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特色条目评选/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
外观
13支持,1反对 =>入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6月10日 (二) 06:48 (UTC)
「自薦」 這個條目的 case 我在課堂上前後讀了兩年多,我認為十分值得推薦給大家,因此寫這個條目的時候特別用心參照、翻譯許多資料,輔佐上課堂上的資料,加上我本身有法律的專業,可以直接讀英文原文判決並且分析,因此我個人認為是個好條目。請大家多多支持,謝謝! :) -- Dowba (留言) 2008年5月26日 (一) 21:21 (UTC)
支持
[编辑]- (+)支持一這是美國人權非常重大的案子,幾乎每個上過ESL課程的學生都會碰點邊,也可讓非西方世界的人知道歧視到哪裡都有,人權是爭取出來的而不是廉價品。內容價值絕對可以上特色條目。Zanhsieh (留言) 2008年6月8日 (日) 01:04 (UTC)
- 暫時(+)支持:排版見心思,段落亦分明,能予人充盈之感;詳細內文還待細看,但料想以閣下之專業,定必不會犯上顯見的錯誤。弓の花十七郎【蛇の道】 2008年5月27日 (二) 01:56 (UTC)
- (+)支持—冰热海风(talk) 2008年5月30日 (五) 09:27 (UTC)
- (+)支持,因意見已被解決。另我想告訴原作者,根據我的看法,之所以會有這麼多格式上的意見,是因為特色條目應該是「維基百科其他條目的典範」;而這個「典範」不只是內容上的,更是格式上、編排上、剪裁上的。也希望您不要氣餒,貢獻更多優秀的條目。--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8年5月30日 (五) 10:53 (UTC)
- 承你的支持非常感謝,不過我要提出兩點:(1)究竟要成為值得稱為典範的條目可不可以,有沒有必要適時忽略一些「原本該翻譯而未翻譯」的內容?真的要翻譯,即使是citation部分也不例外?(2)根據光合成兄你的建議,其實「西爾韋納斯·莫利」你不該投支持票,因為該條目中尚有《Heart of the World》、《The Nation》尚未翻譯出來。謝謝,沒有惡意。Dowba (留言) 2008年5月30日 (五) 14:18 (UTC)
- (!)意見,對於你的第二點回應我有點感到被冒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有沒有惡意不是自己講了算;別人心中的感受才是重點。(非就法律上而言)--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8年5月30日 (五) 16:08 (UTC)
- 而另外關於你的第一點陳述,我想這不是你向我一個人抱怨(恕我用這個詞──只是你的言詞予我這樣的感受)就能解決的了的;中文維基特色條目的標準說實在訂得並不嚴謹,儘管之前的評選似乎也有做過這方面(格式)的討論,但似乎沒有明確結論,在這部份只能留給每個維基人心中的那把尺來判斷了。而我個人,正如上述,是根據特色條目標準中「傑作典範」來評點的,只是人非聖賢,對每個不同條目的評點總不可能每次都那麼周全,總有些疏漏之處;但維基人口眾多,錯誤或不妥處即使不被我發現,也有別人會去發現它。我想說的總歸一句,大家都是為了維基好;或許這個條目真的是您的嘔心瀝血之作(不可否認的是也有不錯的水準──否則我就不會投下支持票),但也不代表好到容不下一點意見。寫到最後處有一點激動(人總是有情緒的,這點倒是肯定的),尚祈見諒。(附註,在英文維基的特色條目評選是連一個錯字都會被拿出來挑毛病的;雖然大多不到反對的程度)--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8年5月30日 (五) 16:21 (UTC)
- 又見下方一些可能隱隱針對常計較格式者的發言(也可能又是我內心有鬼或心胸太狹隘),我想說的是,就像一本書空有內容而沒有良好的排版和校稿(包括全半形標點混用、羼雜原文而不翻譯,甚至是錯別字),小則讀者理解困難,大則整本書的價值盡失。我想我們這些計較格式者只是更多地站在讀者的立場想了,而您大人有大量,聽聽這些意見,甚至做些良性的討論又何妨呢?維基百科(和所有的書籍)不只是編者的作品;它們更大程度上是面向讀者的。--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8年5月30日 (五) 16:28 (UTC)
- 請恕我作了不理性的針對個人的回應,很對不起你;我的確是在抱怨,我一直會想為什麼citation部分也非翻譯不可。這一點部分可能日後有類似的作者又會遇到這種情形。這種問題似乎無法避免。 Dowba (留言) 2008年6月1日 (日) 16:20 (UTC)
