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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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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會改革是指中華民國立法院自成立以來,為了適應社會變遷和政治環境變化而進行的各項改變和調整。這些改革旨在提高立法院的效率、透明度、公正性和代表性,是一段充滿了挑戰和希望的歷程。從歷史上的多次嘗試到現代的改革努力,每一步都見證著社會的進步和民主化的推動。改革內容涵蓋了從選舉制度到議事規則的各個方面,是中華民國政治中最為重要的議題之一。

重要歷史階段

自1912年成立以來,中華民國國會經歷了多次重大的歷史變革,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時期:

  • 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至1928年):這一時期的國會軍閥混戰的影響,未能真正發揮立法功能。雖然國會形式上存在,但實際運作常常受到軍閥勢力的干擾和控制,立法進程頻繁中斷。
  • 國民政府時期(1928年至1948年):隨著國民政府的建立,國會逐漸變得形同虛設。大部分權力集中在國民政府中央,特別是蔣中正領導下的國民黨黨政軍一體,國會的獨立性和作用大大削弱。
  • 遷台初期(1949年至1991年):1949年,國民政府在国共内战失利後遷往台灣,國會成員多由終身職任的老國會議員組成。他們主要是在中國大陸選出的國會代表,隨著年齡增長和離世,國會成員逐漸減少,但仍維持著形式上的運作。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91年國會全面改選。
  • 民主化時期(1991年至今):1991年,中華民國國會經歷了一次重大改革,全面改選,並逐步實現了民主化和現代化。

通過的改革法案

國會增設及立法改進

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國會成員多為終身職,隨著時間推移,成員年齡逐漸偏高,立法效率受到影響。1970年代,政府提出了增設臨時立法委員的法案,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補充現有成員,從而改善國會的功能。但部分內容遭到舊國會成員的排斥和否決,改革進度緩慢。1972年,該法案部分經三讀通過,允許增設一定數量的臨時立法委員。本法案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會的老齡化問題,但只是暫時性的解決方案,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國會的結構。

國會全面改選

1980年代,台灣社會經歷了深刻的變革。1986年,民主進步黨成立,台灣民主化進程加速。1990年,國大代表一連串擴權牟利的行為引起了許多人的不滿,引發了野百合學運,民眾對國會改革和全面改選的希望愈發強烈。面對社會壓力,政府在1991年提出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修正案,進行國會全面改選,取消終身職國會議員。1991年4月22日,修憲草案在立法院經三讀通過。1991年5月1日,國民大會通過該修正案,正式生效。1992年,台灣首次全面改選立法委員,這次改選不僅結束了老國會時代,還大幅提升了國會的現代化水平,為台灣民主化進程注入了新的動力。

重塑國會

2004年至2005年間,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聯合提出了《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修正案,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旨在提高立法效率、加強社會平等、增進議會代表性和透明度。

  1.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
  2. 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此舉移除國民大會全部職務,形同廢除。
  3. 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
  4.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選制改為並立制單一選區兩票制
  5.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不分區及僑選部分(34人)由獲得百分之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2005年6月10日,該修正案在立法院經三讀通過,並於2008年1月12日的立法委員選舉中首次實施。本憲法修正案對於台灣的國會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推動了國會制度的現代化和民主化,為台灣政治體系的發展帶來了重大的變革和進步。

國會頻道建置與議事公開透明化

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公民團體的長期呼籲下,立法院在第7屆第3會期開議日,即2009年2月20日,開始實施第一階段議事轉播,以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對全國民眾開放。但是在直播早期,因「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等內部規定過於保守陳舊,只可拍攝主席台與發言台的畫面,尤其當委員會進行協商時,會以「黑畫面」或「藍畫面」代替,只聽得到聲音,卻看不到現場畫面。2016年,在各政黨的大力支持下,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案,徹底結束了上述問題,並進一步擴大公開內容。11月25日,「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6項修正案經三讀通過,法案規定,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在這之後又陸續通過了:「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修正案,除涉及保密事項的秘密會議外,所有會議一律公開直播,結束了密室協商的情況。「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與第61條條文,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至此完成了國會直播法制化的最後立法進程。這項改革的實施,增強了民眾對國會活動的關注度,提升了政治過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進一步促進了台灣的民主發展。[1]

爭議法案

總統國情報告、加強人事同意權、擴大調查權、增加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

2024年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提出了一系列名為「國會改革法案」的法律修正案。法案的核心內容涵蓋了總統國情報告、加強人事同意權、擴大調查權[註 1]、增加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被認為只是一部擴張了立法院權利的法案,並不是改革,同時引發了大規模抗議示威潮[4]在法案於2024年5月28日經三讀通過後,超過200名律師發表聯合聲明,呼籲行政院應提出覆議,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且須重啟法案討論。[5]台灣國內各大學法律學系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等逾120位法律教授學者連署指法案違憲,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6]

