的名稱不復存在。
另一個變革在於:《里斯本條約》之前,「刑事案件的警察與司法合作」性質比較接近會員國政府間合作事項,而不是聯盟的共同任務,因此其決策機制不是歐盟的通常立法程序,而是由「歐盟部長理事會」(英語: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主導。《里斯本條約》則將「歐盟刑事司法合作」劃歸歐盟的一般立法程序,亦即由上下兩院制的立法機關:歐盟部長理事會(對應於上議院)和歐洲議會(對應於下議院),站在平等地位參與立法。
歐盟制度演變圖
[编辑]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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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 | ||||||||||||||||
歐洲理事會 | |||||||||||||||||
註腳
[编辑]- ^ 根據《歐盟運作條約》(《里斯本條約》版)第1部(Part)、第1篇(Title)、第4條(Article)第2項,歐盟政治事務有10個主要領域(本條只是清單,各領域的具體規定在同條約後面各部、篇、章),其中(j)款即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詳見:歐盟運作條約(官方英文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0年3月30日)
- ^ 《歐盟運作條約》(《里斯本條約》版),「第3部:歐盟的內政與措施」,「第5篇: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Title V - 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詳見:歐盟運作條約(官方英文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0年3月30日)
外部連結
[编辑]- 官方網站: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EU)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吳建輝(中央研究院歐美所助研究員). 刑事司法互助在歐洲聯盟法之發展 (PDF). 司法新聲 (中華民國,台北市: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July 2012, 第103期: 頁7–25 [2013-01-2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8-03) (中文(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