- 承你的支持非常感謝,不過我要提出兩點:(1)究竟要成為值得稱為典範的條目可不可以,有沒有必要適時忽略一些「原本該翻譯而未翻譯」的內容?真的要翻譯,即使是citation部分也不例外?(2)根據光合成兄你的建議,其實「西爾韋納斯·莫利」你不該投支持票,因為該條目中尚有《Heart of the World》、《The Nation》尚未翻譯出來。謝謝,沒有惡意。Dowba (留言) 2008年5月30日 (五) 14:18 (UTC)
- (+)支持—Webridge传音入密 2008年5月30日 (五) 11:00 (UTC)
- (+)支持一篇質量很不錯的條目,內文皆翻成中文。(非必要)不過附註在提到原文的部份能加註原文:可能會比較好(好像法律性文件是依原文才具認可價值)— Jason 22 對話頁 貢獻 2008年5月31日 (六) 15:41 (UTC)
- 你好,感謝你的支持。關於附上原文的部分,通常是焦點論述的case中的court opinion會需要附上,我在最高法院的Brown case & Bolling case判決有附上原文對照。其他的case因為下級法院不是終審判決,後來被併在一起交由Supreme court審理,所以就研究者及閱讀者而言,因為他們的事實背景相似,在法律見解上終審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才是重要的,因此我只有附上Brown case及Bolling case的見解;論文部分附上citation供參照即可。請你查照,謝謝! Dowba (留言) 2008年6月1日 (日) 16:20 (UTC)
- (+)支持質量頗高,值得支持。—hose'neru(Talk) 2008年5月31日 (六) 19:03 (UTC)
- (+)支持--坦克碌豬靠你(給我坦克!) 2008年6月3日 (二) 15:43 (UTC)
- (+)支持-- (留言) 2008年6月5日 (四) 15:58 (UTC)
- (+)支持─Choihei (留言) 2008年6月6日 (五) 00:26 (UTC)
- (+)支持—楊承軒(★☆~~) 2008年6月6日 (五) 14:08 (UTC)
-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7日 (六) 15:50 (UTC)
- (+)支持,翻譯的相當詳細。—大摩 ~大家加油~ 2008年6月8日 (日) 16:34 (UTC)
- 大摩兄你言過其實了。我這一篇不是只有翻譯而已,這一篇是我用自己的架構寫的啊!你看英文版有那麼詳盡的介紹嗎? Dowba (留言) 2008年6月9日 (一) 13:05 (UTC)
反對
[编辑]- (-)反对還有文字沒有被翻譯,並建議先衝優良!--全心為維基百科的香港人筆俠(bi Xia) (留言) 2008年5月27日 (二) 07:58 (UTC)
- 你好。關於這個意見現在似乎事實上已經不存在,內容全部都翻譯了,那麼請問如何大俠您的反對意見是否還要提出新的主張呢?Dowba (留言) 2008年6月1日 (日) 16:23 (UTC)
意見
[编辑]- 格式上的(!)意見:请将英文姓名以及其他英文译为中文,以括注的方式表明原文即可。此外,既然是特色条目,那么请尽量不要使用链入英文维基百科条目的链接,{{link-en}}或许会有所帮助。—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5月27日 (二) 05:00 (UTC)
- 感謝你的意見!我已經更改完畢!
- (!)意見建議Briggs case、Davis case 等應該可以翻成Briggs案例、Davis案例,或是其人名也可以漢化。-- Jason 22 對話頁 貢獻 2008年5月27日 (二) 15:47 (UTC)
- 感謝你的建議,條目已經照各位的意思修正完畢,請檢閱看看,如果覺得OK,請別吝賜一票啊! :) Dowba (留言) 2008年5月27日 (二) 17:42 (UTC)
- 同樣是格式上的(!)意見:(1)註釋中有多處附上原文以供參考,建議可在原文前後加上「原文:『...』」字樣,對讀者來說較一目了然。(2)注釋47:「可參考英文Wiki關於本案的條目。」個人以為這不是妥當的作法,因為會違反Wikipedia:預防自我參照(雖然不是正式指引,仍然值得參考)。(3)注釋11、13、15,建議可以撰寫外部連結的扼要說明,使讀者更清楚自己會連到一個什麼樣的網頁;「參考網頁」章節中也有兩個連結有同樣問題。(4)建議可以翻譯「參考網頁」章節中各網頁的標題,理由同第三點。--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8年5月28日 (三) 11:24 (UTC)
- (!)意見,另,「批評與讚賞」一段有幾篇文章或備忘錄的名稱,建議可以譯成中文,附上原名以資參考即可。--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8年5月28日 (三) 13:38 (UTC)
