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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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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 在马来西亚处于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期限 已届满,或是作品 依据法律不享受著作权保护。
马来西亚《1987年版权法》(英译本),适用于在马来西亚首次出版的作品(详情见此)。版权期限如下:
- 对于文学、音乐及艺术作品,其版权在作者死亡后持续50年。对于未出版的作品,则版权在出版后持续50年。对于匿名或笔名作品,版权则在作品出版后持续50年(除非其作者后来已知)。
- 对于电影及录音作品,其版权则在出版后持续50年。对于未出版的录音作品,版权则在录制后持续50年。对于广播作品,版权则在首次播音后持续50年。
- 对于政府、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的作品,其版权自出版之日起持续50年:请参阅第11节和23节。
- 无论上述规定如何,法律文本、司法文告及政府报告任何情况下都不享受版权:请参阅第3节(文学作品的定义)。
(所有50年期限,都从作品首次出版或创作年的下一个日历年年初开始计算。换句话讲截止2024年,1974年1月1日之前出版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
你必须增加美国公有领域标签显示为何这个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请注意这个作品在不适用 较短期限法则的国家可能并不属于公有领域,并有超过作者逝世后50年的著作权期限。其中,墨西哥为100年,牙买加为95年,哥伦比亚为80年,危地马拉与萨摩亚为75年,瑞士和美国为70年,委内瑞拉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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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是因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 本作品在美国以外首次出版(而且此次出版后,没有于30天之内在美国出版);
- 本作品首次出版于1989年3月1日以前且没有著作权通告,或于1964年以前出版且没有进行著作权更新,或是于来源国与美国建立著作权关连以前出版;
- 本作品在来源国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生效日期前(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其背景信息,参见 非美国版权之解释。 注意:这个标签 不应用于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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