修訂條例 主要內容[4][7][8][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15條
    • 15-1條
    • 15-2條
    • 15-3條

未來總統必須在每年3月1日前赴國會進行報告,新任總統則要額外在就任1個月內赴國會;若遇上「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立院也可在全體四分之一委員提議、再經院會決議後,請總統赴國會報告。

國情報告將採「依序即時回答」形式,假使立委以書面詢問總統,總統應在7至12目內書面回覆;不過即問即答的流程仍有解讀空間,未來將由黨團協商決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25條

未來政府官員被質詢時不得任意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答覆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不得對立委「反質詢」。

若被質詢人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均可送彈劾或懲戒,亦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再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另外,若官員於受質詢時進行虛偽陳述,依法以藐視國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29條
    • 29-1條
    • 30條
    • 30-1條
    • 31條

依《憲法》行使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等人事同意權時,改採記名投票,須多於全體立委人數二分之一,且人事同意審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被提名人的學經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八章
    • 45條
    • 46條
    • 46-1條
    • 46-2條
    • 47條
    • 48條
    • 49條
    • 50條
    • 50-1條
    • 50-2條
    • 51條
    • 52條
    • 53條
    • 53-1條
    • 53-2條
    • 53-3條
    • 15-1條
    • 15-2條
    • 15-3條

開放立院可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檔案。

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拒絕、拖延調查或隱匿資料,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將其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假設是民間人士違反規定,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接受調查者若認為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逾越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可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九章之1
    • 59-1條
    • 59-2條
    • 59-3條
    • 59-4條
    • 59-5條
    • 59-6條
    • 59-7條
    • 59-8條
    • 59-9條

調查委員會和專案小組為審議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曾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等,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舉行聽證會。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祕密事項者,以祕密會議進行。

若聽證會涉及個人隱私遭不當侵害之虞,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威脅之慮、營業祕密遭受不當侵害之慮,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若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或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之詰問或對質、個人隱私等,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但應邀出席人員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出席、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目的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民間人士出席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同樣可按次處罰和提起行政訴訟。若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者,則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刑法
  • 第五章之1
    • 141-1條

增訂《刑法》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專章。並增訂《刑法》第141-1條,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公民社會在國會改革中的作用

中華民國的公民社會在國會改革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積極參與並影響立法進程。

太陽花學運

2014年,政府強行推動《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立法,引發公民社會的不滿,認為協議缺乏透明度和民主程序,引發了太陽花學運。數千名學生和公民佔領立法院,呼籲更透明和民主的立法過程。這次學運成功推動政府暫停協議審議,並促成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提升了公民對立法程序的監督力度。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為提高國會透明度和問責性,多個公民團體組成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定期發布立委表現報告。通過調查和公開報告,這些團體監督立法委員的出席率、發言質量和投票情況,向公眾提供準確的信息。這些行動提高了公眾對國會運作的認識,促使立法委員更加重視自己的職責和表現。

未來的改革方向

增加透明度:建立更透明的立法過程

選舉制度改革:進一步探討並完善選舉制度,如引入更多的比例代表制,增加小黨和無黨籍候選人的機會

立法委員責任制:加強立法委員的問責機制,確保立法委員能夠真正代表選民的利益。

注釋

  1. ^ 1993年0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2]2004年12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3]

參考資料

  1. ^ 國會小百科-營運理念 | 國會頻道-立法院議事轉播. www.parliamentarytv.org.tw. [2024-06-07]. 
  2. ^ 釋字第325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院, 中華民國82年07月23日
  3. ^ 釋字第585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院,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
  4. ^ 4.0 4.1 「超越藍綠,最強戰力!」—履行國會改革. 台灣民眾黨. 2024-01-15 [2024-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8). 
  5. ^ 中央通訊社. 國會職權修法爭議逾200律師聲明 籲立院應接受覆議重啟討論 | 政治. 中央社 CNA. 2024-05-31 [2024-06-07] (中文(臺灣)). 
  6. ^ 【不理反對聲音】台立會三讀通過擴權法 逾120法律學者連署指違憲. Sing Tao Canada 星島加拿大. 2024-05-29 [2024-06-07] (中文(臺灣)). 
  7. ^ 吳紹瑜. 國會大亂鬥 國會改革法案朝野吵什麼. TVBS. 2024-05-18 [2024-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2). 
  8. ^ 「國會改革」法案三讀立法,綠營將提覆議、釋憲,「青鳥行動」將至藍委選區辦民主座談. 報導者 The Reporter. [2024-06-01] (中文(臺灣)). 
  9.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