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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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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的著作权人,中华民国立法院,允许任何人在适当地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的前提下,以任何目的使用本文件。传播,演绎作品,商业用途及所有其他用途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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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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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使用 政府网站资料开放宣告条款授权。
- 授权方式及范围
- 为利各界广为利用网站资料,立法院网站上刊载之所有资料与素材,其得受著作权保护之范围,以无偿、非专属、得再授权之方式提供公众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时间及地域,重制、改作、编辑、公开传输或为其他方式之利用,开发各种产品或服务(简称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权行为不会嗣后撤回,使用者亦无须取得本机关之书面或其他方式授权;然使用时,应注明出处。
- (一)本授权范围仅及于著作权保护之范围,不及于其他智慧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及机关标志之提供。
(二)当事人自行公开或依法令公开之个人资料是否得被蒐集、处理及利用,使用者须自行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规划并执行法律要求之相应措施。 (三)部分的影音、图像、乐谱、专人专案撰文或其他著作,经机关特别声明须经同意方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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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 日本語 ∙ русский ∙ 简体中文 ∙ 繁體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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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著作权法》:
-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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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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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时间 | 缩略图 | 大小 | 用户 | 备注 |
当前 | 2018年12月12日 (三) 12:11 | | 213 × 93(7 KB) | Ericliu1912 | Cropped 3 % horizontally using CropTool with precise mode. |
| 2018年12月12日 (三) 12:11 | | 219 × 93(8 KB) | Ericliu1912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文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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