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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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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调制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实行的賦稅制度,上承魏晉時期的戶調制。485年,北魏孝文帝實行均田制後,推出租调制,规定以户为納稅主体,并以一夫一妇为一户[1],一夫一妇每年向國家繳納一匹(調)、二石(租)[2]。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應繳納的賦稅數量與一夫一妇相同[3]。該制度經隋代改革試行,成為唐代以丁为納稅主体的租庸調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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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古代赋税》. 王俊编著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2015 第74页. [2020-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4). 
  2. ^ 《洛阳大典 上》. 刘典立总编;归宝辰,李铁林,李振刚,马建国等副总编;洛阳市大河文化研究院编纂 济南:黄河出版社 2008 第433页. [2020-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4). 
  3. ^ 《实用中国历史知识辞典》. 王松龄主编 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1 第111页. [2020-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4).