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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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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證(英語:circumstantial evidence[1][2]或英語:collateral evidence[3][4])又稱間接證據,是指需要人們推理以及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斷言的证据,例如犯罪现场的指紋就是一種間接證據。相比之下,直接证据能直接支持断言的真实性即不需要任何额外的证据或推论、推理就能證明斷言[5][6][7]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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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項無關的證據[8]。在涉及契約遺囑,或其他書面時,旁證是指從其他來源取得的證據,而非由這些文件本身作為證據[9]

法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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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肇君在《旺報》一篇評論〈旺報觀點〉提到:「《刑事訴訟法》講求嚴格的證據主義,首先是取證要合乎程序正義,再者,不能只依被告筆錄甚至錄音帶定罪,必須要旁證[10]、物證……等愈齊全愈好。薄熙來所涉受賄貪汙案,在台灣即是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但受賄、貪汙都要有明顯的對價關係,意即薄熙來要明確的拿,並在特定事務上替人辦事,像林益世錄音,拿錢喬中鋼的爐渣事宜。依薄在法庭上的陳述看來,有拿錢但沒有明確對價關係。」[11]

《旁證規則》限制了證據的可採性。鑑於此類證據來說,它對於準確事實的確定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則很少受到學術審查[12]。旁證是只影響證人信譽的證據。對證人交叉詢問[13],一定是就影響信譽的事項回答,當旁證被提及時。它排除了,交叉詢問的當事者直接打電話給其他證人,或出示與證人相矛盾文件[3]

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法院審判奧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長達數年之久,麻原彰晃從頭到尾行使緘默權,一句話都沒有回答,就像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被告緘默權,東京地方法院最後判處他死刑,照判不誤。所以被告口供並不是唯一的證據,有被告口供當然是很好,沒有被告口供亦無所謂,如果沒有被告親口承認的話,也許只是需要其他的旁證更加齊全。[14]

法官判決被告有罪與否,看的就是「證據」。例如,被告曾出現在犯罪現場,即被歸類為「情況證據」,屬於旁證的一種;此類證據被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比較薄弱,在法院攻防時,會被以更嚴格的方式檢視。通常檢方出示這種證據時,其證據價值馬上被打折扣[15]。正義國宅改建槍擊命案更審逆轉,殺手沈宗基由原來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主因在於檢方偵辦此案,並未掌握到任何直接證據,全案是單憑「情況證據起訴,若法院最後仍無法形成「有罪心證」,沈無罪確定機率甚高,此案到最後極有可能又變成另一宗懸案[15]

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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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泛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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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側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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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章鉅論語旁證》[22][23]
  • ·沈濤《交翠軒筆記》卷一:“ 元時猶多諸王之稱,亦可旁證。” [7][24]
  • 楊沫青春之歌》第2部第28章:“關於戴愉的叛黨問題的解決,是複雜而曲折的[25]。由於江華的檢舉及其他同志的旁證,北平市委和河北省委做了周密的調查對證,最後才被證實了。”[7]

