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
外观
(重定向自責任能力)
此條目論述以中国大陆、香港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刑事责任能力(德語:Schuldfähigkeit),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
中国大陆
[编辑]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编辑]刑事责任年龄
[编辑]阶段 | 年龄 | 处理 |
---|---|---|
完全不负 | 未满12周岁 |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相对负刑事责任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处指的是八种行为而非八种罪名,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可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4到16周岁的行为人在犯绑架等罪过程中,杀人、伤人、强奸、抢劫的可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令其承担刑事责任。 | |
完全负刑事责任 | 已满16周岁 | 对所有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
从宽刑事责任 |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得判处死刑。 |
已满75周岁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精神病及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编辑]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
重要生理缺陷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受影响不大,犯罪情节恶劣,特别是利用自己的生理缺陷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分子,则不宜从宽,可以与正常人犯罪同样对待。
香港
[编辑]- 在香港年滿10歲會被假定擁有干犯刑事罪行的能力,如觸犯刑事罪行可被警方、香港海關等執法機關拘捕。年滿65歲的長者如觸犯任何刑事罪行,包括謀殺、搶劫、強姦,警方亦可行使酌情權,免予檢控或只以警司警誡取代,香港是少數設有刑事責任年齡上限的法律體系。
参考文献
[编辑]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