- 感謝你的意見,我已全部完成。說實在,我已經覺得這類格式上的要求實在不是那麼樣的必要。Wikipedia 的偉大是來自於集體創作內容上的偉大,而非集體創作格式上的偉大。對於社會帶來真正貢獻的,是內容而非格式。我呼籲那些所謂的Wiki專家們,日後對於好條目格式上的要求如此的嚴格,卻反而忽略了內容的重要性,作為一個審查基準,我想是有害而無益的。歸根就柢,要鼓勵人創作就不要限制太多,有時候有人的創作就只是如我一般,為的是求得一種虛幻的honor,把這種honor設得這麼高這麼遠讓人不容易拿到,有時就會阻礙、壓抑了這些創作動機。一直要求格式,那豈不是「捨本逐末」嗎?這一點請參考英文版Wiki就知道了。我寫了這個條目之後,遇到這些看來奇奇怪怪的要求,寫論文也沒有這些規定,我想也不會再有太大繼續努力貢獻的動力了。謝謝各位。-- Dowba (留言) 2008年5月28日 (三) 15:43 (UTC)
- (:)回應:Dowba君之言極得我心。有些時候花精神、時間、工夫去網羅知識、盡力求證、翻譯,所建構出來的每個條目,往往會被人打算以對「末」的攻擊以掩埋一切的「本」。道理上雖說瑕不掩瑜,可是當批評格式的人言詞相當決絕時,往往會動搖很多其它用戶。而最重要的是,如果批評的是內容或知識性錯誤,我覺得是積極的;可是有些用戶總能為了些微可被修正的所謂「失誤」,而輕率地放下反對票,讓醉心編寫及翻譯條目的人,沮喪不已。投票雖然是民主,但有些投票只為意氣,而不為整個維基計劃著想的話,則猶如毒票。我不是針對任何個別的反對票而說出這番話,只是想抒發一下觀察及參與維基數月以來的一點感受。弓の花十七郎【蛇の道】 2008年5月30日 (五) 05:48 (UTC)
- (:)回應:感謝你的支持!我真的非常感動。我真的覺得如果有人能夠在我的條目本文中找出錯誤,或者是多餘、不足的部分,而能做任何的更動,那麼這一條目絕對沒有資格遴選為特色條目。問題是,從過去的編輯歷史紀錄來看,所有除了我以外的作者都是在格式中作奮鬥!除此之外,本條目內容本身我已經做了完全的考證、翻譯及修補,內容部分比同樣是特色條目的德文版、法文版還要充足,更不用提寫的有點虛的英文版了;且條目本身又是研究美國歷史及英美法等學科等必學的東西,這個條目的「歷史重要性」及「本身代表的價值」不言而喻(大英百科全書本身就有這個條目)。今日看到這麼多人沒有投贊成票,我心都涼了,理由竟全都是所謂的「格式」問題,縱這些問題修正後也沒有更進一步有實質意義的建議!這兩三年來沒有碰太多Wikipedia,想不到這裡竟然有這樣的風氣。-- Dowba (留言) 2008年5月30日 (五) 06:37 (UTC)
- (:)回應:Dowba君之言極得我心。有些時候花精神、時間、工夫去網羅知識、盡力求證、翻譯,所建構出來的每個條目,往往會被人打算以對「末」的攻擊以掩埋一切的「本」。道理上雖說瑕不掩瑜,可是當批評格式的人言詞相當決絕時,往往會動搖很多其它用戶。而最重要的是,如果批評的是內容或知識性錯誤,我覺得是積極的;可是有些用戶總能為了些微可被修正的所謂「失誤」,而輕率地放下反對票,讓醉心編寫及翻譯條目的人,沮喪不已。投票雖然是民主,但有些投票只為意氣,而不為整個維基計劃著想的話,則猶如毒票。我不是針對任何個別的反對票而說出這番話,只是想抒發一下觀察及參與維基數月以來的一點感受。弓の花十七郎【蛇の道】 2008年5月30日 (五) 05:48 (UTC)
- 另外我自己想再補充一點:回到審查的原則及格式要求的原則來看,也沒有一個原則要求在條目「敘述本文」以外的citation部分做非常嚴格的要求,所有都只要求「準確」、「可查證」。
- 感謝你的意見,我已全部完成。說實在,我已經覺得這類格式上的要求實在不是那麼樣的必要。Wikipedia 的偉大是來自於集體創作內容上的偉大,而非集體創作格式上的偉大。對於社會帶來真正貢獻的,是內容而非格式。我呼籲那些所謂的Wiki專家們,日後對於好條目格式上的要求如此的嚴格,卻反而忽略了內容的重要性,作為一個審查基準,我想是有害而無益的。歸根就柢,要鼓勵人創作就不要限制太多,有時候有人的創作就只是如我一般,為的是求得一種虛幻的honor,把這種honor設得這麼高這麼遠讓人不容易拿到,有時就會阻礙、壓抑了這些創作動機。一直要求格式,那豈不是「捨本逐末」嗎?這一點請參考英文版Wiki就知道了。我寫了這個條目之後,遇到這些看來奇奇怪怪的要求,寫論文也沒有這些規定,我想也不會再有太大繼續努力貢獻的動力了。謝謝各位。-- Dowba (留言) 2008年5月28日 (三) 15:43 (UTC)
- (!)意見太多link-en了,清除了第一段已經手軟了—hsk0114檢‧論‧不能編‧歷May God bless you! 2008年5月29日 (四) 11:40 (UTC)
- 如果真要清除的話有一個方法,就是把他複製到記事本裡面,然後尋找{{Link一個一個用即可。 Dowba (留言) 2008年5月29日 (四) 11:50 (UTC)
- 這些奇奇怪怪的標準還真的是讓人困擾不少,我已經清理完畢,馬上請投支持一票吧!-- Dowba (留言) 2008年5月29日 (四) 12:4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