主要證據以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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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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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間接證據. 國家教育研究院.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7) (中文(臺灣)). 間接證據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2. ^ 旁ㄆㄤˊ證ㄓㄥˋ páng zhèng. 萌典.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6) (中文). 「提供旁證」、「這件案子缺乏直接證據,僅能憑靠旁證結案」。 
  3. ^ 3.0 3.1 Collateral Evidence Law and Legal Definition. U.S. LEGAL.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08) (英语). A collateral matter is evidence solely affecting the credibility of a witness. While questioned about a collateral matter, the party cross examining the witness is bound by the witness's answer to matters solely affecting credibility. It precludes the cross examiner from calling other witnesses or producing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contradict the witness. 
  4. ^ collateral的配搭使用. 香港新浪網.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香港)). ⑵ collateral作形容詞,主要有下列意思,以配搭來表示:collateral reading 補充讀物;collateral evidence 旁證;collateral benefits 附加津貼;a collateral relative 旁系親屬;a collateral matter 枝節問題;a collateral effect 伴隨效果 
  5. ^ Transnational principle used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rans-Lex.org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詞條名稱:旁證 ㄆㄤˊ ㄓㄥˋ páng zhèng.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臺灣)). 正式證據以外可供參考的證據。 
  7. ^ 7.0 7.1 7.2 7.3 7.4 7.5 旁證的意思. 字典網.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6) (中文(臺灣)). [circumstantial evidence;collateral evidence] 主要證據以外的證據;廣泛考證;多方論證 
  8. ^ Collateral Evidence. Quimbee.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7) (英语). Definition: Evidence that does not relate to a matter at issue. 
  9. ^ parol evidence rule. extrinsic evidence. 高點法律網.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臺灣)). 指並非包含於協議、契約等文件中的、而是從其他來源所得的證據,如當事人的陳述、訂約時的情況等。旁證在一定情況下可被用來證明有關的書面文件。旁證也指未以合法方式在作出裁決的審判庭上提出的證據。 
  10. ^  . 旁證的英文. 海詞詞典(Dict.CN).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中国大陆)). 不能只靠旁證就判定一個人有罪。 You can't convict a man of a crime on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alone. 
  11. ^ 洪肇君; 旺報. 旺報觀點-薄案在台灣 沒物證難下結論. 中時電子報. 2013-08-28:  ]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臺灣)). 
  12. ^ Adrian Keane. The collateral evidence rule: A sad forensic fable involving a circus, its sideshow, confusion, vanishing tricks and alchemy. SAGE Journals. 2015. 
  13. ^ Francis L. Wellman. The Art of Cross-Examination. 台灣: 商周出版社. 1999-03-10 [2019-10-07]. ISBN 957667294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7) (中文(臺灣)). 威爾曼從他的執業經驗,以及Herbert C. Smith、Lloyd Paul Striker、 George Z. Medalie、Elihu Root Frederic R. Coudert等等著名律師的案例去解說詢問的種種問題。許多令人記憶深刻的案件,隨手捻來,使得交互詢問的方法和態度更加生動地呈現給讀者。他告訴我們如何擊潰證人或專家的偽證,強調程序的重要性,對於證人的心理學也提供了許多睿智的洞見。他告訴我們,什麼時候要去誘導資訊,什麼時候不要這麼做,這是辯論中的一種藝術。 
  14. ^ 朱石炎; 整理:張榮瑞. 證據法則相關問題研究 (PDF). 日新半年刊. 2005年, (第五期): 106頁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3-22). 
  15. ^ 15.0 15.1 林慶川. 正義國宅都更兇案/無人證無物證 5旁證全被推翻. 自由時報. 2011-09-07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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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陳鶴撰;陳克家補. 《明紀》. 台灣: 世界出版社. [2019-10-07]. ISBN 9786660605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臺灣)). 《明紀》為參酌《明史》、《明史稿》,以及諸家所載有明一代史事,採編年體敘事,起自元至正十一年亂事起,至明崇禎十七年清兵入關,共有太祖6卷、惠帝1卷、成祖3卷、仁宗1卷、宣宗1卷、英宗2卷、景帝2卷、英宗後紀1卷、憲宗3卷、孝宗3卷、武宗4卷、世宗9卷、穆宗2卷、神宗10卷、光宗1卷、熹宗2卷、莊烈帝(思宗)6卷,另最後3卷論及南明福王、唐王、桂王之始末,凡60卷,可謂有明一代史事之彙編。 
  20. ^ 馮桂芬. 《顯志堂稿》.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繁體)). 為得體匹艮是其謂古來紀標編年書只有本人自序而所援止馬班沈李紀傳之仇偏兩不果鄉具虎近計也畫紀踵創自荀氏亦受詔為之袁氏以下有年紀大紀大辦紀小紀之類多私家著述非適鑑之比矣元和陳工部稍辜先生學宗宋儒以躬行寶踐為歸貧而樂適官曹剖不受印結費伺時顧南雅通政亦以理學名嘗以禪語題其齋先生曰有意為之耶阻憲為之耶迺政鹽然立撒之署枉門初續槁六牒臺鳳發潛關幽之作桂芬見輯郡志其蓄必能傅信拂錄頗多而先生星精力所注則莊明紀八書原本正史湎參以王氏稱此外說部野史間有采攬必旁證藏實而後著之凡新異詭誕之說置不錄…… 
  21. ^ 廖平. 今古學考·卷下(二). 《今古學考》. 1852-1932年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9) (中文(繁體)). 然此別其異同,試以「會同」明其意旨。《論語》有會同,是當時本有會同,故公西舉之,此《論語》據古學之證也。《周禮》有會同,合於《論語》,是《周禮》用舊儀典冊之證也。《春秋》無同,是孔子不守《周禮》,自立新製之證也。《左傳》無同,是《左傳》緣經立說,經所無者,不能有之證也。《書·禹》、《詩·車攻》有會同,此夏、周有會同之旁證也。《國語》、《孝經》無會同,此別派異於《周禮》之證也。即此一事考之,前後沿革,本原派別,皆可由之而悟。語簡事繁,學者當舉一反三也。 
  22. ^ 梁章鉅. 《論語旁證》.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1886年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繁體)). 
  23. ^ 梁章鉅. 《論語旁證》. 台灣: 廣文書局. 1978年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臺灣)). 型 號: KW-0855 
  24. ^ 沈濤. 《交翠軒筆記》. 《光緒聚學軒叢書》.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繁體)). ……蒙古族姓嗣復得特字之義猶言眾也如左氏所稱諸姬諸任之類元時猶多諸王之稱亦可旁證近復有謂博爾濟吉特與博爾濟錦有別者蓋未知乎此也洗岫佩座主穆鶴筋相國師之外祖歿後馬子相國嘗刊其遺槁自為駢體文序之中…… 
  25. ^ 楊沫. 第二十八章. 《青春之歌》. 1958年1月 [2019-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10) (中文(繁體)). 關於戴愉的叛黨問題的解決,是複雜而曲折的。由於江華的檢舉及其他同志的旁證,北平市委和河北省委做了周密的調查對證,最後才被證實了,這是一個重大問題,他不是一般的叛黨,而是叛黨後又再度混到黨內來,作為奸細在黨內做了許多破壞活動。他被敵人放出來後,本希望黨留他在北平工作,以便窺探河北省委和北平市委這些高級黨的負責人的行止,但是黨沒留他在北平,而調他去了保定。在這裡他第一樁破壞工作沒有成功,他剛想偵察保定特委負責人的地點,特委卻又派他去了定縣。在這裡,戴愉得到了保衛團要嘩變的消息,這回他可不敢再錯過獻功的機會了,為了一網打盡這些人,這才發生了李永光的犧牲和定縣某些組織的遭受破壞。不過這個行動也暴露了他自己,引起了江華的懷疑。他及時向保定特委和北平市委反映了戴愉的這些情況,從此黨就開始對他注意和審查。最後畢竟把這個叛徒的真正面目查出來了。 
  26. ^ 楊樹達. 楊樹達論語疏證. 大陸: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3-03-01 [2019-10-07]. ISBN 978720608329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中国大陆)). 旨在疏通孔子學說,首取《論語》本書之文前后互證,次取群經諸子及四史為證,無證者則缺之。疏通的次序,大抵訓解字義、說明文句者居前,發明學說者次之,旁證之事例又次之,旁證推衍之文字復次之。總體上由淺入深,由近及遠,以便讀者參悟。陳寅恪序本書時,以為此法殆與宋賢治史之方法暗合,為治《論語》者從來之所未有,可為治經者辟一新途徑。楊樹達(1885—1956),字遇夫,號積徽,晚年更號耐林翁湖南省長沙人。 
  27. ^ 陳金木. 以史證經:楊樹達《論語疏證》析論) (PDF). 中國學術年刊. 2012年, (第34期): 113-132頁 [2019-10-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06). 
  28. ^ 孫楷第. 小說旁證. 中國大陸: 中華書局. 2018-10-01: 1-415頁 [2019-10-06]. ISBN 9787101134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中国大陆)). “孫先生有一部《小說旁證》,專證好些小說的故事的來源,應該為讀者所見到。”這是1953年鄭振鐸先生對孫楷第先生所著此書的判語。全書分七卷,上起六朝,下逮清初,“凡所載事為通俗小說所本,或可以互證者,皆録之”;“征其故實,考其原委,以見文章變化斟酌損益之所在”(自序)。各卷依宋元“舊話本”、《古今小說》、《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初刻拍案驚奇》、《二刻拍案驚奇》、“其它話本”(即產生于宋元以後、“三言二拍”之外的擬話本之作)之序,各收證本事條目總計達一百六十七則。閱此書,讀者可知流傳至今的古本“通俗小說”由肇始至成熟的歷程,並對“觸類旁通”之意,得一明證。 
  29. ^ 孫楷第. 孫楷第文集:小說旁證. 中國大陸: 中華書局. 2018-10-01 [2019-10-07]. ISBN 9787101134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中文(中国大陆)). 孫楷第(1898—1986),字子書,河北滄縣人。中國古典文學研究專家、戲曲理論家,我國現代小說戲曲研究的開創者和奠基人,被稱為“通俗小說研究一代宗師”。所著《滄州集》、《滄州後集》、《中國通俗小說書目》、《小說旁證》、《也是園古今雜劇考》等,對中國通俗小說的研究有著深遠影響。孫先生師從楊樹達、黃侃、黎錦熙等前輩學者,深受乾嘉學派影響,一生著力研究我國通俗小說及戲曲,著作等身,其深厚的樸學功力和開創性的學術成就,得到了學術界的公認與推崇。孫楷第先生曾任北平圖書館(今中國國家圖書館)編輯,並先後任北京師範大學、輔仁大學、北京大學、燕京大學等校講師、教授,中國科學院文學研究所(今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 

外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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